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账目之诉(Ação de exigir contas):两阶段程序,以及被告何时成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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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账目之诉(ação de exigir contas)采用分为两个阶段的程序,在讨论具体金额之前,先由一份中间判决确定是否存在报账义务。无论是管理他人财产的人,还是需要监督这种管理的人,了解这一结构都至关重要。
什么是清算账目之诉,谁可以提起
清算账目之诉是一种诉讼手段,用于责令管理过他人财产、款项或利益的人,详细说明自己是如何进行这项管理的。该制度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第550条至第553条,取代了原来的报账之诉(ação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后者曾有两种类型。在现行制度下,请求由主张自己有权监督第三人所作管理的一方提出。
原告资格属于有权要求说明账目的权利人。委托人对受托人、股东对公司管理人、业主对物业管理人(síndico)、通过中间人收取款项的受益人,以及任何将自己的财产交由他人管理的人,都属于这种情形。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存在一种法律关系,使管理人对收入、支出和可能的结余负有透明义务。
被告资格则落在负有管理义务、因而应当说明资金去向的人身上。起诉状必须清楚载明受质疑的管理期间,以及原告认为自己有权进行监督的理由,否则请求会流于笼统,使被告无法进行适当的抗辩。
第一阶段:报账义务与中间判决
程序始于传唤被告,依《民事诉讼法典》第550条的规定,被告应在十五日内报账或提出答辩。这第一阶段并不讨论金额,只处理一个先决问题:是否负有报账义务。正是这种先行性质,使该程序具有两阶段的特点。
在这一初始阶段,可能出现三种结果。被告可以承认该义务并当即报账,此时程序直接进入金额的结算。被告也可以提出答辩,主张自己没有报账义务,这就需要对该义务本身是否存在进行审理和裁判。被告还可能保持沉默,此时缺席审判有利于认定其负有报账义务。
法官认定该义务成立时,会作出所谓的中间判决,规定于第550条第5款。该判决判令被告在十五日内报账,否则不得对原告日后提交的账目提出异议。这是一项严厉的程序性后果:义务人的不作为,使编制账目的主动权转移到原告手中,而日后的质证也因此受到限制。
这份判决虽然结束了诉讼的一个阶段,却并不终结诉讼关系,因为第二阶段仍有待进行。尽管如此,学说和判例都承认,鉴于其对义务实体问题的裁判内容,它可以提起上诉(apelação)。因此,认为法院认定(或否定)报账义务损害了自己利益的一方,可以立即对其提出异议。
在现行制度下,请求由主张自己有权监督第三人所作管理的一方提出。
第二阶段:提交账目、提出异议与结余核算
报账义务获得确认后,便进入第二阶段,对数字进行实质审查。依《民事诉讼法典》第551条的规定,账目应以适当的形式提交,载明收入、支出的用途以及可能进行的投资。仅仅提供一张汇总数字的简单表格是不够的:必须有足以逐项核对的明细。
被告提交账目后,原告有一定期限表态,通常为十五日。此时原告可以认可这些金额,也可以提出异议,指出不当记账、未经证明的支出、被遗漏的收入或有误的计算标准。异议划定争议焦点,并指引举证活动,而举证往往涉及会计鉴定。
在清算账目之诉中,先决定是否负有报账义务,之后才讨论数字。
如果被告在第一阶段被判决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报账,情形就有所不同。此时适用第550条第5款规定的限制:由原告提交其自己编制的账目,被告丧失对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即便如此,法官仍有义务审查这些账目的可信度以及支持它们的文件,因为义务人的不作为并不会使原告主张的任何金额自动成为事实。
审理终结后,法官作出第二份判决,审查账目,裁决各项异议,并核算最终结余。依《民事诉讼法典》第552条,该判决确定双方关系的结果,并构成司法执行名义(título executivo judicial)。至此,诉讼不再处理透明义务问题,而是转为准确确定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多少。
结余对被告有利时,如何执行
清算账目之诉有一点不太符合直觉:结果并不总是对原告有利。在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析后,完全有可能核算出结余归被告所有,也就是归提交账目的一方。例如,管理人曾用自有资金投入所管理的事务,到期末便对其形成了债权。
第552条并未限定核算出的结余可以由谁享有。无论债权属于原告还是被告,结束第二阶段的判决都构成司法执行名义。因此,提起诉讼的人应当事先评估管理的真实情况,否则在寻求监督的同时,可能反而被认定自己对相对方负有债务。
结余确定后,追讨无须再提起新的确认之诉。债权人提起判决履行程序(cumprimento de sentença),适用《民事诉讼法典》第523条及以下各条,请求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自愿付款。若在此期间未付款,将被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和百分之十的律师费,并可能被查封财产。
核算阶段与判决履行之间的这种衔接,使该程序行之有效。当事人无需再经历一场新的诉讼来取得已被确认的款项,制度允许第二阶段结束时形成的执行名义立即得到执行。其结果是一条完整连贯的诉讼路径:从监督管理出发,直至已核算债权得到实际清偿。
常见问题
谁有资格提起清算账目之诉?
有权监督他人对财产或款项所作管理的权利人,具有原告资格。这包括委托人对受托人、股东对公司管理人、业主对物业管理人(síndico),以及任何将自己的财产交由第三人管理的人。关键在于存在一种使对方负有透明义务的法律关系。
为什么说该程序是两阶段的?
该程序之所以是两阶段的,是因为它分为两个不同的步骤。第一阶段只讨论是否存在报账义务,以一份确认或否定该义务的中间判决结束。第二阶段则实际审查金额,包括提交账目、提出异议和核算结余。这种划分避免了在报账义务本身尚未确定之前就去讨论数字。
核算出的结余有可能对被告有利吗?
有可能。在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析后,核算结果可能显示结余归被告所有,尤其是当被告在管理中投入了自有资金时。结束第二阶段的判决,对享有债权的一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构成司法执行名义。因此,提起诉讼的人在寻求监督账目之前,应当仔细评估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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