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eado fechado preso a uma grade metálica, contra o céu

股权(quotas sociais)查封:被执行股东的限制与保护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为清偿股东个人债务而查封其在公司中的股权(quotas sociais),在公司法层面会遇到重重障碍。法律规定的是对该股权进行清算,而不是让债权人自动进入公司,巴西最高司法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的判例也印证了这一做法。

股权查封与债权清偿顺序

当股东因个人债务被追偿,而名下又没有足够的其他财产时,债权人往往会把目光投向其在公司中的股权。股权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理论上可以被查封。问题在于,这种查封并不像查封房产或车辆那样简单,因为它会受到公司合同属性以及保护正常经营企业这两方面的制约。

《民事诉讼法典》(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第835条规定了查封的优先顺序,其中金钱排在第一位,股权则处于靠后的位置。其逻辑在于,先处理变现能力强的财产,再触及那些价值需要依赖公司会计核算才能确定的股权。

《民法典》(Código Civil)第1.026条则勾勒出实体法上的路径:在股东没有其他足够财产时,其个人债权人可以让执行落在该股东应得的利润上,或者落在其在公司可能进行清算时应分得的份额上。这一条文体现了一个核心考量:在追求股权经济价值的同时,保全公司本身。

《民事诉讼法典》第861条规定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典》第861条对股权或股份的查封作出了专门规定。查封落在股权上之后,法官应确定一个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让公司在向公司成员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之前,采取法定措施之一。

在此期间,公司应编制以查封之日为基准日的专项资产负债表,并将这些股权先向其他股东提供,保障其优先权。如果股东们无意受让,则可以由公司自己取得该股权,但不得减少资本,并使用公积金支付;或者对该股权进行清算,并将核算出的金额提存于法院。

清算是最常见的结果。股权的价值依据公司的财产状况核算,交付给债权人的是这笔金额,而不是股权本身。这样,第三人取得的是被查封财产的经济价值,而不必然成为股东。

立法者还设计了一项保护企业运营的机制:如果支付可能危及公司的财务稳定,法官可以裁定对该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并且始终保证其他股东在竞买中的优先权。

股权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理论上可以被查封。

STJ(巴西最高司法法院)对债权人被迫入股的立场

这一问题中最敏感的一点,是债权人能否违背公司其他成员的意愿成为股东。巴西最高司法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的判例一再强调,查封股权并不赋予申请执行人自动进入公司股东名册的权利。

其依据是所谓的 affectio societatis(股东合作意愿),即把股东们联结在一起的信任关系,也是各方相互选择事业伙伴的基础。若允许外人因执行而进入公司,就会破坏这一合同基础,甚至可能危及企业的持续经营。因此,通行的做法是对股权进行清算。

该法院还指出,如果债务人股东有已分配的利润,应当优先查封这些利润,然后才轮到股权本身。这种层层递进的安排,强化了直接查封股权的例外性质,也使公司免受超出必要限度的激烈措施之害。

不过,在某些情形下,清算并不足以清偿债权,尤其是当公司净资产为负,或者对价值核算设置障碍时。在这类案件中,判例允许采取补充措施,但始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之内,并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contraditório)。

查封触及的是股权的经济价值,而不是股东在公司决策桌上的那把椅子。

债权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存续之间的这种平衡,贯穿了整个判例体系。债权是正当的,应当受到保护,但不能以强行给公司塞进一个不受欢迎的股东为代价,也不能让创造就业和税收的经济活动无法继续。

简易公司与商事公司:查封方式因公司类型而异

简易公司(sociedade simples)与商事公司(sociedade empresária)的区别,会对执行产生重要影响。商事公司是为从事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流通这类经济活动而设立的,其结构面向市场。简易公司则围绕智力、科学、文学或艺术类活动组建,其服务往往带有鲜明的人身属性。

在人合性公司中,人的因素占主导,对第三人入股的抵制更为强烈。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让一个外来的债权人进入,会损害公司结合的目的。因此,在这类公司中,对股权进行清算几乎是唯一的路径。

在资合性公司中,出资比股东个人更为突出,股权的流转也更为自由。即便如此,其他股东的优先权以及对企业运营的保护,仍然在左右查封的具体实施方式,以避免股东构成发生剧烈变动。

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limitada)是巴西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处于两者之间。公司章程决定股东关系的人合程度,并由此直接影响某位股东的股权因个人债务被查封时所适用的解决办法。

公司章程中的预防措施

应对查封所带来麻烦的最佳保护,出现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就是起草公司章程的时候。措辞得当的条款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并在股东之一的债权人提起执行时,向法院表明股东们的意愿。

章程可以明确规定股东对被查封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设定评估标准和期限。禁止公司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入股(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同样有章程自治作为依据,也能增强公司的地位。

另一个有用的工具,是对股东退出时的股权价值核算(apuração de haveres)作出详细规定,写明股权价值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在合理范围内约定分期支付,可以避免突如其来的清算拖垮公司现金流,保障业务的持续。

规范利润分配和公积金提取的条款,同样有助于保护公司财产,使公司在必要时能够用自有资金取得该股权。这些约定相互配合,可以提高可预期性,降低诉讼久拖不决的风险。

常见问题

查封某位股东股权的债权人,会成为公司的一员吗?

原则上不会。主流观点认为,查封触及的是股权的经济价值,而不是股东身份。通常的做法是对股权进行清算,核算出相应金额后交付给债权人,从而维护公司其他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

查封之后,公司有多长时间作出回应?

《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由法官确定一个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让公司编制专项资产负债表、将股权向其他股东提供、在不减少资本的情况下取得该股权,或者进行清算。这一期限旨在兼顾债权的清偿与正常经营企业的稳定。

在任何执行开始之前,有可能避免股权被查封带来的问题吗?

可以。精心起草公司章程是最主要的预防工具。关于股权购买优先权的条款、未经同意不得由第三人入股的限制、明确的股权价值核算标准以及分期支付规则,都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在针对其中一位股东的执行面前,同时保护股东和经济活动的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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