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利用诉讼程序欺骗或拖延所要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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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指对司法程序的扭曲利用:当事人背弃诚信义务,对事实撒谎、拖延案件进程,或者把诉讼当作达成非法目的的工具。《民事诉讼法典》(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以罚款和损害赔偿来回应这类行为,持续努力把诚信维护为诉讼当事人与国家审判机关之间关系的基石。
什么情形构成恶意诉讼
巴西民事诉讼以一项伦理前提为出发点:凡参与诉讼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第三人,都应当本着忠实与诚信行事。这项义务并非单纯的道德倡导,而是《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强制性规范,它为诉讼中应有的行为确立了框架。
当这项义务被有意识地违背时,恶意诉讼便随之产生。它不是单纯的败诉,也不是某种大胆却未被采纳的法律主张。法律制度容许对法律的不同解释,也容许当事人有力地行使起诉权和抗辩权,因为对抗式辩论本就以立场相对为前提。
制度不能容忍的是滥用。区别在于主观要件,以及行为客观上的不忠实。歪曲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毫无依据地反复提起上诉的人,把本应用于化解社会纠纷的工具变成了阻碍的武器,诉讼上的制裁正是在这一点上有了适用的余地。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的恶意不同于单纯的技术性失误,也不同于最终被证明有误的诉讼策略。有力的抗辩与不忠实行为之间的界线,在于是否存在损害他人的意图,以及对行为不正当性的认知。法官在适用任何处罚之前,必须就这些要素作出具体认定。
《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行为类型
《民事诉讼法典》以专门的列举方式,描述了构成恶意诉讼的各种行为。这种类型化排除了任意性,也为法官认定滥用行为提供了客观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恶意诉讼人:
- 提出与法律明文规定相悖或者与无争议事实相悖的请求或抗辩;
- 篡改事实真相,陈述自己明知虚假的版本;
- 利用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 对案件的正常进行设置无正当理由的阻碍;
- 在任何附带程序或诉讼行为中采取轻率鲁莽的做法;
- 提起明显没有依据的附带程序;
- 提起明显意在拖延的上诉。
篡改事实真相或许是这些情形中最严重的一种。在法庭上撒谎的人,损害了诉讼本身的功能,因为只有忠实还原现实,裁判才可能公正。不过,司法实践要求在适用处罚时保持审慎,仅限于事实被明显歪曲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对事实理解上的分歧。
利用诉讼达到非法目的,同样值得特别关注。虚假诉讼、表面上对立的当事人之间的串通,以及仅仅为了欺诈债权人而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类型。在这些案件中,诉讼的形式结构得以保留,但其目的已被完全扭曲,这就有理由要求法官作出坚决的回应。
诉讼是实现正义的工具,而不是任由谎言横行的场所;诚信是诉讼当事人正当性的条件。
提起纯粹意在拖延的上诉,是这份列举的最后一项,在实践中意义重大。上诉权是一项基本保障,但滥用这项权利,仅仅为了推迟履行一项已经确认的义务,就构成不忠实。在没有任何瑕疵需要补正的情况下反复提出 embargos de declaração(针对裁判中的模糊、矛盾、遗漏或错误提出的澄清申请),是各级法院中屡见不鲜的例子。
凡参与诉讼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第三人,都应当本着忠实与诚信行事。
罚款、损害赔偿与诉讼当事人的责任
一旦认定存在恶意,《民事诉讼法典》便规定了具体的财产性后果。法官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申请,判令不忠实的诉讼人支付罚款,数额高于经修正的诉讼标的额的百分之一,且低于百分之十。具体幅度视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大小而定。
当诉讼标的额微不足道或者无法估算时,罚款最高可定为现行最低工资的十倍。这一机制避免了象征性的处罚在经济价值较小的案件中助长滥用行为,从而保留了制裁的威慑效果。
除罚款外,恶意诉讼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必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其不忠实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律师费,以及受害人已支出的全部费用。赔偿数额在原案卷宗内通过清算程序(liquidação)确定,只要数额无法立即计算即可适用。
需要强调的是,在同一诉讼中确定赔偿数额,使赔偿更为迅速,受害人无需为追讨应得款项另行提起独立诉讼。这一立法设计把认定滥用行为并量化其后果的权力集中于原案的审理法院,从而增强了该制度的实际效力,并抑制了再犯。
当恶意由多名诉讼人共同实施时,责任按各自在案件中的利益比例承担,对于那些联合起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人,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区分避免了把全部责任压在滥用行为中仅起次要作用的人身上。
该制度在诉讼关系中的保护功能
对恶意诉讼的惩治并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质。其目的是保护诉讼程序的完整性,以及支撑审判活动的信任。通过让不忠实行为付出实际代价,制度遏制了那些阻碍案件进程、同时加重诚实一方当事人和司法机器负担的伎俩。
此外,它还有一层集体层面的意义。每一次拖延性上诉、每一个没有依据的附带程序,都会占用法官和司法人员本可用于处理其他正当案件的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诚信与诉讼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的原则相互关联,因为一些人的忠实有利于所有人的效率。
不过,处罚的适用需要把握平衡。法官必须区分正当行使抗辩权与蓄意滥用,否则就会抑制积极进取的律师辩护,乃至对抗式辩论本身。因此,以恶意为由作出的判罚需要具体的说理,清楚指明属于法定类型的行为,以及支配该行为的故意或者轻率。
常见问题
输掉官司就意味着存在恶意诉讼吗?
不是。单纯的败诉,也就是在诉讼中落败,并不构成恶意诉讼。即使主张未被采纳,法律制度依然保障起诉权和抗辩权。只有出现具体的不忠实行为,例如篡改事实真相或者仅为拖延而上诉,并且滥用行为有具体证明时,才会受到处罚。
当事人不申请,法官也可以适用处罚吗?
可以。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可以依职权作出,由法官自行主动提出,无需对方当事人提请。受到损害的一方也可以申请罚款。无论哪种情形,裁判都必须说明理由,指出滥用行为,并说明依据诉讼标的额所适用比例的理由。
恶意诉讼的罚款可以代替对受损害一方的赔偿吗?
不可以。二者是不同的后果,可以并处。罚款属于诉讼制裁,归对方当事人所有。而损害赔偿则用于弥补实际遭受的损失,包括律师费和各项费用。因此,恶意诉讼人可以同时被判令支付罚款,并全额赔偿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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