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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招标与电子招标(Pregão):两种方式的比较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现场招标(pregão presencial)与电子招标(pregão eletrônico)在程序、覆盖范围和效率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要参与巴西的公共招标,就必须了解这两种方式各自的特点。

Pregão 各种方式的起源与演变

Pregão(一种以报价竞价方式进行的招标形式)最初由第10.520/2002号法律设立,用于公共行政机关采购通用商品和服务。随着第14.133/2021号法律(《新招标法》)的施行,pregão 得以保留并进一步完善,成为通用商品和服务采购的主要方式。新法带来了一些重要变化,对现场方式和电子方式都有影响。

根据第10.024/2019号法令的规定,并经第14.133/2021号法律再次确认,电子方式已成为适用于所有联邦实体的一般规则。现场 pregão 的使用则成为例外,行政机关若选择这种方式,必须说明理由。偏向电子方式,反映了对提高公共招标透明度和竞争性的追求。

无论是主持招标活动的公共管理人员,还是希望参与投标的企业,都应当了解这两种方式的差异。每种方式各有特点,会影响参与策略、期限以及可用的救济手段。

程序与招标活动进行方式的差异

在现场 pregão 中,投标人须亲自前往招标公告指定的地点,提交报价并参加竞价环节。Pregoeiro(负责主持 pregão 的招标主持人)实时主持会议,当着所有参与者的面开启报价信封和资格文件信封。这种面对面的互动可以让疑问得到即时解答,但参与范围仅限于能够前往现场的企业。

电子 pregão 完全通过数字平台进行,例如 Comprasnet(联邦政府采购门户网站),或各州、各市的同类系统。投标人通过互联网录入报价并参加竞价环节,无需亲赴现场。这一特点显著扩大了参与者的范围,也提高了招标的竞争性。

竞价环节同样存在重要差异。在现场 pregão 中,报价以口头方式依次作出,每位投标人按照 pregoeiro 确定的顺序报出自己的价格。在电子 pregão 中,报价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数字平台,并可根据适用的规定采用公开式、封闭式或组合式。

现场 pregão 的使用则成为例外,行政机关若选择这种方式,必须说明理由。

电子 pregão 的竞价环节,可以按随机时间(随机模式)结束,也可以按招标公告规定的固定时间结束。在现场 pregão 中,当投标人不再有报价意向时,pregoeiro 即宣布竞价环节结束。这一差异直接影响参与者制定报价和竞价的策略。

覆盖范围、透明度与成本节约的比较

电子 pregão 的覆盖范围明显大于现场方式。全国任何地方的企业,只要能上网并在相应平台完成注册,就可以参加招标。而在现场 pregão 中,参与者往往集中在招标机关所在地区的企业,这限制了竞争,还可能导致价格不够优惠。

两种方式在透明度上也有所不同。电子 pregão 会自动记录会议期间的所有行为,形成完整的记录,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查阅。现场 pregão 的记录则依赖人工编写的会议纪要,出现遗漏或记录不准确的风险更大。

审计监督机构开展的研究表明,电子 pregão 能为公共行政机关节省更多开支。广泛参与带来的更强竞争,往往会产生更有力度的报价和更低的最终价格。运营成本的降低(差旅、文件打印、场地租赁)同样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

从期限上看,电子 pregão 不必协调各方到场的时间安排,因此能更快完成招标。两种方式公布招标公告的最短期限相同,但在电子方式下,竞价环节和资格审查往往更为迅速。

可以采用现场 pregão 的情形

尽管法律更倾向于电子方式,但仍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可以成为采用现场 pregão 的理由。在某些地区,尤其是电信基础设施薄弱的内陆市镇,如果无法上网,就可能无法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招标。

需要当场查验样品或演示产品时,也可以成为选择现场 pregão 的依据。如果招标标的需要现场进行技术评估,而数字文件又无法替代,现场方式可能更为合适。不过,对这类理由应当严格审查,因为技术的发展已经提供了一些替代方案。

选择现场 pregão 的公共行政机关,必须在招标程序的卷宗中明确说明这一选择的理由,这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原则的要求。审计法院一直在监督无正当理由使用现场 pregão的情况,对于没有正当依据而不采用电子方式的管理人员,可以予以处罚。

两种方式下的救济与异议

两种 pregão 在救济制度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现场 pregão 中,意图提出申诉的一方,必须在宣布中标人之后立即在当场会议上表明,随后有三个工作日的期限提交申诉理由。在电子 pregão 中,表明意图的期限和方式,则遵循所用平台的规则。

对招标公告提出异议,在两种方式下均可进行,并须遵守第14.133/2021号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该期限为会议开始日期之前的三个工作日,行政机关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提交的形式因方式而异,或为现场提交,或为电子方式提交。

《新招标法》引入了“澄清请求”,使其成为有别于异议的另一种手段。异议质疑的是招标公告的合法性,而澄清请求旨在解答对公告各项规定的疑问。这两种手段在两种 pregão 中均可使用,都有助于保障招标程序的合规。

常见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为什么电子 pregão 优于现场 pregão?

法律优先采用电子 pregão,是因为它能在公共采购中带来更强的竞争性、更高的透明度和更多的成本节约。全国各地企业均可参与、所有行为自动记录、运营成本降低,这些都是第14.133/2021号法律所认可的优势。现场 pregão 只应在有充分理由的例外情形下使用。

谁可以参加电子 pregão?

任何依法设立并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企业,无论所在地理位置,都可以参加电子 pregão。只需在招标机关使用的平台上完成注册,并在要求时具备数字证书即可。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可以享受第123/2006号补充法律规定的特别优惠。

现场 pregão 的竞价环节与电子 pregão 相比是如何进行的?

在现场 pregão 中,报价在公开会议上以口头方式依次作出,每位投标人按照 pregoeiro 确定的顺序报价。在电子 pregão 中,报价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数字平台,可以是公开式(所有人可见)、封闭式或组合式。现场方式在不再有报价时结束,而电子方式则可以采用随机时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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