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F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认定”二号账户”既构成选举犯罪也构成渎职行为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以多数票裁定,选举”二号账户”(caixa dois,即未入账的竞选资金)行为既构成选举犯罪,也构成行政渎职行为(improbidade administrativa),这使全国各地的政界人士和竞选事务负责人面临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加重。
该裁决是在ARE 1.428.742案中作出的,适用第1.260号重大争议议题(Tema 1.260,即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是巴西打击非法竞选融资的一个里程碑。最高法院承认这一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性质,由此确立了下级法院此前一直在讨论的立场,也终结了关于选举制裁与行政制裁能否并用的长期争议。
最高法院对”二号账户”作出了怎样的裁决
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确立的观点是:选举”二号账户”行为,即把未申报的资金用于政治竞选融资,并不仅限于《选举法典》第350条所规定的选举犯罪。当行为人为公职人员,或者该行为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者违背公共行政原则时,该行为依照第8.429/1992号法律,同时构成行政渎职行为。
该裁决涉及的案件中,有候选人和出资人使用未入账的款项支付竞选开支,规避了巴西选举法规定的透明度要求。
“选举’二号账户’不仅违反选举刑事法律。它侵蚀民主程序的正当性,并直接违背宪法所确立的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道德原则和廉洁原则。”
基于这一立场,法院明确指出,选举刑事程序与渎职民事程序彼此独立,可以同时进行,并可对违法者累积适用制裁。
裁决的法律依据
为得出这一结论,大法官们依据了三项核心规范支柱。
第一项是《选举法典》第350条,该条将故意隐瞒竞选收支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违法者将面临监禁刑(reclusão,即较重的徒刑)。
第二项是《行政渎职法》(第8.429/1992号法律,经第14.230/2021号法律修订),该法惩治造成公共财产损害、非法获利以及违反公共行政原则的行为。制裁措施包括丧失公职、暂停政治权利、全额赔偿损失和民事罚款。
第三项支柱是各程序相互独立原则。该原则已在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的判例中确立,依据该原则,同一行为可以同时在刑事、民事和行政领域被调查并受到制裁,这并不构成《联邦宪法》所禁止的一事二罚(bis in idem)。
制裁措施包括丧失公职、暂停政治权利、全额赔偿损失和民事罚款。
此外,大法官们还强调,选举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民主竞争中的条件平等。”二号账户”让掌握隐匿资金的候选人相对于竞争对手获得不正当优势,从而扭曲了这种平衡。
谁会被追究责任,以及如何追究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选举程序中的不同主体都有直接的现实影响。下面来看看新的制裁措施主要针对哪些人。
候选人是向选举法院(Justiça Eleitoral)申报竞选账目合规性的主要责任人。一旦查实存在”二号账户”,他们既可能依据《选举法典》第350条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依据《行政渎职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被暂停政治权利最长八年,并需缴纳罚款、向公共财产赔偿损失。
财务主管和竞选管理人员即使不是候选人,也可能依据第8.429/1992号法律第3.º条,以从中受益或参与渎职行为的第三人身份,被适用该渎职法。
隐匿的出资人,即提供未申报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同样属于选举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可能在刑事和民事两条途径上被起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2017年选举改革以来,巴西禁止企业对竞选活动出资。因此,绝大多数”二号账户”案件涉及的都是以非法方式进入选举程序的私人来源资金,这使该行为更加应受谴责。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选举程序和行政程序中的责任界限,建议阅读有关本所在选举法和行政法领域业务的内容。
对政界人士和政党的现实影响
最高法院确立这一立场,对巴西的政治格局带来了重要影响。
首先,采用非正式融资做法的候选人和政党,面临的法律风险上升。选举制裁、刑事制裁和渎职制裁可以并用,使”二号账户”成为法律代价极高的行为。
其次,该裁决强化了选举法院和选举检察院(Ministério Público Eleitoral)在监督竞选账目方面的作用。依据这一先例,调查诉讼和举报程序的范围往往会更广,不仅涉及候选人,还会涉及竞选活动的整个财务管理架构。
再次,最高法院确立的这一观点,将为巴西各地的地区选举法院和渎职案件法庭提供指引,使它们在累积适用制裁时获得明确的依据。
对于已经因此类行为而面临选举或渎职程序的候选人来说,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这类案件的辩护,需要同时精通选举法、刑法和制裁性行政法。欢迎访问联系页面,申请对您的案件进行初步评估。
常见问题
选举”二号账户”一定构成行政渎职吗?
并非一概自动构成。要构成渎职,行为必须符合第8.429/1992号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例如非法获利、损害公共财产或违反行政原则。最高法院认定,选举”二号账户”通常符合这些要件,但仍须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才能确认是否符合。
因选举犯罪受到处罚,是否就不能再提起渎职诉讼?
不是。最高法院重申了各程序相互独立的原则:选举刑事定罪与行政渎职定罪相互独立,可以同时发生。在一个领域被宣告无罪,并不当然意味着在另一个领域也被宣告无罪,因为每种诉讼的前提条件和证明标准各不相同。
实施”二号账户”行为会面临哪些制裁?
在选举刑事领域,依据选举法律,该行为将被处以监禁刑,并处罚金。在渎职领域,制裁措施包括暂停政治权利最长八年、禁止与公权力机关签订合同、最高达损失金额三倍的民事罚款,以及向公共财产全额赔偿。这两类制裁可以对同一违法者累积适用。
Receba novidades por e-mail
Cadastre-se gratuitamente para receber nossos novos artigos.
Seus dados estão protegidos conforme a LGPD.
Ficou com dúvidas? Fale com um advogado especialista.
📱 Falar pelo WhatsApp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consulta jurídica individualizada.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específi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