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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失效与收回:国家何时重新接管公共服务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并非永久有效,法律为特许授予方重新接管该业务设计了不同路径:一是基于公共利益、须事先支付补偿的收回(encampação),二是作为对合同不履行之回应的失效(caducidade)。

第8.987/1995号法律规定的六种终止情形

公共服务特许经营与许可经营的制度规定于第8.987/1995号法律,该法既规范授权本身,也规范其终止。第35条列举了六种终止情形:合同期限届满、收回、失效、解除、撤销,以及特许经营企业的破产或解散;若为个人企业,还包括业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每种情形各有其原因。合同期限届满是期限的自然终结。收回源于特许授予方的决定。失效以特许经营企业的过错为前提。解除由特许经营企业主动提出,针对的是行政机关。撤销则源于授权本身存在的合法性瑕疵。破产及业主个人事件,则使合同失去主体上的支撑。

特许经营终止后,可回归资产返还特许授予方,后者立即接管服务,并可占用维持服务持续运营所需的设施。在期限届满和收回的情形下,法律规定用于计算补偿的清查核算须预先完成,以免接管依赖临时拼凑的核算。

这一区分在实务上关系到三类主体:需要服务正常运转的用户;资产和投资处于风险之中的特许经营企业;以及特许授予方本身,它须对自己选择的正式接管路径负责。

收回:公共利益、专项法律与接管前支付

第37条将收回(encampação,即特许授予方基于公共利益在特许期内重新接管服务)界定为特许授予方在特许期限内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重新接管服务。这并非制裁。特许经营企业可能一直在严格履行合同,但仍会被收回服务,原因是行政机关认定该授权已不再符合集体利益。

正因为它不是惩罚,法律为这一措施设定了两项严格条件。其一是专项授权法律,使这一决定脱离单纯行政行为的范畴,交由立法机关审议。其二是事先支付按第36条规定方式计算的补偿。

第36条规定的补偿涵盖与可回归资产相关、尚未摊销或折旧的投资部分。道理很直接:投资者基于特定合同期限进行投资,却因他人的决定失去了该期限,就不应承担尚未通过收费收回的资本损失。

事先支付这一要求带来重要的实务后果。若没有专项法律,也未在接管服务之前付清款项,接管便会面临司法争议,特许经营企业则会拥有有力的论据,可以质疑该行为,或要求全额补偿其投入。

收回不是惩罚。它是公共权力的选择,因此须先支付、再接管。

这一逻辑解释了为何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极为罕见。收回需要政治上的协调、预算上的安排,以及为一项日后才由政府直接运营的服务在今天就掏钱的意愿,更不必说直接运营所需的整套行政架构。

失效:合同对不履行的回应

失效的性质则不同。第38条规定,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授权特许授予方酌情宣告特许经营失效或适用合同制裁。接管是可能的回应中最严厉的一种,但绝非唯一可选的一种。

第38条第1款列举了可据以宣告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

  • 服务提供不适当或存在缺陷;
  • 违反合同条款或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 服务中断,但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 丧失维持适当服务所需的经济、技术或运营条件;
  • 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因违规而被科处的处罚;
  • 对要求整改服务提供的通知置之不理;
  • 在特许经营期间,未在180天期限内提交有关税务合规的文件。

第一种情形指向第6条第1款,该款将适当服务定义为能够满足以下条件的服务:规律性、连续性、效率、安全、与时俱进、普遍性、服务礼貌以及收费适度。因此,服务是否不适当并非管理者的主观印象,而是以立法者自己列出的标准来衡量。

上述任何情形都不允许立即接管。第2款要求,宣告失效之前须经行政程序查实违约,并保障充分的辩护权。第3款更进一步,禁止在特许经营企业收到关于违约事项的详细通知并获得整改期限之前启动该程序。

整个流程是层层递进的:详细通知、整改期限、保障辩护权的行政程序,然后才是宣告。违约一经查实,第4款规定失效由特许授予方以法令宣告,无需事先补偿,补偿金额在程序进行过程中计算。

补偿依然存在,只是时点和数额都发生了变化。根据第5款,补偿按第36条及合同规定的方式确定,并扣除合同违约金和特许经营企业造成的损害。第6款为此画上句号:失效一经宣告,特许授予方对该企业与第三方或其雇员之间的负担、责任、义务或承诺不承担任何责任。

接管经营与解除:不终止授权的路径

在终止特许经营之前,法律提供了一种中间措施。接管经营允许特许授予方暂时接手服务的管理,以确保服务提供的适当性以及合同、法律和法规规范的遵守。该措施以法令形式作出,法令指定接管人、确定期限,并明确措施的目标与范围。

接管经营同样有其程序。措施宣告后,特许授予方须在30天内启动行政程序,以查证决定性原因并追究责任,同时保障充分辩护权。该程序须在最多180天内完成,否则接管经营将被视为无效。

接管经营结束而特许经营未终止的,服务管理权交还特许经营企业,交还前接管人须进行账目报告,并对其管理期间的行为负责。这一措施旨在纠正航向,而不是以非正式方式提前实现永久接管。

反向的路径同样存在。当违约方是特许授予方时,特许经营企业不能自行交还服务:第39条要求专门提起解除合同的司法诉讼,并禁止在判决生效之前中断或停止服务。服务的连续性优先于争议。

后续立法为特定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合同创设了协商归还资产的机制,并对合同标的重新招标。这些方案是为陷入困境的长期合同设计的,在此类情况下,协商退出往往比争论谁先违约更能保全服务。

接管对用户、债权人和劳动者意味着什么

对用户而言,实务上的答案是连续性。无论哪种终止情形,特许授予方都会接管服务,可回归资产也会回到其名下,目的正是让服务不致中断。运营者的更换既不会中止获得适当服务的权利,也不会中止提供服务的义务。

对特许经营企业的债权人、供应商和雇员而言,在失效的情形下处境会更加严峻。第38条第6款免除了特许授予方对该企业所作承诺的责任,这使得追偿转向企业自身的财产,并进入破产清偿特有的争议之中,伴随债权人集体受偿的种种风险。

对特许经营企业而言,两种制度的差别体现在现金与时间上。在收回的情形下,它先收款再移交服务;在失效的情形下,它先移交,再就已被扣除违约金和查实损害的金额进行争辩。这种不对称解释了为何接管的法律定性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对关注该领域的人而言,值得留意所使用的正式文书。专项授权法律指向收回。经违约行政程序后颁布的法令指向失效。指定接管人并确定期限的法令指向接管经营,后者本身并不终止授权。行为被贴上的标签,须让位于实际走过的程序。

常见问题

没有专项授权法律,可以进行收回吗?

不可以。第37条规定,在特许期限内基于公共利益的接管,须以专项授权法律及事先支付按第36条规定方式计算的补偿为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要件,都会损及措施的效力,并为特许经营企业提出质疑留下空间。

宣告失效需要在接管前补偿特许经营企业吗?

不要求事先支付。在保障充分辩护权的行政程序中查实违约后,失效以法令宣告,无需事先补偿,补偿金额在程序进行过程中核算。该金额按第36条及合同规定的方式确定,并扣除合同违约金和企业造成的损害。

对特许经营的接管经营可以持续多久?

期限由宣告该措施的法令确定。用于查证其原因的行政程序须在30天内启动,并在最多180天内完成,否则接管经营无效。接管经营结束而特许经营未终止的,服务在接管人进行账目报告后交还特许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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