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m ilustrativa: Colaboração premiada

认罪认罚式合作:被调查人可以与检察机关协商什么,不可以协商什么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巴西的“奖励性合作协议”(colaboração premiada)允许被调查人以提供有效信息为条件,换取减刑、司法宽恕或放宽刑罚执行制度等利益,但这一制度有严格的限度,须经法院认可(homologação),并附带一系列义务,一旦违反,已获得的好处可能全部丧失。

什么是奖励性合作协议,法律依据是什么

奖励性合作协议(colaboração premiada)是一种诉讼上的法律行为:被告人或被调查人配合刑事追诉,提供有助于查明犯罪的材料,并换取法律规定的各项利益。该制度由第12.850/2013号法律作出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针对犯罪组织,并在第4条至第7条中对协议作了规范。

协议以合意为基础,但这并不改变其公共性质。只有当合作出于自愿且确有成效,也就是说,合作结果切实带来了法律所认可的、对调查有价值的成果时,才会产生奖励效果。仅有供认而没有任何具体成果,从技术意义上说并不构成奖励性合作。

STF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在审查这一制度的合宪性及其轮廓时确立:合作协议是取证的手段,而不是证据本身。这一区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尤其体现在:不能仅凭合作者的陈述定罪。

协议可以约定哪些内容

第12.850/2013号法律第4条列举了可以约定的各项利益。经当事人申请,法官可以给予司法宽恕,将自由刑减轻至多三分之二,或者将其替换为限制权利刑,前提是合作确有成效,并产生了法律所要求的一项或多项结果。

可以据此给予奖励的结果包括:查明其他共同正犯和参与人,披露犯罪组织的层级结构和分工,预防新的犯罪,全部或部分追回犯罪所得,以及找到身体安全未受损害的被害人。

利益的幅度调整

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合作的重要程度和时机。在起诉之前提出的合作,往往能获得更大的好处:在特定情形下,如果合作者不是犯罪组织的首领,并且是第一个提供有效合作的人,检察机关(Ministério Público)可以不提起公诉。

判决作出之后仍然可以合作,但立法者规定的效果更为有限。此时,刑罚最多可减轻一半,或者即使未满足通常的客观条件,也可允许改变刑罚执行制度的等级,具体依照第4条第5款的规定。

合作只有在出于自愿且切实有效时才会带来利益,绝不是对没有任何成果的单纯供认的奖赏。

需要指出的是,协议内容对所承担的义务和所许诺的利益必须表述准确。内容含糊既会损害合作者,使其失去可预期性,也会削弱控方,使约定义务的可执行性变弱。

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合作的重要程度和时机。

协议的禁止事项与限度

并非一切都可以协商。存在一套核心的保障和法定要求,划定了合意的空间,防止协议沦为专断的工具。法律和判例确立了一些界限,被调查人和控方都必须遵守。

第一项重要的禁止性规定涉及判决的依据。第4条第16款规定,不得仅依据合作者的陈述作出任何有罪判决。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这就保护了可能被检举的第三人,使其免受毫无根据的指控。

同样,禁止认可那些给予法律未规定的利益、或违反公共秩序的协议。负责认可的法官行使的是合法性、规范性和自愿性的审查,不介入对控方方便与否的判断,但会拒绝超出规范框架的条款。

自愿性是不可或缺的前提。通过胁迫、不可能兑现的许诺或诱使陷入错误而取得的协议,存在无法补正的瑕疵。法律明确要求在协商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有辩护律师在场,正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由且知情的。

合作者在认可前后享有的权利

合作者享有一系列贯穿整个程序的权利。在认可之前,也就是协商阶段,他有权获得律师协助,有权要求提议保密,也有权在协议尚未正式签署、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可之前随时退出。

保密是核心保护。协商过程和协议条款在起诉书被受理之前一直以保密方式办理,以保护合作者的安全,并保障正在进行的侦查措施的成效。不当泄露这一秘密,可能危及调查,并使合作者面临现实风险。

协议获得认可之后,又会产生另一类权利。存在威胁时,合作者有权获得人身保护措施,可以被纳入专门的保护项目。他还有权在不同于其他共同被告人的场所服刑,并且只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有权要求兑现实际约定的各项利益。

另一项重要权利是,不得被自动等同于证人或普通被告人对待。他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其陈述适用专门的证据规则:在这一规则下,如实陈述的义务与在法定情形内撤回陈述的可能性并存。

违反协议的风险与利益的重新审查

获得利益的对价是对协议的忠实履行。合作者如果隐瞒信息、作虚假陈述、不配合侦查措施,或者在同一犯罪组织内再次犯罪,就会丧失所获利益,并就其所实施的行为承担额外的责任。

当证明合作者故意违反所承担的义务时,协议可以被解除。解除通常使双方回到此前的状态,对于原本可获奖励的事实,恢复完整的刑罚追诉权。不过,已经取得的证据并不必然因协议解除而消失。

判例已经认定,对利益的重新审查必须经过对质程序并作出说明理由的裁决,不能自动施加。合作者应有机会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或者证明所谓的瑕疵并非出于恶意,以尊重正当程序。

此外,如果合作者捏造对无辜者的指控,还面临被追究作伪证或诬告陷害责任的风险。奖励性合作协议不是编造事实的通行证。奖励效果以可查证的真实为前提,蓄意说谎会使这一辩护工具变成新的刑事责任的来源。

常见问题

谁可以提出奖励性合作协议?

可以由被调查人或被告人提出(始终通过其律师),也可以由控方自行提出。在侦查阶段,协商涉及警察局长(delegado de polícia),或者检察机关,结果提交法官认可。各个阶段都必须有辩护律师在场,否则协议无效。

供认与奖励性合作协议有什么区别?

供认是承认自己的责任,属于一般性的从轻情节。奖励性合作要求更多:合作者必须提供有效信息,并给调查带来具体成果,例如查明同伙或使款项得以追回。没有这些成果,就只是供认,无权享受第12.850/2013号法律规定的更大幅度的利益。

已经获得认可的协议还可以被撤销吗?

可以。认可并不意味着协议不再受到事后审查。如果查明存在自愿性瑕疵、条款违法,或合作者故意不履行义务,协议可以被重新审查或解除。不过,这一措施须有说明理由的裁决,并尊重对质程序,不允许在没有辩护机会的情况下自动取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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