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利润的征税:现行规则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巴西企业在境外取得利润的征税规则较为复杂,按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税利润,并可抵免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
境外利润的征税制度
巴西企业在境外所得利润的征税,由第12.973/2014号法律规范。该法对位于巴西境外的受控公司和联营公司的经营成果,规定了法人所得税 (IRPJ) 和净利润社会贡献税 (CSLL) 的具体核算与缴纳规则。该法采用全球征税原则(worldwide income),即巴西对本国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无论利润产生于何地。
根据现行制度,境外直接或间接受控公司取得的利润,自其确定利润的资产负债表日起,即视为已向巴西控股公司分配(权责发生制),依据第12.973/2014号法律第76条。这意味着,这些利润在境外公司入账的同一年度即须在巴西征税,不论是否已向巴西控股公司实际分配股息。
对于境外联营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利润于资产负债表日征税:联营公司所在国与巴西订有税务信息交换协议;联营公司所在国不对所得征税,或其税率低于20%;或巴西方持有的表决权资本占比等于或高于20%。在其他情形下,仅在利润实际可供分配时才征税。
税款计算与经营成果合并
境外利润的IRPJ和CSLL计税基础,是受控公司或联营公司依据巴西商业会计规范 (IFRS/CPC) 确定的经营成果,并按核算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雷亚尔。适用的常规税率为:IRPJ 15%,其中超过每年R$ 240.000的部分另加征10%的附加税;CSLL 9%。名义税负合计约为34%。
第12.973/2014号法律允许将境外所有直接受控公司的经营成果合并,用于核算IRPJ和CSLL,从而使一家受控公司的利润可与另一家的亏损相抵。不过,这种合并受到一定条件和限制:位于避税天堂或享受优惠税制地区的受控公司的亏损,不得用于合并;合并后的负数结果可结转以后年度抵补,但以该期间合并利润的30%为限。
巴西采用全球征税原则,即对本国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无论利润产生于何地。
利润的汇率折算是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取得利润之日到利润可供分配之日之间的汇率波动,可能产生汇兑收益或损失,进而影响巴西的计税基础。法律规定按期末(核算期最后一日)的收盘汇率折算,但企业应留意各种具体情形下的特别规则,以免计税出现偏差。国际税务筹划还应考虑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其在巴西税收义务方面的影响。
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
为避免双重征税,巴西法律允许将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用于抵免就同一利润在巴西应缴的IRPJ和CSLL。第12.973/2014号法律第87条规定,受控公司或联营公司在其所在国已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巴西税款,但以该笔特定利润在巴西应缴的IRPJ和CSLL为限。
可抵免的不仅包括受控公司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还包括对所分配股息预提的税款,以及针对同一利润征收的类似所得税的税种。要使抵免获得认可,纳税人须以来源国的官方文件证明已缴纳外国税款,该文件须经适当翻译,并在要求时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a)或领事认证。
巴西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可能提供更有利的抵免条件。巴西已与30多个国家订有税收协定,包括阿根廷、智利、日本、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这些条约规定了征税权的划分规则,并可限制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从而降低跨国交易的整体税负。
避税天堂与优惠税制
巴西法律对位于低税国家或地区(避税天堂)、或享受优惠税制的实体所涉及的交易,设有更严格的规则。避税天堂名单由联邦税务局在第1.037/2010号联邦税务局规范性指令 (Instrução Normativa RFB) 中公布,所列司法管辖区包括开曼群岛、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和巴拿马等。
对于位于避税天堂的受控公司,其利润在资产负债表日自动视为已可供分配,不得递延。此外,在合并时,这些受控公司的亏损不得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受控公司的利润相抵。巴西企业与其位于避税天堂的受控公司之间的交易,适用更为严格的转让定价规则,其推定利润率也更高。
联邦税务局加强了对激进税务筹划所用国际架构的稽查,尤其是在缺乏经济实质的情况下将利润配置于低税司法管辖区的架构。依据经合组织 (OECD) 的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进行的金融信息自动交换,使巴西税务机关能够识别纳税人在境外的资产和收入,利用不透明架构逃税因此越来越困难。税务刑事法律对国际交易中的逃税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后果。
常见问题
境外受控公司的利润何时在巴西征税?
境外直接或间接受控公司的利润,在其确定利润的资产负债表日即在巴西征税,不论是否分配股息。这一规则由第12.973/2014号法律确立,对受控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于联营公司,仅在特定情形下才按权责发生制征税(所在国税率低于20%、存在信息交换协议,或持有表决权资本等于或高于20%)。
境外已纳税款如何抵免?
受控公司或联营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就同一利润在巴西应缴的IRPJ和CSLL,但以巴西税款为限。可抵免的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对股息预提的税款以及性质相当的税种。纳税人须以外国官方文件证明已缴税,必要时须经翻译。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可能提供额外的抵免条件。
什么是转让定价,它如何影响国际交易?
转让定价是指规范位于不同国家的同一经济集团企业之间交易所应采用的最低或最高价格的规则。在巴西,第14.596/2023号法律采用了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即市场价格),使法律与经合组织 (OECD) 的标准保持一致。如果实际采用的价格偏离市场价格,联邦税务局可以调整IRPJ和CSLL的计税基础,从而增加应缴税款。
Base legal cit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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