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民法典》中的构成要件与过错类型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项构成要件,才能产生赔偿义务。理解每一项要素以及其中涉及的过错类型,对于评估一宗赔偿之诉是否可行至关重要。
民事责任的四项构成要件
2002年《民法典》在第186条、第187条和第927条中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要产生赔偿义务,须具备四项要件: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因果关系,以及过错或故意。原则上,只要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要素,赔偿义务即不成立。
行为可以是作为,即行为人实施了造成损害的举动;也可以是不作为,即在应当采取行动时却未采取行动。损害则必须是确定的、现实存在的,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非财产损害。至于因果关系,则是将行为与损害后果连接起来的纽带,缺少这一纽带便不存在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第927条单独一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responsabilidade objetiva,即客观责任):当损害行为人通常从事的活动对他人权利构成风险时,即适用此种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无须分析过错,只要证明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即可。
巴西民法中的过错类型
过错作为过错责任(responsabilidade subjetiva,即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可表现为三种形态:疏忽、轻率和不熟练。疏忽是指行为人未尽到本应尽到的注意或谨慎。轻率则发生在当事人贸然行事、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之时。至于不熟练,则是指从事某项活动所欠缺的专业技能。
过错还可按程度加以分类:重大过错、轻过错和极轻过错。重大过错接近于故意,发生在行为人极度疏忽大意、而任何普通人都会避免此种情形之时。轻过错是指具有中等谨慎程度的人本可避免的过错。极轻过错规定于《民法典》第944条单独一款,只有具备非凡谨慎程度的人才能避免,法官据此可以公平地酌减赔偿金额。
原则上,只要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要素,赔偿义务即不成立。
除上述分类外,我们还区分选任过错(culpa in eligendo,即选用代理人不当)、监督过错(culpa in vigilando,即疏于监督)和保管过错(culpa in custodiendo,即对所看管之物或动物疏于照管)。尽管STF(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第341号判例要旨已对雇主的过错推定作了相对化处理,但这些类别在分析具体案件时仍具有实践意义。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各自的适用情形
巴西法律体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责任,其依据为《民法典》第186条。在这种责任形态下,受害人须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或故意,方能获得赔偿。举证责任由主张损害的一方承担,这符合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373条第一项的规定。
另一方面,无过错责任无须证明过错。它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或当损害行为人的活动因其性质而产生风险之时。常见的例子包括:涉及公路特许经营方所致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请求、《消费者保护法》中供货方对消费者所负的责任(第8.078/1990号法律第12条和第14条),以及环境损害责任。
在实务中,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区别对诉讼策略有直接影响。当我们认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理论时,被告的抗辩重点便在于证明责任排除事由,例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的单独过错或第三人行为。这些排除事由会切断因果关系,从而免除赔偿义务。
责任排除事由及其适用
民事责任排除事由是指一旦得到证明,即可免除赔偿义务的各种情形。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规定于《民法典》第393条,其特征是发生了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义务无法履行。二者之间的区别更多体现在学理上,而非实务中,因为其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受害人的单独过错同样可以免除责任,因为它切断了行为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对结果负有部分责任,则适用《民法典》第945条规定的共同过错,法官据此可以按比例减少精神损害赔偿或物质损害赔偿。第三人行为在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其作用与意外事件相类似。
常见问题
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有何区别?
合同责任源于不履行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的义务,依据为《民法典》第389条及其后各条。非合同责任(又称侵权责任,aquiliana)则产生于对”不得损害他人”这一普遍义务的违反,受《民法典》第186条和第927条调整。在合同责任中,违约债务人的过错是推定成立的;而在非合同责任中,受害人须自行证明过错。
在哪些情形下法官可以减少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944条单独一款授权法官在过错的严重程度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过分不成比例时,公平地减少赔偿。这种可能性尤其适用于极轻过错的情形,即行为人仅有极微小的疏忽,却引发了重大后果。减少赔偿是法官的裁量权,由其根据具体案件的各种情况加以判断。
在民事责任之诉中,举证责任倒置如何运作?
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保护法》第6条第八项允许法官在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或其主张具有可信性时,将举证责任倒置,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在《民法典》领域,虽然没有关于倒置的一般规则,但司法实践认可适用动态举证责任理论,该理论规定于CPC/2015(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373条第1款,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更有条件提供证据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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