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J(巴西高等法院):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须通过诉讼或公证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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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高等法院(STJ)第三小组裁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只有通过司法诉讼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办理才具有效力,前夫妻之间以私人文书达成的协议不能产生效力。
第三小组作出了怎样的裁判
在审理一起涉及前夫妻的特别上诉案件时,STJ第三小组确立了一项对家庭法意义重大的见解。该案中的夫妻此前已办理协议离婚。法官们认为,离婚之后进行的共同财产分割,不能仅凭双方签署的一份私人合同了事。要使协议有效,必须通过司法诉讼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来办理。
基于这一理解,合议庭维持了里约热内卢州法院的裁判。该裁判曾决定,由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法院提起的财产分割之诉应当继续审理。这一见解否定了一种看法,即仅凭意思自治,前夫妻就可以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转让不动产、公司股权或其他重要财产。
本案由南希·安德里吉(Nancy Andrighi)大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她强调,对于涉及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财产的交易,要求采用庄重的法定形式,对保障法律安全十分重要。据该小组称,这一立场此前尚未被该院各私法小组处理过,此次裁判对其予以了强化。
案件的具体经过
纠纷源于一段持续约15年的婚姻,双方适用共同财产制,没有子女。离婚是通过公证书办理的,符合法律对双方协商一致且无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夫妻所允许的方式。当时,双方约定财产分割留待日后,通过一份私人合同来确定,并在其中写明对部分共同财产的友好分割方案。
这份私人合同后来确实签署了,其中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部分财产进行分割。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前妻称自己发现,分配给她的一家公司的股权背负着数额可观的债务,这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并危及她自己的生计。她还主张,前夫在达成协议时并未申报全部共同财产。
一审中,案件被终结,未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判决认为,该私人文书是在自由且清醒的状态下签署的,关于瑕疵或未申报财产的争议,应当通过撤销之诉或补充分割之诉(sobrepartilha)来处理。里约热内卢州法院改变了这一见解,并决定将案卷发回原审法院,理由是该协议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只有遵守法定手续,尤其是公证书的要求,才具有效力。
这一点是主审法官主持审理时论证的核心,因为它把本案的解决方案与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形式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
所依据的法律理由
在特别上诉的审理中,前夫主张公证书并非必需,私人自治允许以私人文书达成协议。但主审大法官采取了不同的解读,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典》和《民法典》。
主审法官指出,《民事诉讼法典》允许在双方协商一致、没有无行为能力子女且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通过公证书办理离婚、分居或事实婚姻(união estável)的解除。即便双方对财产如何分割存在分歧,也可以先行准予离婚,财产分割留待日后确定。在这些情形下,分割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按照适用于遗产清算(inventário)中分割的程序进行;如果相关各方达成一致,也可以在公证处通过公证书完成。
大法官还强调,庭外友好分割适用巴西国家司法委员会(Conselho Nacional de Justiça)第35/2007号决议的规定,该决议对公证处在此类程序中的工作作了规范。在这一背景下,公证书的要求发挥着保障法律安全的作用,它带来公信力、登记、公证员的合法性审查,并使财产分割的效力得以公示。
离婚财产分割的实务要点
在离婚案件的日常办理中,夫妻往往希望尽快结束婚姻关系,把财产问题留到第二阶段再谈。第三小组的裁判明确,这种做法是可行的,前提是日后的财产分割要走适当的正式途径。仅仅互相交换私人合同,即使双方都已签字,甚至有证人在场,也不足以稳妥地转移在部分共同财产制下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
当前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且没有无行为能力子女时,通过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通常是最快捷、最经济的途径。在这一途径中,公证员会核查文件、计算可能涉及的税费、就夫妻财产制提供指引,并以专业严谨的方式起草文书。如果双方在金额、财产是否存在、债务责任方面存在分歧,或者主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财产分割往往要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通过举证并作出说明理由的裁判。
这一裁判对第三人同样产生重要影响。债权人、合伙人、买受人和金融机构在处理曾属于已解体婚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时,将获得更高的可预期性。只要遵守了法律要求的形式,权属和责任的链条就会更加清晰,日后也更不容易受到质疑。
对已经签订私人合同的人意味着什么
通过私人文书完成财产分割的夫妻,如今有了一个重要依据,可以重新评估其协议的法律安全性。第三小组的见解并不妨碍当事人设法使情况规范化:如果双方仍然意见一致,可以订立新的公证书;如果对原协议条款存在争议,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建议您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所涉财产的性质、公共登记中是否已实际完成权属转移、税费的征收情况,以及协议订立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瑕疵,例如隐瞒财产、对隐藏债务有疑虑,或未披露重要信息。遇到疑问时,事先进行法律评估可以降低风险,避免日后出现更复杂的纠纷。
如果您正面临涉及共同财产、财产分割、补充分割、扶养费、事实婚姻的认定与解除等方面的争议,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指导,以了解这一裁判在实践中的影响。个案分析有助于找到合适的路径、合理设定预期,并稳妥地设计出最适合具体案情的解决方案。如有具体问题,您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联系。
常见问题
哪个法院审理了以私人合同分割财产的问题?
该裁判由STJ第三小组作出,该合议庭负责私法领域的事务,包括家庭法和民法方面的重要议题。本案是一起特别上诉,源于一件最初由一审法院裁判、后经里约热内卢州法院改判的诉讼。通过维持该州法院的见解,第三小组确立了前夫妻协议分割财产须采用庄重法定形式的立场,强化了必须办理公证书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要求。
协议离婚时应如何分割财产?
当夫妻双方完全达成一致且没有无行为能力子女时,可以按照巴西国家司法委员会第35/2007号决议的规定,在公证处通过公证书进行友好分割。这一途径通常更快,并带来公信力、登记以及公证员的合法性审查。如果双方在财产、金额或债务上存在分歧,则必须在法院讨论分割问题,按照适用于遗产清算中分割的程序进行,可以举证,并获得说明理由的裁判。
可以通过私人合同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吗?
根据STJ第三小组最新的裁判,仅以私人合同订立的分割协议,不足以证明在部分共同财产制下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已发生所有权转移。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庭外分割须办理公证书,或者改由司法途径解决分割问题。这一要求旨在保障法律安全、使登记清晰,并保护前夫妻双方以及将来与被分割财产发生往来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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