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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迟延与债权人迟延:《民法典》中的效力与迟延补救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债务人迟延与债权人迟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前者可能加重迟延履行一方的责任,后者则可能使拒绝配合的一方给对方的受领造成障碍。了解这些效力以及迟延补救机制,对于管理民事债务关系至关重要。

债务人迟延:概念与构成

债务人迟延(mora solvendi)是指债务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行债务。巴西《民法典》(2002年)第394条将迟延界定为债务未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得到履行。迟延不同于绝对不履行:在迟延的情形下,给付对债权人而言仍然有用;而在绝对不履行的情形下,给付已经丧失了效用。

迟延的构成可以是自动发生(mora ex re),也可以经催告而发生(mora ex persona)。债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迟延依法当然发生(第397条主文),适用“期限届至即代人催告”这一法谚(dies interpellat pro homine,即“日期代人催告”)。债务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则须对债务人进行司法或非司法通知(第397条单段)。

《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不存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实或不作为的,债务人不陷入迟延。这意味着迟延以债务人有过错为前提。如果延误是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造成的,债务人不构成迟延。免责事由由债务人负责举证。

债务人迟延的效力

债务人迟延主要产生三项效力。第一,债务人须对因延误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负责,包括迟延利息、货币补偿以及经证明的其他损失(《民法典》第395条)。迟延利息自构成迟延之日起计算,无须证明存在损害。

第二项效力是,即使给付不能是由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所致,债务人也须对给付不能负责(perpetuatio obligationis,即“债务的永续”)。《民法典》第399条规定,迟延的债务人须对给付不能负责,即便该不能源于一项若债务及时履行本不会造成损害的事件。这使迟延债务人的处境显著恶化。

债务人迟延(mora solvendi)是指债务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行债务。

第三项效力是,如果因迟延而使给付变得无用,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给付(第395条单段)。在这种情况下,迟延转化为绝对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无须接受迟延的履行。

债权人迟延:应当受领的一方有所懈怠

债权人迟延(mora accipiendi)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应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受领给付,或者未实施债务人履行债务所必需的行为(《民法典》第394条)。债权人不仅享有权利,还负有协助债务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迟延的例子包括:拒绝受领金额无误的付款;未到约定地点接收货物;未提供办理交易手续所需的文件;以及为接受履行而提出合同未约定的要求。在上述所有情形中,债务人都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无法履行债务。

债权人迟延的效力规定在《民法典》第400条。债务人对标的物的保管免于承担责任,仅对故意(dolo,即蓄意造成损害的意图)负责。迟延的债权人应当补偿债务人在迟延期间为保管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此外,债权人迟延还使债务人免于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迟延补救与提存清偿

迟延补救(purgação da mora)是指迟延一方消除迟延的效力、恢复债之关系正常状态的行为。《民法典》第401条规定,债务人补救迟延,须提出给付并支付因延误产生的损失金额(利息、货币补偿、损害赔偿)。债权人补救迟延,则须表示愿意受领给付,并补偿债务人的费用。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债务人可以采用提存清偿(consignação em pagamento)(《民法典》第334条至第345条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CPC/2015)第539条至第549条)。提存可以是非诉讼方式(在金融机构存入款项并通知债权人),也可以是诉讼方式(提存清偿之诉)。提存之诉获得支持的,产生清偿的效力,债务人因此解除债务。

在债务执行中,迟延补救尤为重要,因为只要债务人足额清偿并支付法定的附加款项,就可以避免财产被查封和强制征收。CPC/2015第916条允许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存入30%的金额,并将余款分最多六期偿还。

常见问题

在没有确定期限的合同中,债务人迟延会自动发生吗?

不会。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迟延取决于司法或非司法催告(mora ex persona),依据《民法典》第397条单段。只有在通知送达并且其中确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构成迟延。通知必须意思明确,并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

迟延的债务人能否通过证明债权人没有损失而免付迟延利息?

不能。迟延利息无须证明损害即应支付。它是对金钱债务履行迟延的最低限度的推定赔偿。即使债权人没有证明具体损害,迟延利息也自构成迟延之日起自动计算。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补救迟延吗?

如果给付因延误已经变得无用,债权人可以拒绝迟延补救(《民法典》第395条单段)。此时迟延已转化为绝对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给付仍然有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的补救即构成债权人迟延,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清偿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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