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共识文化:在纠纷萌芽之前加以预防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把冲突视为经营中可预见的一个环节的企业,会将协商的路径写入合同,从而节省时间和成本。分级条款、内部沟通渠道和和解政策,让诉讼成为最后的选择,而不是第一反应。
企业诉讼看不见的成本
一场司法纠纷的账单,并不止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它还包括管理者被从业务运营中抽走的时间、本可以继续盈利的商业关系被冻结,以及迫使企业连续数年计提准备金的不确定性。在当代商法看来,诉讼是一项风险管理事件,而不只是孤立的法律问题。
这种成本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它不会直接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场拖上五六年的诉讼会占用管理层的精力,消耗团队的士气,并使投资决策陷入停滞。当争议涉及战略合作伙伴、关键供应商或重要客户时,关系破裂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在法庭上争执的标的本身。
把诉讼视为一种管理成本,会改变最核心的那个问题。问题不再仅仅是谁有理,还包括证明自己有理要付出多少代价,以及在这一过程中会失去什么。这种视角的转变,是设计那些偏重协商解决的合同机制的出发点。
成熟的做法并不是回避冲突,因为任何长期的合同关系都难免有冲突,而是从签约之时起就设计好冲突将如何处理。结构良好的合同并不能消除分歧;它确定的是分歧在到达法院之前要经过哪些环节,以及在每个阶段由谁有权解决。
分级条款:设计通往和解的路径
分级条款,也称分阶段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在诉讼之前必须依次经历的程序。首先,双方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直接协商。若僵局持续,则将争议提交调解。只有在前面的阶段均告失败之后,才可进入仲裁或诉诸司法机关(Poder Judiciário)。
这一设计的依据是规范调解的第13.140/2015号法律,以及规范仲裁的第9.307/1996号法律。《民事诉讼法典》(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第3条本身也规定,法官、律师、公设辩护人和检察院成员应当鼓励调解、斡旋及其他协商方式,包括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已不再是例外,而成为整个制度的指导方针。
在实践中,这类条款通常把争议分成依次递进的几个阶段:
- 由有权作出让步的代表在确定期限内直接协商;
- 协商不成时,由公正的第三方主持调解;
- 仲裁或司法途径,仅留给经过前述阶段仍无法化解的争议点。
其逻辑如同漏斗。每一阶段都会过滤掉一部分分歧,因此只有真正无法调和的争议点才会进入对抗阶段。采用这一模式的企业通常反映,大多数僵局在直接协商或调解阶段就已解决,不必进入正式而公开的诉讼程序。
在设计良好的合同中,诉讼不再是第一反应,而成为只留给真正僵局的例外。
有必要把分级条款与单纯的仲裁条款区分开来。后者只是选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地;前者则构建了一条逐级递进的解决路径,仲裁或司法程序只是最后一级台阶。二者可以并存:分级条款的最后一个阶段,往往就是转入已经约定好的仲裁。
不过,条款的起草需要专业上的谨慎。期限含糊或各阶段仅属任意性的约定,会使条款形同虚设,并引发关于能否进入下一阶段的争论。文件必须明确规定确定的期限、调解员的选任方式,以及不履行各阶段义务的后果,否则就会在危机来临、最需要它发挥作用的时候沦为一纸空文。
它还包括管理者被从业务运营中抽走的时间、本可以继续盈利的商业关系被冻结,以及迫使企业连续数年计提准备金的不确定性。
内部沟通渠道与争议解决委员会
早在合同约定外部调解之前,企业就可以建立内部沟通渠道。指定联络人、对等组成的委员会以及合同监察专员(ombudsman)等安排,能让摩擦在萌芽阶段就得到处理,此时它们还只是操作层面的问题,尚未上升为法律问题。许多冲突之所以升级,仅仅是因为缺少一个明确的对接人来及时化解。
在工期较长的合同中,例如基础设施工程、持续供货和技术合作,争议解决委员会(即 dispute boards)日益受到重视。这是一个技术性的合议机构,自合同开始就跟进履行情况,能够在分歧出现时就地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而无需中止合同的履行。
这一机制已在多个方面被纳入巴西法律。规范招标和行政合同的第14.133/2021号法律在第151条中明确规定,可以采用替代性方式预防和解决争议,其中包括斡旋、调解、仲裁和争议解决委员会。私营企业也在其大型合同中采取了同样的做法。
这些机制并不能取代对主要义务的良好起草,而是起到早期预警系统的作用。分歧越早被指出并得到处理,演变为关系破裂的可能性就越小。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化的沟通是对合同关系的一种预防性维护。
委员会的优势在于时间上的贴近。由于它实时跟进合同关系,是在情况记忆犹新时作出判断,避免小分歧在合同结束时积累成一场单一而庞大的争议。与其事后迟来的“尸检”,不如持续不断地预防。
谈判政策:一项管理资产
条款只是骨架。没有内部谈判政策,管理者上了谈判桌既无授权也无标准,协商阶段便沦为空洞的形式。成熟的组织会事先界定:谁有权作出让步,让步到多大金额,以及在什么条件下达成和解优于继续争议。
这类政策通常包括授权审批权限手册、评估协商达成和解的最佳替代方案的参数,以及考虑时间、律师费和败诉负担风险在内的实际诉讼成本。有了这些数据,管理者便能依据经济理性作出决定,而不是凭一时冲动,或因担心让步显得软弱而硬撑。
客观诚信(boa-fé objetiva)规定于《民法典》(Código Civil)第422条,它强化了这一合作义务。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都必须诚实正直地行事,这包括在诉诸司法之前,以诚信的方式努力打破僵局。结构完善的谈判政策,正是这一行为义务在实践中的体现。
对管理者的培训使整个设计趋于完整。如果坐到谈判桌前的人不懂谈判技巧,把坚定与固执混为一谈,或把每一次让步都当作个人的失败,再精密的政策也无济于事。善于谈判是一种管理能力,而不是临场发挥的天赋,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加以培养。
因此,把冲突转化为达成和解的机会,与其说是善意的问题,不如说是合同工程与治理的问题。将沟通制度化的企业,既保护了利润空间,也维系了宝贵的商业关系,并把原本会耗费在诉讼上的精力,转化为持续经营和增长的能力。
常见问题
什么是分级争议解决条款?
这是一种合同条款,规定在诉讼之前必须依次经历的若干阶段。通常要求先在确定期限内直接协商,然后调解,最后才是仲裁或提起诉讼。其目的是过滤分歧,把对抗性程序留给确实无法通过沟通解决的僵局。
要求事先协商,会妨碍当事人直接诉诸司法机关吗?
该条款创设了一项合同义务,即在诉讼之前必须走完各个协商阶段,违反这一义务可能引发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后果。因此,条款的起草应当载明确定的期限和客观的标准:含糊或任意性的阶段会削弱这一要求,并使对方当事人有机会质疑该阶段本身是否具有强制性。
什么是争议解决委员会?什么情况下值得设立?
这是一个技术性的合议机构,自合同开始就跟进履行情况,并在分歧出现时作出决定或提出解决建议。它尤其适用于工程和持续供货等期限长、金额大的合同,因为实时解决问题可以避免合同履行陷入停滞,也避免争议事项不断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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