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土地改革而进行的社会利益征收:补偿与专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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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土地改革而进行的征收,是巴西宪法规定的一项制度,用于处置未履行社会功能的农村不动产;它适用专门的诉讼程序,对土地本身(不含地上改良物)以土地改革债券形式给予补偿,仅对改良物以现金支付。
什么是为土地改革而进行的征收
为土地改革而进行的征收,是国家干预私有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是重新分配那些未达到宪法秩序所规定的利用标准的农村土地。它不同于基于公共必要性或公共利益的征收,具有制裁性质,因为它针对的是未履行社会功能的不动产。
根据《巴西联邦宪法》第184条,只有联邦有权提起这类征收;该条授权联邦在事先给予公正补偿的前提下,征收未履行其社会功能的农村不动产。执行机构是国家殖民与土地改革研究所(Instituto Nacional de Colonização e Reforma Agrária),负责进行行政勘验程序并提起诉讼。
根据《宪法》第185条,只要所有人没有其他不动产,小型和中型农村产业就不属于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生产性产业同样如此。这一保护划定了该措施的适用范围,也为讨论哪些不动产可以真正成为征收对象提供了方向。
农村不动产社会功能的各项要件
为土地改革而进行的征收,其核心在于社会功能是否得到履行。《宪法》第186条规定了四项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农村产业才被认为符合其用途。
第一项要件,是对土地的合理且适当的利用。第二项,是对现有自然资源的适当使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第三项,是遵守调整劳动关系的各项规定。第四项,是以有利于所有人和劳动者福祉的方式进行经营。
第8.629/93号法律对衡量土地利用程度和经营效率程度的技术指标作了详细规定,这些参数可以用来将不动产认定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行政勘验正是测算这些指标的环节,其结果决定是否将该不动产纳入土地改革计划。
需要指出的是,结合宪法文本来看,只要有一项要件未履行,就已经影响到社会功能的整体。一处不动产从经济角度看可能是生产性的,却仍可能因违反环境或劳动方面的法律而未履行社会功能;不过,鉴于法律对生产性产业给予了特别保护,在这类分析中需要格外审慎。
这一保护划定了该措施的适用范围,也为讨论哪些不动产可以真正成为征收对象提供了方向。
专门的诉讼程序与辩论权
为土地改革而进行的征收之诉,适用专门的简易程序,由第76/93号补充法律规范。之所以设置这一特别程序,是因为宪法希望加快土地政策的落实,同时又不削弱所有人的辩护权利。
程序始于行政阶段,即对不动产进行勘验,所有人应事先接到通知,以便到场跟进勘验工作。这一事先通知是勘验有效的条件,如果缺少通知,通常会被指为一种瑕疵,足以使其后整个征收程序受到影响。
行政阶段结束后,总统发布将该不动产宣告为社会利益对象的法令,联邦随即提起征收之诉。法官在收到附有报价保证金的起诉状后,可以裁定临时占有令,使公权力在案件终结之前即可占用该地块。
征收程序中的辩论权,在审理对象上范围较为有限。所有人的答辩可以涉及任何与辩护有关的事项,但法院的审查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上,即报价的价格和程序上可能存在的瑕疵。至于该不动产本身是否属于生产性的认定问题,通常要转到另行提起的独立程序中解决,这使得辩护策略成为一个敏感的环节。
需要区分的是,对价格的异议可以在征收之诉本身中提出,而对宣告行为合法性的主张,往往需要通过安全令状(mandado de segurança)或专门的撤销之诉来提出。这种管辖和途径上的划分,要求为被征收人辩护的一方做出精细的专业规划。
补偿:土地本身、改良物与土地改革债券
支付方式是为土地改革而进行的征收最鲜明的特点之一,也是这一制度与其他类型征收最大的区别所在。公共利益征收完全以现金支付,而在这里,宪法立法者采用的是混合制度。
土地本身的价值,即不计建筑物和改良设施的土壤价值,以土地改革债券(简称TDA)支付,附有保值条款,自发行第二年起,最长二十年内赎回。这种延期支付,恰恰体现了该措施的制裁性质。
土地本身以土地改革债券支付,但有益和必要的改良物应以现金补偿。
至于有益和必要的改良物,则适用不同的待遇。《宪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应以现金补偿,以此承认所有人为保护和改善不动产所做的合法投资。这一区别对最终可获得金额的构成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公正补偿是贯穿整个事项的原则。补偿是否公正,不仅涉及土地的市场价值,还包括所有应予补偿的组成部分是否计入,以及货币是否得到正确的调整,以避免不动产的转移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应有的贫困化。
关于土地本身价值的争议
在大多数征收诉讼中,土地本身的价格确定是诉讼争议的主要焦点。公权力最初的报价往往与所有人的预期不一致,争议通过鉴定证据来解决。
司法鉴定人的报告会综合考虑位置、面积、土壤质量、农业适宜性以及当地的实际价格来评估不动产。这项证据的取得具有决定性意义,被征收人信任的技术助理在指出官方鉴定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一致之处、并支持一份更符合实际的评估方面,通常起着关键作用。
所有人的上诉与辩护手段
认为自己受到损害的所有人,无论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在诉讼之外,都有相应的手段可以使用。在诉讼之内,确定补偿金额的判决可以提起上诉(apelação),由上级法院对已作出裁判的问题重新审查,包括所确定的金额。
当争议焦点是将不动产宣告为社会利益对象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时,安全令状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用来攻击诸如勘验前未事先通知、未遵守法定期限,或者针对依法不得征收的不动产而作出征收等瑕疵。这一途径有专门的除斥期间,因此必须及时行动。
独立的撤销之诉同样可以用来讨论不动产的认定以及行政程序是否有效,尤其是在相关事项需要举证期间、而这与安全令状较为快速的程序不相容时。选择哪种途径,取决于瑕疵的性质和现有证据。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被征收人的辩护并不止于对价格提出异议。从通知到法令发布,核实程序各项形式要件是否得到遵守,以及对将该不动产定性的勘验进行技术分析,这些都是辩护的方向,若能严谨推进,可能显著改变案件的结果。
常见问题
谁可以提起为土地改革而进行的征收?
根据《宪法》第184条,这一权限专属于联邦。执行机构是国家殖民与土地改革研究所,由其进行行政勘验,测定不动产的利用指标,并提起诉讼。各州和各市无权进行这类具有制裁性质的特定征收。
这类征收的补偿如何支付?
支付制度是混合的。土地本身的价值以土地改革债券支付,附有保值条款,赎回期限最长二十年。而有益和必要的改良物,根据《宪法》第184条第1款,应以现金补偿。这种区分是该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生产性产业与未履行社会功能之间有什么区别?
根据《宪法》第185条,生产性产业不得因土地改革而被征收。而第186条所界定的社会功能,包含四项须同时满足的要件,其范围超出了生产力本身,包括环境保护、遵守劳动关系规定,以及所有人和劳动者的福祉。这是两套不同的标准,综合考察二者,才能判断该措施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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