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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33/21号法律:招标方式、原则与企业参与公共招标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第14.133/21号法律是当前规范巴西公共招标的法律,它确立了合法性、平等和客观评审等原则,将竞标方式缩减为五种,并围绕明确的禁止情形和四个方面的资格审查来组织企业的参与。

自旧的招标法被废止以来,2021年4月1日颁布的第14.133号法律已成为规范公共部门如何采购货物、委托服务和实施工程的一般性法律。对于打算向国家出售产品或服务的企业而言,熟悉这部法律已不再是一种竞争优势,而是在公共采购市场中生存下去的基本条件。

研究这一主题的人,疑问通常集中在三条主线上:指导整个招标过程的原则、竞标所采用的方式,以及企业参与的规则。本文以法律条文为依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一梳理这三个方面。

第14.133/21号法律中指导招标的原则

第14.133/21号法律第5条在开篇即列举了适用该法时必须遵守的各项原则,为整个法律制度定下基调。其中包括合法性、非人格化、道德性、公开性、效率、公共利益、行政廉洁、平等、规划和透明,以及实效性、职能分离、说明理由和受招标文件约束。

这份清单还包括客观评审、法律安定性、合理性、竞争性、比例性、迅捷性、经济性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这一整套原则并非装饰:每一项原则都是一种监督标准,使人们得以质疑那些背离竞标者之间的平等或偏离招标文件所承诺的客观性的决定。

招标原则与宪法本身相互呼应。公共行政机关须遵守合法性、非人格化、道德性、公开性和效率原则,而宪法文本也要求工程、服务、采购和资产处置必须通过招标程序进行,并确保所有竞标者享有平等条件。想要了解整个程序总体框架的读者,不妨先了解通过招标进行公共采购是如何运作的。

五种招标方式

第28条规定,招标方式包括竞价(pregão)、公开竞标(concorrência)、竞赛(concurso)、拍卖(leilão)和竞争性对话(diálogo competitivo)。该法还明确禁止创设其他方式或将现有方式组合使用,从而将清单封闭为五种,并把旧法(现已废止)中的邀请函(carta convite)和限价招标(tomada de preços)排除在外。

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领域。公开竞标用于采购特殊货物和服务以及工程和工程服务;竞价是采购普通货物和服务的强制方式;竞赛用于遴选技术、科学或艺术作品;拍卖则用于将不动产或已无使用价值或依法扣押的动产出售给出价最高者。

竞争性对话是最引人注目的新设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服务和采购合同,行政机关先与依据客观标准预先遴选出的竞标者进行对话,以便在收到最终报价之前开发出能够满足其需求的备选方案。公开竞标和竞价则遵循通用程序,凡标的物的性能和质量标准能够通过招标文件客观界定的,一律采用竞价。需要判断哪条路径更合适的读者,可以研读招标方式以及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竞标途径。

报价的评审标准

选定方式之后,还需明确各家报价将如何进行比较。第33条将评审标准确定为六种:最低价格、最高折扣、最佳技术或艺术内容、技术与价格相结合、拍卖中的最高出价,以及最高经济回报。评审标准由招标文件规定,并且必须与标的物及所采用的方式保持一致。

第34条指出,按最低价格或最高折扣进行评审时,考虑的是在满足招标文件所定最低质量参数的前提下,行政机关的支出最少。该法还允许在确定最少支出时,将与标的物的维护、使用、更换、折旧和环境影响相关的间接成本纳入考量,只要这些成本能够被客观计量。这就否定了”名义价格最低者必然中标”这种过于简单的想法。

这种客观性是整个制度本身的要求。由于受招标文件约束和客观评审都属于第5条所列原则,公布的评审标准自始至终主导着整个竞争,行政机关不得在中途奖励未事先规定的因素。对企业来说,仔细阅读评审标准是测算自己的报价是否真有胜算的第一步。

企业参与:禁止情形与资格审查

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参与竞标。第14条列明了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招标及合同履行的主体,例如基础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编制者、负责该设计的企业、正受到禁止参与之处罚的主体,以及与参与该次招标的负责人或公务人员存在密切关系的主体。设置这些禁止情形的目的在于维护平等与道德,防止内幕信息或私人关系扭曲竞争。

跨过禁止情形这道门槛后,企业还需证明自己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这正是资格审查的功能。第62条将其界定为核查一整套必要且充分的信息和文件,以证明竞标者有能力完成标的物的阶段,分为四个方面:法律资格、技术资格、税务、社会及劳动合规资格,以及经济财务资格。

参与一场招标需要闯过两道门:首先不落入第14条的禁止情形,然后证明符合第62条的四项资格要求,同时遵守各阶段的顺序、允许进行的核查以及法定的取消资格情形。

实践中,许多竞标的胜负与其说取决于价格,不如说取决于文件。一份过期的证明或一份不够充分的技术业绩证明,在遵循各阶段顺序、核查的可能性以及招标文件规则的前提下,都可能导致资格被取消;正因如此,事先准备好文件往往与商业策略同等重要。想深入了解这一点的读者,不妨了解招标中的资格审查以及那些常常让报价出局的文件。

各招标方式对比表

下表汇总了第28条规定的五种招标方式及其主要适用领域,有助于直观了解行政机关通常在何种情形下采用各种方式。

招标方式主要适用领域法律依据
竞价采购普通货物和服务第14.133/21号法律第6条和第28条
公开竞标特殊货物和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第14.133/21号法律第6条和第28条
竞赛遴选技术、科学或艺术作品第14.133/21号法律第6条和第28条
拍卖将资产出售给出价最高者第14.133/21号法律第6条和第28条
竞争性对话需事先对话的复杂采购第14.133/21号法律第6条和第28条

确定合适的招标方式、评审标准和资格审查文件,取决于每项采购的标的物、金额和风险。将第5条的原则、第28条的方式、第33条的标准以及第14条和第62条的参与规则结合起来阅读,能为希望以可预期的方式竞争公共合同、并降低因形式瑕疵而被排除之风险的企业提供一张可靠的路线图。掌握这些规则,还能让企业及时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并提前规划所需文件。

常见问题

第14.133/21号法律规定了哪些招标方式?

共有五种,规定于第28条:竞价、公开竞标、竞赛、拍卖和竞争性对话。该法本身禁止创设其他方式或组合使用现有方式,因此这份清单是封闭的。竞价是普通货物和服务的强制方式,而公开竞标则用于特殊采购和工程项目。竞争性对话是该法的新设方式,允许在最终报价之前与遴选出的竞标者进行事先对话。

根据第14.133/21号法律,招标受哪些原则规范?

第5条列举了一长串原则,其中包括合法性、非人格化、道德性、公开性、效率、公共利益、行政廉洁、平等、规划、透明、受招标文件约束、客观评审、法律安定性、竞争性和经济性。这些原则与宪法的要求相互叠加,宪法要求招标程序必须能够确保所有竞标者享有平等条件。

企业参与招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首先,不得落入第14条的禁止情形,该条排除了例如设计编制者、正受禁止性处罚的主体以及与该次招标的公务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主体。其次,需证明符合第62条的资格要求,分为法律资格、技术资格、税务、社会及劳动合规资格以及经济财务资格。文件方面的缺陷应依据招标文件、各阶段的顺序和法定核查程序进行审查,并可能导致资格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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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consulta jurídica individualizada.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específ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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