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ustração sobre tema 1198 litigância abusiva

Rádio Decidendi 探讨打击滥诉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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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高等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在重复上诉案件的第1.198号议题(Tema 1.198)中确立:当出现滥用诉讼权利的迹象时,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状,但须作出有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则的裁定,且不得因此妨碍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

STJ在第1.198号议题中作出了什么裁判

巴西高等法院(STJ)特别法庭(Corte Especial)就如何应对证据薄弱、批量提起的诉讼,确立了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观点。根据这一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只要发现滥用诉讼程序的具体迹象,法官就有权责令当事人补正起诉状,要求原告证明其具有诉的利益(interesse de agir),并证明其所提诉求的真实性。

这类裁定必须说明理由,遵循合理性原则,并遵守《民事诉讼法典》(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法官不得自动推定存在滥用行为,也不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职权倒置举证责任,否则将损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这一观点的出现,是对重复性诉讼数量不断增加、给司法系统造成沉重负担这一现象的回应。此类案件往往带有以下特征:授权委托书内容笼统、陈述千篇一律,且缺乏证明争议法律关系所需的最基本文件。

该判决巩固了此前STJ各审判庭在个别案件中已经适用的立场,如今被提升为对巴西全国司法系统具有约束力的权威性观点。统一裁判标准,消除了各地方法院和各地区之间裁判分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参照,使其了解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初步审查的界限所在。

哪些迹象可以成为要求补正的依据

该判例并未列出穷尽性的清单,但STJ的判例正在逐步归纳出一些要素,这些要素叠加在一起,足以支持法官采取预防性措施。其中较为突出的包括:在财产类诉讼中提交未经公证认证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缺少所谓争议合同的订立凭证;以及由大规模办案的律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中,起诉状内容完全雷同。

机械重复同一套主张而完全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调整,以及使用笼统的地址或数百名原告共用同一地址,同样属于值得关注的迹象。法官发现这些情形时,应当在责令补正的裁定中明确指出,否则该裁定会因缺乏理由而无效。

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原告声称不知道自己被提起了诉讼;诉讼标的金额被统一设定在同一水平,与每位原告的实际情况毫无对应关系;以及所提交的个人证件存在明显矛盾,例如日期不符、签名不一致,或居住证明来自与所选管辖法院相距甚远的地区。

打击滥诉不能靠推定,而要靠具体的说理和对辩论权利的尊重。

被要求补正起诉状的原告,有权提交所要求的文件,或者对无法提交作出合理的解释。只有在给予这一机会之后,法官才可以不就实体问题作出裁判而终结诉讼,或适用针对恶意诉讼(litigância de má-fé)规定的处罚。

法官不得自动推定存在滥用行为,也不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职权倒置举证责任,否则将损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对律师和法院的实际影响

对于从事批量诉讼的律师而言,这一判例强化了一个要求:即使案件主题可以复制,每一起诉讼也都必须妥善准备材料。起诉状需要达到最低限度的个案化:清楚载明法律关系,附上内容前后一致的个人证件,并证明确实存在诉的利益。

对法院而言,这一观点是一种有质量的筛选工具,可以把虽然格式统一但正当的诉讼,与那些毫无基本依据却利用司法资源的诉讼区分开来。这一措施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典》第6条规定的诉讼合作原则,并且在存在真实争议时,促使法院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

通过重复上诉案件确立这一立场,为一审法官带来了法律上的确定性:他们在对起诉状进行初步审查时有了清晰的界线可循,不会因此构成对被告辩护权的限制。

法院书记处和各司法事务部门也有望从新的指引中受益:经过有质量的筛选,缺乏最基本推进条件的案件进入后续程序的数量减少,这将直接影响真正存在争议的案件的合理审理期限,也有助于合理配置现有的人力资源。

常见问题

STJ第1.198号议题的约束力范围有多大?

由于该观点是在重复上诉案件程序中确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927条,它对巴西全国的法官和法院都具有约束力。作出相反裁判的法官,其裁定可能通过适当的救济途径被改判,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向STJ本身提起申诉(reclamação)。

法官应当如何说明责令补正起诉状的理由?

裁定必须具体指出案卷中发现的滥诉迹象,说明还需要提交哪些文件或补充说明,并设定合理的履行期限。仅以案件具有重复性为由、没有指出案件具体情况的笼统裁定,可以因缺乏适当理由而被提出异议。

原告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以避免诉讼被终结?

建议在提起诉讼之前,备齐最新的个人证件、证明所争议法律关系的凭证,以及针对该诉讼出具、载明特定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在被通知补正起诉状时,原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提交所要求的材料,或者有理有据地说明为何在该诉讼阶段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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