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中的连带责任:《民法典》中的积极连带与消极连带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债务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时,根据连带类型(积极连带或消极连带),任何一位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履行全部债务,或任何一位债务人都须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机制能为债权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直接影响追偿与抗辩的策略。
债务连带责任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所谓债务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情况下,每一位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履行全部给付,或者每一位债务人都可能被要求全额清偿。2002年《民法典》第264条至第285条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明确连带责任不得推定,只能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第265条)。
“连带责任不得推定”这一规则十分重要。以一份有三名债务人的合同为例,如果没有明确的连带条款,每个人只对自己的份额负责(可分之债)。若要让其中任何一人对全部债务负责,就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这一区别直接关系到追偿能否取得实效。
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很多。《民法典》第932条规定了致害人与特定人员之间的连带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雇主对雇员、委托人对受托人)。第942条规定了不法行为的共同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在CDC (巴西《消费者保护法典》) 中,第7条单项规定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所有责任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积极连带:债权人有多人
在积极连带中(《民法典》第267条至第274条),每一位连带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全部履行给付。债务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位债权人清偿,清偿后即对所有债权人免除责任。不过,如果其中一位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追偿,债务人就只能向该债权人清偿(第268条)。
积极连带会在债权人之间形成内部关系。收到全部款项的债权人,应当把其他债权人各自的份额转交给他们(第272条)。如果某位连带债权人去世,其继承人共同取得死者的份额,但每位继承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与其继承份额相应的部分,依照第270条的规定。
以一份有三名债务人的合同为例,如果没有明确的连带条款,每个人只对自己的份额负责(可分之债)。
在实践中,积极连带比消极连带少见。最常见的情形是连带共同账户,任何一位账户持有人都可以动用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司法实践将这种情形等同于积极连带,允许任何一位共同持有人向银行要求支付全部余额。
消极连带:债务人有多人
消极连带(《民法典》第275条至第285条)是诉讼实务中最常见、也最重要的类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位连带债务人全部履行债务,而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则有权就其他债务人各自的份额向其行使求偿权(第283条)。
第275条单项赋予债权人选择权,由其决定向哪一位连带债务人追偿,既可以同时起诉所有债务人,也可以只起诉其中一人。这种选择自由对债权人十分有利,债权人可以针对偿付能力最强的债务人进行债务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债权获得清偿的机会。
如果某位连带债务人无力偿债,其份额将按照《民法典》关于消极连带的规定,由其他债务人分摊。这一规则保护了债权人,使其无须承担某个共同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如果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因某位共同债务人无力偿债而无法取得求偿,其余债务人将按比例承担差额。
连带责任中的个人抗辩与共同抗辩
《民法典》第281条区分了连带债务人可以提出的抗辩。个人抗辩是各债务人特有的,其他债务人不得援引(例如:相对无行为能力,或仅影响某一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共同抗辩则对所有共同债务人都有利(例如:清偿、债务的时效完成、合同无效)。
对某一位连带债务人作出的免除(豁免),不会消灭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但会从债务中扣减受益债务人的份额(第277条)。同样,债权人与某一位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更新,会使其他债务人免责,除非他们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受约束(第365条)。这些规则表明,连带责任会对各方之间的关系产生复杂的影响,并涉及连带民事责任。
常见问题
保证人与承租人是连带债务人吗?
这取决于合同。保证人可以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不承担。如果保证合同中含有连带条款,并放弃了先诉抗辩权 (benefício de ordem,即要求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828条),保证人就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债权人无须事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大多数租赁合同都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法行为共同行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否取决于合同约定?
不取决于。不法行为共同行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源于法律规定(《民法典》第942条),与当事人之间的任何约定无关。当两人或多人因过错共同造成损害时,所有人都须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位责任人要求全部赔偿,已赔付的人则可以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向其他人提起求偿之诉。
消极连带中的求偿权是如何运作的?
清偿了全部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依法代位取得债权人的权利,可以依照《民法典》第283条,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各自的份额。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份额,则推定为平均分担。求偿之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清偿之日起算,依据《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第IV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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