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烦恼何时能转化为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并非日常生活中的每一次不便都能获得赔偿。“普通的不快”与“可获赔的精神损害”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社会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烦心事,后者则是实实在在地损害了一个人的尊严、名誉或心理完整性的伤害。
法律如何理解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指的是对人格权的侵害。所谓人格权,是与人的本质紧密相连的各种权益,例如名誉、肖像、姓名、隐私和心理完整性。巴西宪法第5条第V项和第X项保障私人生活和名誉不受侵犯,并规定因其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物质损害或精神损害,权利人有权获得赔偿。
在宪法之下的层面,巴西《民法典》构建了损害赔偿义务的框架。第186条将不法行为定义为:因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疏忽或轻率,侵害他人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即使该损害纯属精神上的损害。紧接着,第927条要求实施不法行为的人承担赔偿所造成损失的义务。
学理上通常将名誉区分为两个方面。主观名誉,是指个人对自身尊严的感受,也就是自尊。客观名誉,则是指声誉,即他人对这个人的评价。对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冒犯,都可能构成精神损害;这一区分也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在公开场合施加的难堪往往会被更严厉地对待。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并不是恢复财产,因为受到损害的权益并没有市场价格。法院裁量确定的金额具有两种功能:一是补偿功能,即减轻受害人的痛苦;二是教育功能,即抑制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正是这双重目的,指引着对“何种不便应当得到法律回应、何种不便仍属于寻常生活范畴”的全部分析。
“普通不快”的界线
社会生活难免有不如意之处。排队、延误、服务上的小瑕疵以及交易中的失望,都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单独来看并不构成精神损害。司法实践确立“mero aborrecimento”(普通烦恼)这一概念,恰恰是为了在这些情形下排除赔偿,而将赔偿保留给那些冒犯已超出可容忍限度、触及个人内心领域的案件。
出于对助长“精神损害产业”的担忧,各法院要求证明该事实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打击,而不是一时的恼火。判断的参照标准并非自称受到冒犯者的个人敏感程度,而是同样的事件放在一个处于相同处境的普通人身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一客观标准,可以避免过度敏感把任何一点小麻烦都变成索要金钱的请求。
判断标准不在于每个人的敏感程度,而在于同样的事实会给处于相同处境的普通人造成怎样的痛苦。
在实践中,产品有瑕疵但很快被更换、航班晚点几分钟,或者错误收费很快得到更正,往往被视为普通的不快。相反,姓名被不当列入失信人名单、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或者基础性服务被长时间中断,通常就超出了这一界限,进入了应予赔偿的范围。
不过,这种区分并不是数学式的。法官需要审查具体情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后果。同一件事,在某种情境下可能无足轻重,在另一种情境下却可能十分严重,这取决于受害人的脆弱程度以及侵害人行为的反复程度。
精神损害,指的是对人格权的侵害。所谓人格权,是与人的本质紧密相连的各种权益,例如名誉、肖像、姓名、隐私和心理完整性。
当众羞辱与不当曝光
在赔偿诉讼中,有些情形反复出现。当众羞辱,例如在商店里受到令人难堪的搜身、在其他顾客面前被无端指控偷窃,或者劳动者在同事面前遭受难堪,通常构成精神损害。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被置于众人的嘲笑之下,其客观名誉,即在社会中享有的声誉,受到了损害。
对肖像或个人数据的不当曝光,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未经许可公开照片、转发私人对话,或者公开敏感信息,都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和自主决定权。在这类情形中,损害在很大程度上是被推定的,无需证明痛苦的存在,因为侵害行为本身的性质就已显示出损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in re ipsa精神损害(即损害事实本身即可推定的精神损害)。
数字环境扩大了这类冒犯的影响范围。一张令人难堪的图片或一项指控被发到社交媒体上,几分钟内就可能传到数千人面前,而内容难以删除又进一步加重了损害。法院已将信息的传播潜力和持续存在视为加重损害严重程度的因素,进而影响赔偿金额。
不过,并非所有的曝光都是违法的。新闻批评、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以及正当行使权利,都可排除赔偿义务。平衡点在于是否滥用:当披露丧失正当目的,沦为羞辱、无端冒犯或迫害的工具时,赔偿损害的义务便随之产生。
何时需要证明损害
精神损害的证明方式因侵害的性质而异。通常情况下,受害人需要证明侵害事实及其与侵害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过,也存在这样的情形:损害源于事件本身,无需专门证明心理上受到的打击,这就是所谓的in re ipsa损害,例如在不当列入失信名单以及违规录入信用保护数据库的情况下,就被认定为这种损害。
即便如此,这种推定也并非绝对,也不能为任何主张提供庇护。巴西高等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第385号判例要旨(Súmula)规定,如果此前已存在合法的录入记录,则排除对违规记录的赔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声誉已因真实存在的债务而受到了影响。这一见解进一步表明,精神损害以实际存在的损害为前提,而不是仅为支持请求而构造出来的论据。
这一逻辑避免了两种极端。一方面,它不会让明显受到冒犯的受害人去提供一种不可能完成的、证明其精神状态的举证。另一方面,它也排除了那些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仅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声称自己痛苦之人的请求。推定与举证之间的平衡,正是维系这一制度公信力的关键。
法院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在认定存在精神损害之后,接下来就是裁量金额。《民法典》第944条规定,赔偿以损害的范围来衡量。由于法律上并没有针对痛苦的价目表,法官便借助合理性与比例原则的标准,权衡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直至得出一个被认为公平的数额。
在所考虑的因素中,包括冒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给受害人造成痛苦的强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否存在故意、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行为的反复性。责任人的经济能力之所以重要,是为了使判决具有威慑效果,而不至于对经济实力雄厚的人来说微不足道。
与此同时,赔偿金额也不能造成不当得利。赔偿的目的是补偿损害,而不是奖励受害人,也不是使侵害人破产。因此,法院会拒绝过高且脱离事实的数额,并且经常下调那些把精神损害当作牟利来源的请求。认为任何一点小麻烦都能变成金钱的想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支持。
为了使这一计算更具可预见性,巴西高等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一直在采用“两阶段法”。第一阶段,根据涉及类似冒犯的先例确定一个参考金额。第二阶段,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对该基准进行调整,依具体情形上调或下调。其目的是保证对遭受相似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相当的对待,同时又不让分析变得僵化。
常见问题
所有的烦恼都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不是。社会交往中难免的一般性烦恼,不产生赔偿义务。要获得赔偿,必须存在超出可容忍限度、并且切实触及个人尊严、名誉、肖像或心理完整性的冒犯。排队、短暂的延误以及很快得到纠正的差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归为普通的不快。
法官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并没有固定的价目表。金额是根据《民法典》第944条所规定的损害范围,以及合理性与比例原则的标准来裁量确定的。法官会评估冒犯的严重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事件的影响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既避免微不足道的数额,也避免造成不当得利的金额。
要获得赔偿,是否总是必须证明自己遭受了痛苦?
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许多情形中,受害人需要证明冒犯事实及其后果。在另一些情形中,损害是被推定的,源于事件本身,例如姓名被不当列入失信名单,这就无需专门证明所受的打击。即便如此,这种推定也不及于单纯的主张:必须存在能够侵害人格权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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