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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U (巴西联邦特别法庭全国统一化小组) 受理第377号议题:未在第8.213/91号法律第74条第I项规定期限内申请的,暂时性遗属抚恤金能否全额领取(TNU,2025年02月06日至12日虚拟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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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联邦特别法庭全国统一化小组(Turma Nacional de Uniformização dos Juizados Especiais Federais)决定将一项争议议题确定为代表性争议案件:受抚养人未在第8.213/91号法律第74条第I项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遗属抚恤金的,是否仍享有该项期限性待遇的全额领取权,还是应按死亡之日至申请之日之间经过的时间按比例扣减。

TNU受理第377号议题

2025年2月6日至12日,全国统一化小组(Turma Nacional de Uniformização,简称TNU)举行虚拟庭审,认定该问题意义重大,并将其纳入代表性争议程序,编号为第377号议题。通过这一机制,TNU可以确立统一的裁判观点,适用于全国各联邦特别法庭中所有涉及同一法律问题的案件。

这一争议源于大量类似案件的出现:已故被保险人的受抚养人在被保险人去世很久之后才申请遗属抚恤金。在这类情形下,待遇的起始日不再是死亡之日,而是行政申请之日,这会直接影响到期限有限的待遇。

TNU受理该议题,表明遍布全国各地的各合议庭(Turmas Recursais)此前存在相互矛盾的裁判。有的认定应领取法律规定的全部期限;有的则判令扣除已经过去的这段时间。统一裁判观点旨在消除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相同的情形得到相同的处理。

第74条规定的期限与遗属抚恤金的起始日

第8.213/91号法律第74条为遗属抚恤金的起始日规定了三种可能的时间节点。第I项规定,自死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待遇自死亡之日起发放。第II项规定,超过该期限才申请的,抚恤金仅自行政申请之日起发放。

该条文现行文本源自历次立法修订,期限几经延长又加以调整。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及时申请,防止因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过往各期款项无限累积。因此,对迟延申请之前的各期款项丧失请求权,是法律条文本身明确规定的后果。

第377号议题的争论并不质疑对追溯各期款项的这一丧失。争议焦点另有所在:当待遇的起始日已被推迟到申请之日,而法律又为该待遇预先设定了期限时,会产生什么结果。这两个因素叠加所产生的效果,正是TNU现在要审查的问题。

通过这一机制,TNU可以确立统一的裁判观点,适用于全国各联邦特别法庭中所有涉及同一法律问题的案件。

暂时性遗属抚恤金与领取期限之争

并非所有遗属抚恤金都是终身的。巴西社会保障法规定,对于配偶或伴侣,待遇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受抚养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同时还要考虑缴费时间和婚姻或同居关系的持续时间。受益人越年轻,保障的领取期限越短,期限从短短几年到终身不等。

核心问题由此而生。如果待遇的持续时间自死亡之日起算,而支付的起始日却因迟延申请被推迟到申请之日,那么受抚养人究竟是按对照表所列的全部月数或年数领取抚恤金,还是要从这一总数中扣除死亡之日与申请之日之间经过的时间?

一种观点认为,持续期限是客观的,与引发权利的事实,即死亡之日相联系。按此理解,因受抚养人迟延申请而未领取的期间就此丧失,待遇在自死亡之日起算所得出的日期终止。迟延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法定持续期限对应的是实际受到保障的期间,只能从开始支付的那一刻起算。依此观点,受抚养人有权从申请之日起,按对照表所列的整数月数领取,不作任何扣减,即便这会使终止日晚于自死亡之日起算的结果。

A dúvida não é sobre o atraso em si, mas sobre quem suporta o tempo perdido entre a morte e o pedido tardio.

这一问题的界定具有相当大的实际意义。对于年轻的受抚养人,对照表可能只保障例如几年的抚恤金,扣除已经过去的时间,可能使实际领取的期数大幅减少;如果申请时按理论计算的持续期限已经届满,待遇甚至可能被完全掏空。

对受抚养人和行政机关的影响

TNU将确立的裁判观点,将指导各合议庭(Turmas Recursais)和联邦特别法庭法官的工作。在争议尚未裁决之前,涉及同一问题的案件往往会搁置等待裁判观点的确立,以便得到与最终占上风的立场相一致的处理。

对受抚养人而言,这一界定能够明确说明,迟延申请时究竟可以期待领取多少期款项。可预见性可避免落空的期待,并使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前就能评估:是否还有可享受的领取期间,或者按自死亡之日起算,该暂时性待遇是否已经耗尽。

对社会保障机构而言,统一裁判观点划定了支出的范围,并使迟延申请的行政审查标准化。采用单一标准可以减少诉讼,避免相同的情形因所在法院不同而得到不同的答复,从而强化被保险人和受抚养人之间的平等。

需要提醒的是,遗属抚恤金的金额仍受一般制度现行下限和上限的约束。正在争论的两种解释都不会改变待遇的月收入;争议仅涉及领取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受抚养人有权领取月度款项的时间有多长。

在裁判观点公布之前,建议格外留意第74条第I项规定的期限。在自死亡之日起算的期限内申请遗属抚恤金,既能保住追溯的各期款项,也能保住对照表所规定的完整持续期间,从而一并避免第377号议题所涉的这两种扣减。

常见问题

TNU将某一议题确定为代表性争议是什么意思?

这意味着TNU发现了一个重复出现的法律问题,联邦特别法庭各审级对此存在相互矛盾的裁判,因此决定对其作出裁判,以确立统一的裁判观点。该观点将用于指导其他涉及同一问题的案件,为全国范围内的类似案件提供可预见性和平等的处理。

第377号议题究竟讨论的是什么问题?

问题在于确定:未在第8.213/91号法律第74条第I项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遗属抚恤金的受抚养人,是否有权自申请之日起全额领取这项期限性待遇,还是应当从持续期限对照表所保障的总数中扣除死亡之日与申请之日之间经过的时间。

迟延申请会使人完全丧失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吗?

未必。超过期限申请的,抚恤金仅自申请之日起发放,而非自死亡之日起发放,此前各期款项随之丧失。目前审查的问题仅在于,暂时性待遇的持续期间是否也会被缩减。因此,稳妥的做法是尽早申请,并在自死亡之日起算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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