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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J:较宽松的行政处罚不具有溯及力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STJ(巴西高等司法法院)第一审判庭在重复性上诉程序中确定:事后出台的较宽松行政规范不具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已依据事实发生时有效规则作出的处罚。

STJ在第1.327号主题中作出了怎样的裁定

实体审理于2026年9月9日进行,判决书于2026年9月21日公布。该争议于2025年4月进入重复性上诉程序,所涉问题是:ANTT(巴西国家陆路交通运输局)第5.847/2019号决议因对违法者更为有利,是否可以溯及适用,即便违法行为发生在该决议颁布之前。

被选作争议代表案件的上诉来自第2区联邦地区法院(STJ REsp 2.175.768/ES)。法院将该问题归类为行政法事项,列入罚款及其他处罚类别,其中一件上诉已于2026年10月14日登记为终审生效。

通往审理的路径始于法院自行选定该争议,登记编号为674,随后第一审判庭于2025年4月初举行的电子会议上将相关上诉纳入程序。自此,所有重复同一争论的案件被归集到一起,以便对该问题作出一次性裁定,并对整个案件群产生效力。

这类纷争的结构不难说明,而且在受监管企业的日常中十分常见。监管机构颁布决议,重新编排处罚框架,在某些情形下处罚力度轻于旧规范。依旧规则被处罚的当事人援引这一变化,请求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已作出的处罚。

第一审判庭通过了两项裁判要旨。

ANTT第5.847/2019号决议规定的行政处罚,即便对违法者更为有利,亦不溯及适用于依据事实发生时有效规范已合规作出处罚的行为和处罚。

行政处罚应以tempus regit actum(行为受行为时法律支配)原则为依据,除非存在具体且明确的法律规定,授权将事后更为有利的规范适用于先前的行为。

第一项要旨解决了源自陆路运输领域的纷争。第二项要旨的覆盖范围则大得多,因为它不限于颁布该决议的机构:它将时间标准确立为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则,并把是否惠及过往行为的决定权交给立法者,而非行政规章。

Tempus regit actum与类推刑法的界限

巴西宪法规定,刑事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但有利于被告的除外(第5条第XL项)。税法在违法行为方面亦有类似的专门规定,允许事后较轻的规范适用于尚未终局裁决的行为。由这两条规则衍生出一个在行政抗辩中极为常见的论点:监管机构的罚款理应得到同样的待遇。

法院的回答是,这种延伸并不自动发生。在上述两个法律领域中,有利溯及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规范文本予以确立。立法者沉默之处,适用事实发生时的规范,而行政机关不得仅因事后出台了更宽松的规章,就重新审视已合规作出的处罚。

关键之处在于对具体且明确法律规定的要求。该要旨并未禁止有利溯及,而是为其设定了条件。监管机构的决议本身不满足这一要求:所需的载体是法律,且授权必须具体,而不能是一条泛泛的“对相对人作有利解释”的条款。

第一项要旨中还有一处值得注意的限定,即“依据事实发生时有效规范已合规作出的处罚”。这一保留意义重大,因为该指引并不为有瑕疵的处罚提供庇护:未给予抗辩机会、缺乏适当说理或由无权限人员作出的处罚,仍可基于相应的无效事由予以攻击。

法律沉默之处,行政处罚以事实发生时的规范为准,而非以事后出台的规章为准。

这种区分的实际效果体现在抗辩文书上。以存在瑕疵为由请求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诉求;以监管机构事后放宽了处罚标准为由请求减轻处罚是另一种诉求,而后者如今须有具体的法律授权方能成立。

对被处罚企业和专业人士的实际影响

在该主题审理期间,法院曾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审理与所界定问题相关的待决特别上诉及特别上诉抗告。该措施不涉及一审案件,也不涉及普通上诉。裁判要旨确立后,被暂停的上诉恢复审理,并依照既定见解作出裁判。

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所产生的效力超越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法官和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方式予以遵循,与之相悖的裁判将为专门的异议程序打开通道。仅以事后出台更宽松规章为依据的抗辩,必须重新审视其论点,否则上诉可能被法官独任驳回。

抗辩的重组往往循三条路径。其一,审查处罚行为在作出之时在形式和实体上是否合规,包括执法人员的权限、说理以及有效的对抗辩论。其二,在该行业的主管法律中寻找明确授权,以适用事后更有利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该要旨保护的是“合规作出的处罚”,这一表述指向已经作出且有效的处罚行为。仍在争论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行为人是谁,或者行为是否符合事实发生时规范构成要件的抗辩,并不受该要旨影响,因为该要旨以处罚合法为前提,仅拒绝依据事后规范重新计算。

第三条路径是处罚的量定。该要旨处理的是时间上应适用的规则,并不排除对处罚进行比例原则审查,不排除分析事实发生时有效规范本身规定的减轻情节,也不排除关于行政机关处罚请求权时效的讨论,后者有其独立依据。

抗辩诉求依据要旨确立后的状况
撤销处罚决定权限、说理或对抗辩论方面的瑕疵仍可主张,因该要旨仅保护合规作出的处罚
依据事后更宽松的规范减轻罚款事实发生后颁布的决议或部令被排除,除非有具体且明确的法律规定
重新争论处罚金额比例原则及事实发生时规范规定的减轻情节仍可主张,基于独立依据

该要旨未解决的问题

该要旨是针对监管处罚事项确立的,并不规范行政不廉行为领域的溯及力问题,后者另有其路径。在STF(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第14.230/2021号法律(修改了第8.429/1992号法律中关于故意和时效期间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的讨论,已被界定于第1.199号主题,其先导案件为ARE 843.989,于2023年2月终审生效。

同样不在该要旨范围内的,还有行业法律本身已含有授权适用更有利规范条款的情形。在这类情形下,该要旨反而有利于相对人,因为它明确承认了这一例外,争论随之转向对确立该例外的条文的解释。

此外仍待解决的是,规范变更时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程序应如何处理。该要旨所指的是“依据事实发生时有效规范已合规作出的处罚”,因此,尚在进行中、尚未施加处罚的程序之状况,并非该要旨的裁判对象。

对相对人而言,有用的解读是两种态度的结合:一方面,放弃“监管机构放宽处罚标准便自动获得减免”的期待;另一方面,将技术上的努力集中于行为当日有效的规则,因为该规则如今既界定违法行为,也界定应处的罚则。

常见问题

更宽松的决议能否减轻已作出的行政罚款?

不能。依据STJ第1.327号主题的裁判要旨,除非存在具体且明确的法律规定授权适用事后更有利的规范。依据事实发生时有效规范合规作出的处罚,即使该行业的规章随后有所放宽,仍保持完整效力。因此,核查应从规范该活动的法律入手,而非从新决议入手。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tempus regit actum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行为受其作出时有效规范的支配。适用于行政处罚时,该原则要求违法行为和处罚均以行为发生之日有效的规则为准,而非以事后颁布的规则为准,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作出相反规定。该标准既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认定,也适用于应处罚则的量定。

因该主题而被暂停的上诉会恢复审理吗?

会。实体问题审结、判决书公布后,就该问题被暂停的特别上诉及特别上诉抗告将恢复审理,并依照既定要旨作出裁判。各当事人应核查自身抗辩是否依赖于被法院排除的论点,如有必要,围绕行为发生之日有效的规范重新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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