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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上诉与非常上诉:为何只有少数案件能够进入最高审级法院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在二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仍有两条通往最高审级的途径,但二者并不相同:特别上诉(recurso especial)提交至最高司法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目的在于统一联邦法律的解释;非常上诉(recurso extraordinário)则仅在存在重大宪法问题时,才会到达联邦最高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弄清这种管辖分工以及随之而来的各道筛选机制,正是一份上诉被受理、还是在原审法院就被拦下的分水岭。

最高司法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分工

巴西的上诉制度在司法体系的最高层设有两种例外性质的救济手段。特别上诉规定于《宪法》第105条第III项,受理机构是最高司法法院。非常上诉规定于第102条第III项,提交至联邦最高法院。选择哪一种并非任意而为:取决于被上诉的裁判中实际争论的是什么问题。

其背后的逻辑是职责分工。最高司法法院负责守护联邦层面的非宪法性立法,确保同一部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一致的理解。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守护《宪法》,是宪法文本的终局解释者。两个法院各自看管不同层级的规范,正确的上诉,就是针对相应层级所发生的违法情形提出的上诉。

两种上诉各自保护什么

当被上诉的裁判违反条约或联邦法律、否定其效力,或认定地方政府的行为有效而该行为又被指与联邦法律相抵触,或对联邦法律的解释与其他法院所作的解释不一致时,可以提起特别上诉。最后一种情形称为裁判见解分歧(dissídio jurisprudencial),正是这个法院存在的理由所在:同一规范在不同的州出现两种相互冲突的解读时,由最高司法法院确定以哪一种为准。

非常上诉则以存在宪法问题为前提。当裁判违反《宪法》条文、宣告条约或联邦法律违宪、认定地方法律或地方政府的行为在《宪法》面前有效,或认定被指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律有效时,可以提起。共同的核心在于:存在直接触及宪法文本的冲突,而不仅仅是对普通立法的解释问题。

两种上诉之间有一条十分微妙的界线。如果所称的违宪只是间接的,也就是必须先审查某一项非宪法性法律如何适用,那么合适的途径通常是特别上诉,而不是非常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审查间接的宪法侵害,要求对宪法文本的违反必须是直接的。许多上诉就是因为这一细微之处而方向错误、被驳回。

如果案件同时涉及联邦法律问题和宪法问题,则允许同时提起这两种上诉。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由最高司法法院先审理特别上诉,非常上诉在联邦最高法院中中止,待前一审理结束后再行处理;但宪法问题具有先决性的除外。

每一种上诉的诉状,都必须清楚说明依据的是哪一项宪法授权条款。仅仅表示对结果不满是不够的:上诉人必须指明被认为遭到违反的法律条文或宪法条文,并将被攻击的裁判与所援引的规范逐一对照。

上诉审(apelação)会重新审理整个案件;特别上诉与非常上诉只纠正裁判在法律问题上的错误。

目的不同,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两个法院是审理法律观点的法院,而不是审理事实的法院。它们的存在并不是为了复核证据或重新评价全部证据材料,而是为了确定法律应当如何理解。无视这一定位的上诉,在受理审查阶段就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

仅仅表示对结果不满是不够的:上诉人必须指明被认为遭到违反的法律条文或宪法条文,并将被攻击的裁判与所援引的规范逐一对照。

限制进入的几道筛选机制

进入这类非常审级的门槛,是有意设得很窄的。第一道筛选是预先提出问题(prequestionamento):联邦法律或宪法层面的法律问题,必须已经在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中得到实际处理。如果原审法院对该问题保持沉默,当事人应当提出说明异议(embargos de declaração),促使法院就此表态。没有这一事先的辩论,上诉就会触碰判例汇编(súmula)中将预先提出问题作为前提条件的见解。

第二道筛选仅适用于非常上诉,即重大影响(repercussão geral)。这一要求规定在《宪法》第102条第三款,它要求所争议的宪法问题超出当事人的主观利益,并对社会整体具有经济、政治、社会或法律方面的重要意义。若未对此作出证明,联邦最高法院甚至不会受理该上诉。这一措施使该法院成为处理具有集体影响问题的法院,过滤了个人性质的诉讼。

重大影响还起着合理化的作用。一旦某一议题的重要性得到认定,联邦最高法院会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对法律观点作出裁判,并要求散布全国的相同案件遵循该裁判。涉及已经审理过的事项的上诉,可能在原审法院就被不予受理;而重大影响已被否定的问题,则不会再次被审查,从而减少了重复诉讼。

第三道筛选来自禁止重新审查事实问题的判例汇编。最高司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都适用相关的判例要旨,禁止在非常审级中重新评价证据材料。上诉人如果只是不同意关于事实的结论,却没有指出规范适用上的错误,其上诉就会因适用该判例要旨而受阻。

为什么这些上诉不重新审查证据

禁止重新审查证据,也许是上诉人最不容易理解的一点。在非常审级中讨论的是所谓的法律问题(quaestio iuris),而不是事实问题(quaestio facti)。法院以普通审级已经勾勒出的事实框架为出发点,只分析在这些被认定为已获证明的事实之上,法律是否得到了正确的解释和适用。

法律上的重新评价与重新审查证据是有区别的。如果上诉人主张合议庭裁判中所描述的事实被作出了错误的法律定性,那么面对的是法律问题,理论上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人是想让上级法院重新权衡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文书,从而对所发生的事情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面对的就是重新审查证据,这条途径是禁止的。

这种克制维护了最高审级法院的职能,也维护了两审终审结构。普通审级更接近当事人和案件审理过程,负责形成对事实的判断。非常审级则保障法律的统一。把两个层面混为一谈,是上诉不予受理最常见的原因,经验丰富的律师在设计上诉时,会让它始终停留在严格的法律领域之内。

常见问题

我可以同时提起特别上诉和非常上诉吗?

可以,前提是案件同时涉及联邦法律问题和宪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两种上诉一并提出,通常由最高司法法院先审理特别上诉,非常上诉在联邦最高法院中中止,待该审理结束后再行处理,但具有先决性的宪法问题除外。

如果没有证明重大影响,会怎么样?

非常上诉不会被受理。对重大影响的证明是受理的特定前提条件:如果不能证明该宪法问题超出当事人的利益、对社会整体具有重要意义,联邦最高法院就不会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缺少这一证明会使上诉无法成立,无论实体论点多么有力。

我的上诉为什么因为试图重新争论证据而被拦下?

因为特别上诉和非常上诉不是用来重新审查全部证据材料的。它们纠正的是,在普通审级已经确定的事实基础上对法律的适用。如果上诉请求对证人证言、文书或鉴定意见重新评价,以便对所发生的事情得出不同结论,就会触及判例汇编中的禁止性规定,上诉在原审法院就会被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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