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刑事诉讼中的简易无罪判决:适用情形与排除违法性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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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97条,简易无罪判决可以在被告人提交答辩状之后、尚未进行任何庭审调查之前,直接终结刑事诉讼。这一制度本可以把”先天不足”的案件拦截在早期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一直未被充分运用:有的是因为习惯于走完整套程序,有的则是对这一阶段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存在误解。
简易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及作出时间
简易无罪判决是在被告人提交答辩状之后作出的。答辩状是必不可少的诉讼文书,在法院受理起诉书或自诉状之后提交。此时,法官会结合辩方的主张和所附文件,重新评估指控能否成立,并可以直接终结案件,使被告人免受庭审调查之累。
《刑事诉讼法典》第397条列举了四种情形,且属于穷尽式列举。第一种,明显存在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由。第二种,明显存在排除行为人罪责的事由,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除外。第三种,所指控的事实显然不构成犯罪。第四种,涉及刑罚消灭事由,例如时效届满。
前三种情形的共同点在于:仅凭卷宗中现有材料,就能够形成确定无疑的判断。这并不是把本应在最后作出的判决提前作出,而是认定继续审理已毫无意义,因为无罪的结果从一开始就已无可避免。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制度在程序中的位置也印证了上述逻辑。第397条紧接在答辩状之后,是整个程序的第二道过滤关口:它排在法院对起诉书的受理审查之后,又在确定庭审调查日期之前。法官正是在这一间隙判断,是否有必要启动全套调查程序,还是案件在卷宗中已经可以作出处理。
这一阶段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这一制度最微妙之处,在于立法者反复使用的那个副词:排除事由必须”明显”,不构成犯罪必须”显然”。这一要求意味着,支持无罪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且无需再行补充调查。例如,如果正当防卫能否成立,还要听取证人证言,或要等待尚未完成的鉴定,那么此时就不能适用简易无罪判决。
学界通常把这一思路概括为:存疑时应继续审理。若现有证据指向相反方向,法官就应当允许进行庭审调查,以便在充分的对质与辩论之下查明事实争议。提前宣告无罪,仅限于卷宗内容不容有其他结论的案件。
这一确定性标准,使简易无罪判决有别于驳回起诉书和最终的无罪判决。驳回起诉书,审查的是指控能否受理;实体判决,评价的是在法庭上取得的证据;而简易无罪判决,则是提前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但前提是依据现有材料,指控不成立已无可争辩。
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必须说明,这种确定性从何而来。仅仅抽象地援引法条规定的情形是不够的。法官应当指出哪些具体证据使辩方主张无可回避,否则该裁判就会沦为对庭审调查阶段的不当剥夺。
排除违法性事由与排除罪责事由:区分为何重要
第397条前两种情形,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不同层次,把二者混为一谈,会带来相当重要的实际后果。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否定的是行为与法秩序相抵触这一点,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正当行使权利。一旦认定存在阻却违法事由,该行为在一切意义上都不再具有违法性。
排除罪责的事由则不同,行为仍然是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只是排除了对行为人个人的可谴责性。属于这一类的有:无法抗拒的精神胁迫、服从并非明显违法的上级命令,以及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行为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但在当时情形下,不能因此受到谴责。
立法者在第二种情形中加入了一项关键的但书: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得依该条本文作出简易无罪判决。其理由在于保护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能需要适用保安处分,而保安处分以”不完全无罪判决”(absolvição imprópria,即宣告无罪但同时适用保安处分的判决)为前提。若不经庭审调查就终结案件,被告人将失去接受适当查证的机会,也可能无法适用本应适用的处分。
只有当卷宗内容除了无罪之外不容有其他结论时,提前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才有正当性。
这一差别在民事领域同样有影响。认定存在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往往会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而排除罪责本身并不当然免除赔偿义务。因此,必须正确界定作为无罪依据的究竟是哪一种情形。
针对该裁判可提起的上诉及辩方策略
裁判的性质决定了可以提起何种上诉。法官采纳申请并作出简易无罪判决时,所作出的是真正的实体判决。适当的救济途径是上诉(apelação),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593条第I项,对提前终结程序不服的控方可以提起。
在陪审团程序中,简易无罪判决由第415条专门规定,第416条明确规定对其可以提起上诉。尽管两种情形背景不同,但普通程序与陪审法庭程序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都把无罪判决视为可上诉的实体裁判。
驳回申请的情形则有所不同。驳回简易无罪判决申请并决定继续审理的裁判,不是判决,而是中间裁定,原则上不能立即上诉。辩方可以在日后的上诉中把该主张作为先决问题再次提出;如果存在明显违法且被告人面临切实风险,也可以借助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来中止刑事诉讼。
还应注意的是,对简易无罪判决提起的上诉,会使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上级审法院既可以确认一审认定的确定性,也可以将案件发回,以便正常进行庭审调查。这种广泛的移审效力,要求控方有针对性地攻击裁判的理由,证明无罪主张所依赖的证据尚未成熟。
从策略角度看,答辩状应当穷尽能够证明辩方主张的全部书证材料,因为第397条所要求的那种确定性,正是在答辩状中构建起来的。把论点留到最后阶段的辩护,会白白浪费提前终结案件的机会,也无法让被告人免于经历庭审调查。
常见问题
法官可以依职权作出简易无罪判决吗?
可以。《刑事诉讼法典》第397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属于法官依职权应当履行的职责,一经查明就应当予以认定,无需当事人明确申请。辩方在答辩状中主动提出,会强化这一请求并充实卷宗材料,但即便没有正式申请,只要证据已无可争辩,法官同样可以直接作出无罪判决。
简易无罪判决与驳回起诉书有何区别?
驳回起诉书发生在先,审查的是指控能否受理,例如欠缺起诉条件,或起诉书本身不合格,不涉及实体问题。简易无罪判决则发生在受理起诉书并提交答辩状之后,属于提前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认定存在排除事由、明显不构成犯罪或刑罚消灭。前者是把案件挡在门外;后者则是对事实作出裁判后终结案件。
如果对正当防卫存有疑问,可以作出简易无罪判决吗?
不可以。简易无罪判决要求排除事由有明显的证据,其确定程度须达到无需再进行庭审调查。如果对正当防卫或任何阻却违法事由是否成立仍有合理怀疑,案件就应当继续审理,待证据在对质辩论中质证之后,再对该问题作出裁判。这一主张可能在最终的判决中得到采纳,但在第397条的简易审查中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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