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股东的责任:究竟要承担到何时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股东退出公司,并不会自动摆脱其在任期间所承担的义务。法律对这种剩余责任规定了具体的期限,您有必要了解。
这种责任常常让人措手不及,尤其是前股东在多年之后因旧债被追偿的时候。妥善规划退出事宜,是保护个人财产的关键。
第1.003条的一般规则
《巴西民法典》第1.003条单一款规定,转让股权的股东(转让人)须就其担任股东期间所承担的义务,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期限为合同变更登记备案(averbação)之后的两年。
这一责任适用于退出之日已经存在的债务,不适用于此后产生的义务。法院形成的通行见解是:该期限既不能溯及既往,也不能通过私下约定的条款提前届满,因为这一规则保护的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股东自己。
在商事登记局(Junta Comercial)登记的重要性
两年的期限,自合同变更在商事登记局(Junta Comercial)正式登记备案之日起算。如果前股东没有核实这一手续是否办妥,就可能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无限期地继续承担责任。
就第三人而言,登记备案具有设权效力:在未登记之前,合同变更不对外发生效力。因此,如果股东只是非正式地离开,而没有办理登记,债权人和税务机关仍会把他视为公司的一员,其财产面临的风险也会大幅增加。
迟延登记并不能抹去退出尚未公示期间所产生的影响。在这段时间内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该股东仍然持有股权的外观产生了信赖,这也说明了尽快完成退出手续的必要性。
退出股东责任的两年期限,自在商事登记局(Junta Comercial)正式登记之日起算,而不是自股东之间内部协议达成之日起算。
《巴西民法典》第1.003条单一款规定,转让股权的股东(转让人)须就其担任股东期间所承担的义务,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期限为合同变更 登记备案( averbação ) 之后的两年。
劳动债务与税务债务
劳动法院的实践和税务领域的判例,往往会缓和两年期限的适用,只要债务所涉的应税事实或事由发生在前股东任职期间,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在强制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人人格否认的方式,把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与受让人的连带责任
在两年期间内,前股东与新的股权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两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并要求其清偿全部债务。
此种情形下的消极连带责任直接源于法律规定,无需任何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谁提起执行:转让人、受让人,或者两者同时。在内部关系上,清偿了全部债务的一方,有权按照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向另一方追偿。
退出时的尽职调查
在出让股权之前,退出股东应当核查是否存在隐性债务、或有负债、正在进行的诉讼以及税务方面的未决事项。开展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可以降低出现意外的风险。
此外,也建议协商约定合同担保,例如扣留部分转让价款,或者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中的保护条款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免责补偿条款(cláusulas de indenidade),即受让人承诺:如果转让人因退出前的债务被追偿,由其负责补偿。这类条款虽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可以保障转让人的追偿权。
《经济自由法》的影响
第13.874/2019号法律强化了公司财产独立的原则,并修改了《民法典》第50条,要求在否认法人人格时,必须客观证明存在目的偏离或财产混同。这一要求限制了仅仅因为对公司的执行落空,就试图追及前股东财产的做法。
债权人的举证负担因此更为严格,必须指出滥用的具体证据。只要退出合法合规、有文件佐证,且没有欺诈、虚假行为或资产人为转移的迹象,这一变化就会降低退出股东的风险。
劳动与税务领域的时效
在劳动领域,两年的起诉时效与五年的债权时效并行存在。只要应诉事实发生在前股东任职期间,且主诉讼在时效内提起,前股东就可能在其退出多年之后被追加到执行程序中。
在税务领域,《国家税法典》第135条授权,当经理股东存在越权行为,或者违反法律、公司合同或章程时,可以向其转移追偿对象。这种转移追偿适用巴西最高司法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所认可的执行中时效,但取决于能否证明税务机关知悉事实的起算时点,因此其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
公司类型与不同的责任制度
退出股东的责任制度,因所采用的公司类型而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已缴足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对于退出之日已经存在的债务,其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仍然持续。而在无限公司(sociedade em nome coletivo)中,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会使前股东面临的风险明显加重。
在简单公司(sociedade simples)中,适用何种制度由设立文件确定,可以是有限责任,也可以是补充责任。在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转让股份的股东适用《股份公司法》的专门规则,这与规范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的规则不同。每一种公司类型,在安排退出之前都需要进行专门的分析。
设立公司时对公司类型的选择,会直接影响日后退出的股东所承担剩余责任的范围。这一选择影响的不仅是现有业务的经营管理,还包括家族传承规划以及长期的财产保护。
欺诈与非正常解散的情形
当股东的退出发生在公司非正常解散的背景之下,司法实践会采取更为严格的态度。公司在未履行法定义务和税务义务的情况下终止经营,会被推定为不法行为,这就为向前股东转移追偿对象打开了通道,且不受《民法典》所规定的两年期限的限制。
巴西最高司法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已经形成了这样的见解:非正常解散,足以成为对事发时享有管理权限的股东转移追偿税务执行的依据。在公司不再正常运营时负责管理的前股东,即使在数年之后,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也更大。
因此,办理股东退出的同时,还应当向有关机关核实公司的登记状态和税务状态。在公司仍然正常经营的时候就正式终止自己的持股关系,是限制未来责任最有效的办法之一。
退出股东的风险缓释策略
打算退出公司的股东,有若干正当的策略可以降低日后被追偿的风险。首先是在转让之前进行审计,梳理退出之后可能出现的劳动、税务、社会保险和民事方面的负债。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协商陈述与保证条款,是另一项重要的工具。通过这些条款,受让人声明其已知悉公司的状况,并对特定类别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保证转让人在日后被追偿时享有追偿权。
跟进在商事登记局(Junta Comercial)办理登记备案的进程,并切实核实申请是否已受理、登记是否获准,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妥善保存这一流程各个环节的凭证,有助于在退出之后出现诉讼时进行抗辩,证明前股东已经采取了应有的法律程序,且剩余责任的期限已经届满。
常见问题
退出股东对劳动债务的责任没有时间限制吗?
并非没有限制,但劳动法院倾向于更灵活地适用这一期限:只要应诉事实发生在其任职公司期间,而且对公司的执行已经落空,就会追究前股东的责任。
退出时能完全免除责任吗?
不能。剩余责任由法律强制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能排除。可以做的,是通过合同条款在内部约定对受让人的追偿权,但这种约定对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如果公司在退出之后被解散,会怎么样?
前股东可能被追偿其退出之日以前已经存在的债务,同时适用两年的期限,以及各类义务所适用的规则。如果解散属于非正常解散,责任可能会被扩大,尤其是在公司实际停止经营时,前股东仍行使管理权限的情况下。
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a consulta a um advogado especializado.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individualiz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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