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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上诉与判例:一项裁判如何决定成千上万个案件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将“特别判例”体系化,赋予上级法院裁判要旨以约束力,并使其强制性地指导下级法院审理数以百万计、争议同一法律问题的案件。

什么是特别判例

“特别判例”(precedentes qualificados)是指法律赋予其约束力、要求法官和法院必须遵循的一类司法裁判。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效力源于法院数百年的实践积累,而巴西的模式则不同,它源自立法的明文规定,由法律列明一批具有这种强化效力的裁判。

《民事诉讼法典》第927条列举了这一范围,包括:联邦最高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在抽象合宪性审查中作出的裁判、具有约束力的判例要旨(súmula vinculante)、在管辖权承担程序和重复性诉讼裁决程序中作出的合议庭裁判、重复性特别上诉和重复性专门上诉的裁判,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就宪法事项、高等司法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就宪法以外事项作出的判例要旨(súmula)。

这一模式的建立,是为了回应巴西司法体系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针对同一规范,各法院的裁判相互冲突。在现行体系化之前,判例要旨和指导意见早已存在,但缺乏足够的效力,无法阻止每位裁判者各自独立作出判断。2015年的法典把这些工具整合起来并使之相互协调,要求各法院保持裁判见解的稳定、完整与一致。

因此,并非所有判例都有约束力。学理上区分两类:一类仅具说服力,靠论证本身的力量发挥指导作用;另一类是特别判例,必须遵循在法律上具有可强制要求的效力。理解这一区别,是弄清为什么有些裁判要旨会立即影响全国,而另一些只能作为论证参考的关键。

重复性裁判要旨是如何形成的

《民事诉讼法典》将“重复性案件裁判”一词专用于两种情形:重复性诉讼裁决程序,以及重复性特别上诉和重复性专门上诉。在这两种情形下,只要大量案件涉及同一法律问题,法院就可以挑选出能代表该争议的案件,在一次裁判中确定适用于其余所有案件的裁判要旨。

在重复性上诉中,当高等司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发现大量案件基于同一问题时,可以选定示范性上诉案件。一旦认定存在重复,全国范围内涉及该主题的案件都会被中止,直到裁判要旨确定为止。其目的在于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以及对相同情形作出不一致的判决。

重复性诉讼裁决程序适用于州法院(tribunais de justiça)和联邦区域法院(tribunais regionais federais)。当确实存在大量案件涉及同一纯粹的法律问题,并且有损害平等原则和法律安定性的风险时,即可适用。而管辖权承担程序则针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问题,即便该问题并未在多个案件中重复出现。

“普遍影响”(repercussão geral)则是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特别上诉的过滤机制。如果不能证明该宪法问题超出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上诉甚至不会被受理。一旦认定具有普遍影响并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该裁判要旨就会指导所有等待处理的类似案件。

2015年的法典把这些工具整合起来并使之相互协调,要求各法院保持裁判见解的稳定、完整与一致。

对下级法院的约束

裁判要旨一经确定,就不再只是指导意见,而成为一项命令。一审法官和地方法院必须将其适用于自己负责的案件,否则裁判可能被改判,在某些情形下还会被通过专门的程序工具提出质疑。这种约束既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也涉及日后就同一事项提起的案件。

特别判例的力量不在于法院的威望,而在于法律使遵循它成为一项义务。

监督这种遵循情况的主要工具是“申诉”(reclamação)。《民事诉讼法典》允许以此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保证具有约束力的判例要旨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抽象审查裁判得到执行,同时维护重复性诉讼或管辖权承担程序中所作合议庭裁判的适用。因此,因裁判要旨未被遵循而受损的一方,拥有直接纠正偏差的途径。

不过,这种约束并非不分情形。法官如能证明具体案件具有区别于该判例的特殊性,就可以不适用该裁判要旨,这一技术称为“区分”(distinção)。此外还有“推翻”的可能,即法院本身在新的法律或社会背景下重新审视此前的见解。两者都需要具体的说理,也表明这一体系能够容纳法律的发展。

还应将判例的约束力与单纯的上诉审级关系区分开来。即便在特别判例出现之前,上级法院的裁判也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改判下级法院的裁判。现行模式的新意在于,将裁判要旨的效力延伸到该案件之外,涵盖同一问题的所有争议,包括未来的争议,并允许以申诉作为纠正的捷径。

可预见性与平等是该体系的目的

特别判例存在的意义,在于追求可预见性。当同一问题在不同司法辖区得到截然相反的答案时,公民的命运便取决于案件被分配给谁,相同的情形最终也会受到不平等的对待。确立统一的裁判要旨可以纠正这种扭曲,使司法更接近平等原则。

可预见性还会产生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影响。企业能够评估风险,公共部门可以规划开支,当事人也能更清楚地判断是否值得诉讼。由于裁判要旨的确定会使结果可预见的上诉失去动力,重复性诉讼的数量有望减少。

对法律从业者而言,这一体系要求格外用心。了解已确定的裁判要旨,已变得与掌握法律条文同样重要,因为无视可适用判例的诉讼文书很难获得支持。良好的专业做法现已包括:分析每份裁判的决定性理由,并核查是否存在足以在具体案件中排除该裁判要旨的区分。

最后,还有一个需要小心维持的平衡。约束过度可能使解释僵化,扼杀裁判见解的更新;缺乏约束,又会让不安定重新出现。法律的设计力求兼顾稳定与开放:既允许对裁判要旨进行复审,又要求其适用时考虑每一争议的具体情况。

常见问题

上级法院的每一项判例都对一审法官有约束力吗?

不是。只有诉讼法列明的裁判才具有约束力,例如抽象审查中的裁判、具有约束力的判例要旨,以及在重复性案件中确立的裁判要旨。其他裁判只有说服力,也就是靠论证的质量产生影响,但并不在形式上要求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遵循。

当具有约束力的裁判要旨被无视时,当事人可以怎么做?

受损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诉,这是为维护裁判权威、保证特别判例得到遵循而设的工具。此外,无正当理由不遵循裁判要旨,也构成对违反该要旨的裁判提起相应上诉的依据。

已确定的裁判要旨以后可以改变吗?

可以。当法院面对新的法律或社会情势而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时,该体系允许推翻原有见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变更的效力作出调整,保护在原有指导下已经形成的既定状况,以保障信赖当时有效的裁判要旨的人的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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