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法行为(improbidade administrativa):什么是行政不法行为、谁需要担责以及有何后果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行政不法行为(improbidade administrativa)旨在惩处对公共行政机关不诚实行事的公职人员,但并非所有职务上的过失都构成不法行为。在第14.230/2021号法律修订第8.429/92号法律之后,单纯的行政失误与故意行为之间的区别成为了讨论的核心。
什么构成行政不法行为
行政不法行为,是指公职人员,或与其串通的私人,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违反诚实、忠诚和合法义务的不诚实行为。它并不是指任何一般的过失,而是指在履行职务时表现出恶意和滥用职权目的的行为。
这一领域由第8.429/92号法律规范,该法被称为《行政不法行为法》。该法规定了应受惩处的行为、责任主体以及适用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财产和行政道德,这两项原则已在《联邦宪法》第37条中明确规定。
难点在于把严重的违法行为与单纯的违规区分开来。公务员在解释某项规范时出现误解,但并无损害他人的意图,属于一般的行政过失,应予纠正,并可能受到纪律处分。而挪用资金或在招标中舞弊的人员,则属于情节严重的不诚实行为,这正是该法所针对的对象。
在这一语境下,行政道德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具有了实际的内涵。它要求公职人员本着诚实、善意和对机构的忠诚行事,把集体利益置于任何个人利益之上。从本质上说,不法行为就是对这一廉洁义务的严重违背。
法律规定的三种类型
法律将不法行为分为三大类,每一类的严重程度各不相同。第一类规定在第9条,涉及非法敛财。在这类情形中,行为人因其职位而获取不正当的财产利益,例如收受贿赂、侵占公共财物,或将国家资金用于自身利益。
第二类规定在第10条,涵盖造成公共财政损害的行为。这些行为给公共行政机关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例如在法定情形之外免除招标、妨碍竞争,或放任公共资金的违规使用。这一类要求证明公共资金遭受了具体的损失。
第三类规定在第11条,包括违背公共行政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违反了诚实与公正的义务,虽然不一定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但损害了合法性。改革之后,这一列举变为穷尽式列举,限制了此前盛行的扩张性解释。
这种分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每一种类型对应不同的处罚,并且需要特定的证明。对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对控方和辩方都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它决定了应受谴责的程度以及可适用处罚的范围。
2021年的改革正是为了让这一区分具有更高的法律确定性,避免技术性过失或解释上的分歧被等同于蓄意腐败而受到同样严厉的对待。
并非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失误都是不法行为;法律惩处的是蓄意的不诚实,而不是善意作出决定者的失误。
这种差别并不只是学理上的。它决定了一名管理者是面临一场严重的诉讼,有可能丧失职位和政治权利,还是这一过失在行政层面得到解决,并采取与其实际严重程度相称的措施。
第14.230/2021号法律之后故意的作用
改革最重要的变化,是要求任何不法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故意。此前,部分行为,尤其是造成公共财政损害的行为,可以因过失而受到惩处,也就是因疏忽、轻率或欠缺专业能力而受罚,即使并无损害的意图。
依据新的条文,过失型的不法行为已不复存在。法律改为要求故意,即自由且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并追求被禁止结果的意志。行为人必须希望达到法律所禁止的目的,仅仅缺乏谨慎是不够的。
根据修订后的文本,这种故意不得推定。指控方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具体证明其不诚实的意图,而不能仅凭从行为结果中得出的猜测。主观要件的证明由此成为指控方的核心举证责任。
其实际后果十分显著。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理由合理的行政决定,即使日后被证明有误,也不构成不法行为。这样就保护了在不确定情形下作出决定、且未偏袒任何人的诚实管理者。
在实践中,这提高了不法行为诉讼对理由陈述的标准。起诉状必须逐一指明每名被告的故意行为,否则将被驳回。仅仅指出造成损害的结果是不够的:必须陈述并证明其违反法律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高级法院正在强化这一见解,要求证明特定故意,并排除无过错责任。判例确立了这样一种观念:处罚取决于对不诚实的证明,而不仅仅取决于损害或形式上违规的发生。
谁可能被追究责任以及有哪些处罚
广义上的公职人员均需对不法行为担责,这一类别包括正式公务员、担任委任职务的人员、政务官员、临时人员,以及任何履行公共职能的人,即使没有报酬。正式的任职关系并非要件,重要的是从事了国家的活动。
私人在诱导、参与不法行为或从中获益时,也可能被追究责任。例如,行贿的企业或利用行政合同中的欺诈获利的企业,只要证明其有意识地参与了公职人员实施的行为,就属于该法的适用范围。
处罚因类型和严重程度而异,包括丧失公职、暂停政治权利、缴纳民事罚款、全额赔偿损失,以及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与公权力机关签订合同或获得税收优惠。
这些处罚并不取代刑事和纪律层面可能产生的责任,后者各自独立进行。同一事实可能引发不法行为诉讼、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各自有自己的规则、期限和后果,这并不构成基于同一理由的双重处罚。
改革还修改了时效以及处罚的适用方式,现在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和合理性标准。裁判者需要根据实际损害和行为的应受谴责程度来衡量处罚,避免机械适用而忽视具体案件的情节。
常见问题
所有行政违规都是不法行为吗?
不是。不法行为要求存在不诚实,以及损害公共行政机关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技术性过失、解释上的分歧和没有恶意的失误属于一般违规,应予纠正,并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但它们不同于不法行为,后者以经证明的故意为前提。
不证明行为人的意图,可以以不法行为进行处罚吗?
在第14.230/2021号法律之后,不可以。行为的成立取决于对故意的证明,即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的意志。故意不能仅凭结果推定,指控方必须具体证明行为人的不诚实。
不是公务员的人也要承担不法行为的责任吗?
会。诱导、参与不法行为或从中获益的私人,可以与公职人员一并被追究责任。例如,支付不正当利益的企业,或利用合同欺诈获利的企业,只要证明其有意识地参与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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