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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的保密原则:哪些内容受到保护,哪些事后仍可使用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坐到调解或和解谈判桌前的人之所以敢于坦率发言,是因为相信自己在这里说的话日后不会在法庭上对自己不利。这项保障有一个名字:保密原则。正是它,让坦诚的交谈有可能促成协议,第13.140/2015号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典》(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也对此作了明确的保护。了解保密原则的边界,以及它为数不多的例外情形,对于希望在谈判时不给日后诉讼留下破绽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保密原则是协商解决方式的支柱

调解(mediação)与和解(conciliação)的初衷,是通过对话化解冲突,而不是靠一纸判决强行了断。要让这一机制行之有效,当事人就必须敢于说出真实的利益诉求,承认自身的薄弱之处,并且毫无顾虑地试探各种方案。倘若每一句话日后都可能被拿来当作证据,这些做法就无从谈起。

正因如此,立法者把保密确立为贯穿整个程序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典》第166条将保密原则与中立性、意思自治和口头原则并列。这并非只是一条行为上的善意建议,而是塑造整个程序、并约束所有参与者的规则。

同一条文的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保护范围涵盖程序进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不得用于当事人事先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这条规则刻意定得宽泛:文件、提议、让步,乃至对某一争议点的简单认可,都在其涵盖之内。

为什么磋商内容不会进入诉讼

道理并不复杂。如果调解中提出的和解方案可以被法官当作自认,就没有人敢提出任何方案。为结束纠纷而表示愿意偿还一半债务的当事人,并不是承认自己欠了一半,只是在权衡诉讼的成本。若允许这样的出价成为证据,这一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

第13.140/2015号法律第30条的表述十分明确:与调解程序有关的一切信息,对第三人均属保密,甚至不得在仲裁或司法程序中披露。这一规范有意关上了大门:在调解室里说过的话,就留在调解室里。

这项义务并不仅仅落在调解员身上。第30条第一款所涵盖的,还包括当事人、其代理人、律师、技术顾问,以及其他参与过该程序的受信赖之人。因此,保密是一道范围宽广的屏障,而不是主持会谈者个人享有的特权。

此外,还有一层内部的保密。《调解法》第3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单独会谈中提供的信息,除非经其明确授权,调解员不得向其他各方透露。正是这一规定,使所谓的单独会谈成为可能,即各方分别与调解员私下交谈。

在调解室里说的话,就留在调解室里;这份承诺,正是换来协议的筹码。

在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体现是不得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典》第166条第二款禁止和解员和调解员及其团队成员,披露源自该程序的事实或材料,或就此作证。想传唤他们作为证人讲述磋商内容,是与法律相抵触的主张。

法律允许的例外

保密原则力度很强,但并非绝对。第13.140/2015号法律第30条本身就列出了保密原则让步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他们明确作出不同的决定,可以授权披露其约定的内容。正当化保密的意思自治,同样也允许排除保密。

第二种情形是法律要求披露,或者为履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而有必要披露。例如,需要被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只在确保其效力所必不可少的范围内不再保密。保密不能成为对抗双方自己约定的结果的盾牌。

第三种例外最为敏感。第30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公诉犯罪(crime de ação pública)发生的信息不受保密原则保护。无论被害人意愿如何,国家都有责任追究刑事犯罪,调解不能成为这类犯罪的藏身之所。

另外还有一项税务方面的保留。同一条的第三款保留了在调解结束后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同时要求接收这些信息的公务人员承担保密义务。相关数据虽然离开了调解程序的范围,但仍受另一层保密的保护。

在这些界限之外,规则依然适用。不存在出于诉讼便利而创设的默示例外,允许一方把对方在协商期间拒绝的提议提交到案卷中。对例外作限缩解释,才能使这一制度保持可信。

保密对当事人之间信任的影响

在任何冲突中,信任都是最稀缺的资源。当事人来到谈判桌前,往往心怀怨气、满腹猜疑,甚至认定对方会恶意行事。保密就像是针对这种担忧的一份保险:它保证在谈判中暴露的弱点日后不会被利用。

有了这份保险,人的行为就会改变。当事人开始表露真正的优先事项,承认自己可以让步的地方,并且不再带着对抗式诉讼中典型的防备姿态去倾听对方。协议的质量也随之提高,因为流通的信息更加坦诚,而不是被对报复的恐惧过滤过。

律师在这种平衡中起着核心作用。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哪些内容受到保护,以书面形式记录任何披露授权,并确保调解中产生的任何内容不会被不当带入诉讼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把谈判做好,同时也意味着保护谈判内容的保密性。

这样的制度设计还有一层系统性的好处。每一次尊重保密的调解,都会为后续调解增强这一方式的公信力。由此看来,保密原则保护的不仅是个案:它还支撑着协商解决这一方式本身的可行性,使其成为替代司法诉讼的严肃选择。

常见问题

在调解中被拒绝的和解提议,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吗?

原则上不可以。《民事诉讼法典》第166条和第13.140/2015号法律第30条保护程序中产生的全部信息,包括提议和让步。为设法结束纠纷而提出的出价不等于自认,不能作为对债务或责任的承认向法官提交,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授权。

调解员可以被传唤,就其听到的内容作证吗?

不可以。《民事诉讼法典》第166条第二款禁止调解员和和解员及其团队披露源自该程序的事实和材料,或就此作证。保密义务是这一职能所固有的,试图让他们成为磋商内容的证人,是违反法律的。

在某些情形下,保密原则会让步吗?

会,但仅限于有限的情形。《调解法》第3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排除保密:当事人明确作出不同决定;法律要求披露,或为履行协议而有必要披露;以及信息涉及公诉犯罪的发生。此外还有一项保留,即在程序结束后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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