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库的五年诉讼时效:期限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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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0.910/1932号法令,对国库的五年诉讼时效规定了公民向国家主张司法请求权的期限为五年。
五年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
对国库(Fazenda Pública,即代表国家财政的公权力主体)的五年诉讼时效,依据的是第20.910/1932号法令。该法令规定,针对联邦、各州、各市及其自治机构提出的任何请求权,诉讼时效均为五年。这部法令虽然年代久远,但至今完全有效,巴西各级法院在审理针对公权力机关的案件时每天都在适用。
与《民法典》(第10.406/2002号法律)为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规定的十年期限相比,五年的期限对国库更为有利。这种差别的理由在于公共利益至上原则,以及维护涉及国家的法律关系稳定性的需要。至于这种区别对待是否符合平等原则,学界仍有争论。
STF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第383号判例摘要确认了第20.910/1932号法令仍然有效,并规定,有利于国库的诉讼时效自时效中断行为之日起,按原期限的一半重新起算。这意味着,时效中断之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六个月,而不是五年。这一规则是适用于国库的时效制度所特有的。
起算时间与期限计算
五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私人对国库的请求权产生之日,也就是权利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诉讼之时。如果涉及行政行为,则根据请求权的性质,时效自该行为公布之日或利害关系人知悉之日起算。
在针对国家提起的民事责任赔偿之诉中,诉讼时效自损害事件发生之日起算,或者自受害人知悉损害及其责任人之日起算。法院已适用actio nata理论(诉权自权利受侵害时产生的理论)来灵活处理起算时间,特别是在损害持续扩大或难以立即发现的案件中。
对于针对国库提出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请求,例如公务员的薪酬差额,STJ (巴西高等法院) 适用“权利本身的时效”和“连续给付的时效”。在权利本身的时效中,五年期限自取消或减少该项待遇的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在连续给付的时效中,时效随每一期给付而更新,只有在起诉之日前已到期超过五年的各期款项才会过时效。
这部法令虽然年代久远,但至今完全有效,巴西各级法院在审理针对公权力机关的案件时每天都在适用。
持续性法律关系与一次性行为之间的区别,对于期限的计算具有决定性意义。当行政机关通过一次性行为取消某项待遇时,五年期限自该行为之日起整体计算。当义务定期更新时(例如按月发放的薪酬),时效仅涉及在起诉之日前已到期超过五年的各期款项。
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事由
对国库的诉讼时效,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中止或中断。时效中断发生在法官下令传唤的批示作出时、提出司法或票据拒绝证书时、在债权人concurso程序中提交债权凭证时,以及债务人承认权利时。如果能证明原告在传唤方面尽到了勤勉义务,时效中断追溯至起诉之日。
根据判例中已形成的共识,行政申请并不中断对国库的诉讼时效。不过,第20.910/1932号法令第4条规定,行政申请会使时效在申请之日至行政机关答复之日这一期间内中止,前提是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
提起行政复议会使时效在复议程序于行政机关处理期间内中止。这种中止可以保证行政相对人不会因为在寻求司法救济之前先行使行政复议权而受到不利影响。时效期间自知悉复议最终决定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年诉讼时效与税款返还
税款返还的诉讼时效有其自身的规则,规定于《国家税法典》(第5.172/1966号法律)。《国家税法典》第168条规定,请求返还不当缴纳税款的期限为五年,自税收债权消灭(即缴纳)之日起算。在税务事项上,该期限优先于第20.910/1932号法令。
“五加五”理论(十年时效)将核准期限与返还期限相结合,STJ在审理第1.110.578号和第1.269.570号特别上诉时已将其否定,确定该期限为自不当缴纳之日起五年。这一裁判平息了争议,统一了税务事项中诉讼时效期限的适用。
当某项税收被STF宣告违宪时,返还的诉讼时效是从缴纳之日起算,还是从违宪宣告之日起算,存在争论。主流判例主张自缴纳之日起算,但在特殊情形下也接受actio nata理论,特别是在违宪宣告发生在缴纳很久之后的情况下。
向国库追偿的不受时效限制
《联邦宪法》第37条第5款规定,向国库追偿的诉讼不受时效限制。STF在审理RE 852.475号案件(第897号普遍影响议题)时确立了如下论点:基于《行政不当行为法》(第8.429/1992号法律)所规定的故意行为而提起的向国库追偿的诉讼,不受时效限制。
对于过失行为,或者不构成故意的行政不当行为的行为,STF承认适用五年诉讼时效。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把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形限定在较为严重的情形,同时在其他情形中保护法律安定性。保护令(mandado de segurança)可用于在具体案件中就时效的适用问题进行争辩。
因故意的行政不当行为而向国库追偿不受时效限制,并不延伸至第8.429/1992号法律规定的其他制裁。暂停政治权利、丧失公职以及禁止与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均适用特定的诉讼时效期限,这由修改了《行政不当行为法》的第14.230/2021号法律规定。
常见问题
因国家对公民造成的损害起诉国家,期限是多久?
根据第20.910/1932号法令,诉讼时效为五年,自损害事件发生之日起算,或自利害关系人知悉损害之日起算。时效中断后,新的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原期限的一半)。公民务必及时寻求法律指导,以免丧失对国库的起诉权。
行政申请会中断对国库的诉讼时效吗?
不会。根据第20.910/1932号法令第4条,行政申请不会中断诉讼时效,但可以使时效在提出申请至行政机关答复之间的期间内中止。中止与中断不同:中止时,时效期间从停止的地方继续计算;而中断时,期间从头重新开始计算(按一半计)。
向国库追偿何时不受时效限制?
STF裁定,只有当追偿源于第8.429/1992号法律所规定的故意行政不当行为时,向国库追偿才不受时效限制。对于过失行为或不构成故意不当行为的行为,适用五年诉讼时效。行政不当行为的其他制裁(暂停政治权利、丧失公职)有法律规定的各自诉讼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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