名字被不当列入失信名单:如何清除记录并获得赔偿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明明不欠任何债务,姓名却被登记进欠款人名单,这是对人格权最常见的侵害之一,而法律对此给出了有力的回应:立即注销登记,并就精神损害获得赔偿。了解举证要求、法定的事先通知义务,以及限定赔偿数额的各项标准,正是一份准备充分的请求与一份在第一次裁判中就败下阵来的请求之间的分水岭。
什么情形构成不当登记
不当登记,是指在并不存在有效、已到期且可请求履行的债务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姓名却被登记到征信保护机构。其成因可能是已经付清的账款仍被催收、从未签订过的合同、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是因法院裁判而暂停了可请求履行性的款项。
关键在于缺乏正当理由。如果债务确实存在且已到期,登记就是合规的,尽管会给人带来不便。当债权人把不欠债的人登记进去、在债务清偿后仍保留记录,或者在列入失信名单之前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手续时,违法行为便由此产生。
这一区分决定了整个应对策略。在主张存在滥用之前,必须先证明:在当时,这笔登记并不对应消费者真实且现时存在的义务。
事先通知是登记有效的前提条件
未事先通知消费者,任何人的姓名都不得被登记。《消费者保护法典》(Código de Defesa do Consumidor)第43条规定,建立档案须以通知当事人为前提,而高级法院已经确立:这一事先通知是维护该档案的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司法实践认定,应当由消费档案机构本身,而不是债权人,在登记生效之前发出通知。缺少这项通知,即使背后的债务真实存在,该登记也因形式瑕疵而不合规。
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限制。仅仅是未经通知,产生的是要求注销登记的权利;但如果消费者此前已有另一项合法的登记,则不能就精神损害获得赔偿。道理很直接:本就因真实债务而被列为欠款人的人,不会因为多出一条记录而使名誉受到损害。
其成因可能是已经付清的账款仍被催收、从未签订过的合同、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是因法院裁判而暂停了可请求履行性的款项。
精神损害及其推定
当姓名被不当列入失信名单,且此前不存在其他合法登记时,精神损害即被推定成立。这就是所谓的dano in re ipsa(事实本身即证明损害),它源于滥用登记这一事实本身,无需证明具体的损失、特定的难堪或信贷被拒。
在没有任何其他合法登记的情况下被不当登记,即推定存在精神损害,无需证明具体的痛苦。
之所以设置这一推定,是因为信贷限制会影响一个人的名誉和经济信用度,使其在市场面前被公开示为债务人。并不要求消费者证明自己在某次购物时受到了羞辱,或者因此无法办成一笔融资。
这一特点使请求更有力,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违法行为的举证。原告必须证明登记存在,以及能够支撑该登记的债务并不存在。推定针对的是损害,绝不针对滥用行为,后者始终必须予以证明。
支撑请求的证据
办理不当登记案件,首先要取得信贷保护机构出具的查询记录,这份文件可以证明登记的存在、日期、金额以及负责登记的公司。这份记录就是使违法行为具象化的证据。
与之并列的,在债务已经清偿的情况下是付款凭证,在欺诈情形下则是证明所称合同从未存在的材料。在欺诈案件中,报案记录以及不存在合同关系这一事实,会进一步强化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消费者有利。一旦证明了登记的存在,就应由债权人证明债务合法以及已遵守法定手续。这种倒置源于法律对消费关系中弱势地位的认可,也使争议在掌握内部订约记录的一方面前得以平衡。
即使行政渠道的注销申请被拒绝,把它记录下来也会强化这样一种叙述:债权人已被提醒,却仍然置之不理,而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起到分量。
赔偿的限度与标准
赔偿金额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表。裁判者会综合考虑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损害的范围,以及判决的惩戒功能,即应当抑制此类做法再次发生。
有两个界限可以防止出现偏差。一方面,金额不能微不足道,否则会使侵害变得无足轻重,并把违法行为变成债权人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不能使受害人无因获利,把损害变成不成比例的牟利来源。
登记持续的时间、公司的再次违法,以及在收到投诉后仍拒绝办理注销,都是会使数额上升的情节。相反,及时纠正错误则往往会减轻判赔数额。
寻求赔偿的人应当抱有现实的预期。赔偿用于弥补损害并惩处行为,但会按照比例原则来确定。与现实脱节的高额请求会削弱主张的可信度,也很少能够得到全额支持。
注销与赔偿并行的策略
对消费者行之有效的维权,是把两条线结合起来。第一条是注销登记,可以以紧急方式提出,以便在诉讼进行期间立即终止对信贷的限制。第二条是就已经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
紧急保全措施的作用具有决定性。只要证明权利的可能性以及损害持续的风险,就有可能在诉讼之初获得暂停该登记的裁定,让消费者无需等待最终结果便恢复进入信贷市场的资格。
把立即删除与赔偿请求结合起来,既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也体现出主张的一致性。按这个顺序来布局案件的专业人士,先止住损害,再追求补偿,能够让客户在面对一条本不应存在的登记时,获得最完整的保护。
常见问题
对不当列入失信名单提出异议,我有多长时间?
因不当登记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民事赔偿的消灭时效期间。至于注销登记的请求,只要这条不合规的记录继续存在就可以提出,因为不当保留是一种不断重新发生的侵害。最理想的做法是在消费者发现这条登记后尽快采取行动,并保存好文件以及能够证明其知悉日期的证据。
如果我之前已经有其他债务被列入失信名单,还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
原则上不能。当此前存在合法登记时,司法实践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消费者的名誉已经因真实的记录而受到影响。不过,要求注销不合规记录的权利,以及就每一条登记的效力分别提出争议的可能性,依然得到保留。因此,在提起任何诉讼之前,全面梳理登记历史具有决定性意义。
我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难堪才能获得赔偿吗?
不需要。在没有其他合法登记的不当登记中,精神损害是被推定的,源自事实本身。消费者无需证明具体的羞辱、信贷被拒或特定的心理创伤。所需的证明集中在两点:登记的存在,以及能够支撑该登记的债务并不存在。这些要素一旦得到证明,损害推定就对姓名被冤枉列入名单的人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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