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税务局的财产登记(arrolamento):何时适用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巴西联邦税务局可以在任何司法程序开始之前,对欠税纳税人的财产予以列明登记。这一行为称为arrolamento(行政财产登记),它既不剥夺所有权,也不妨碍出售,但会产生若干义务,一旦不履行,便可能招致严厉得多的措施。
什么是行政财产登记
财产登记是税务机关的一项行为,即对联邦税收债务的纳税义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和权利进行正式列明。其法律依据是第9.532/1997号法律第64条。其宣示的目的在于财产状况的跟踪监控:税务机关由此掌握债务人拥有哪些财产,将这一信息记录于公开登记系统,并能够在财产开始被转移、流失时及时察觉。
这是一项行政措施,而非司法措施。它在联邦税务局内部产生,发生于税收债权确定之后,并且可能远早于税收强制执行之诉的提起。因此,纳税人常常在从未被任何诉讼传唤的情况下就收到了登记通知书,这往往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有三个阶段容易混淆,值得加以区分。通过核定确定税收债权,这一步决定了追缴的内容。登入积欠税款名册(dívida ativa)则将追缴事务移交国家财政检察院,并为强制执行创造条件。而财产登记贯穿于这些阶段之中,是控制财产状况的工具,而不是一种追缴手段。
触发财产登记的两项条件
第9.532/1997号法律第64条正文规定了第一项标准,这是一项比例标准:凡纳税义务人所负税收债权总额超过其已知财产的百分之三十,税务机关即应进行财产登记。债务仅在绝对数额上很高并不足够;它必须相对于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而言也很高。
第二项标准是金额下限,规定于同条第7款。1997年的原始文本将债权总额的门槛定为超过五十万雷亚尔。这一限额经第7.573/2011号法令提高至R$ 2.000.000,00,该法令明确援引了第64条第10款(由第11.941/2009号法律第32条增补)授予行政机关的授权。
两项筛选条件同时发挥作用。一笔三百万雷亚尔的债务,若债务人申报财产为五千万雷亚尔,则达不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而一笔二百五十万雷亚尔的债务,若债务人申报财产为四百万雷亚尔,则同时满足两项标准,可以进行财产登记。
已知财产如何衡量?第2款给出了务实的答案:在缺乏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以最近一次提交的所得申报中所载的金额为已知财产。以历史成本申报财产、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人,往往比自己想象的更容易达到这一比例。
此外还有一条专门针对自然人的规则。根据第1款,当税收债权是针对自然人确定时,财产登记中还应一并列明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和权利,只要这些财产未附有不可共有条款。因此,这一措施及于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登记不是什么
这是实务中最大的混淆来源。财产登记不是查封。查封是一种司法强制行为,在受第6.830/1980号法律规范的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中实施,它将特定财产指定用于清偿债务并置于法院控制之下,伴随估价、保管乃至最终的强制变价。这些在财产登记中一概不会发生。
财产登记也不是财产冻结。使财产不得处分的是税收保全措施,由第8.397/1992号法律规范,须向司法机关申请并经法院裁定。相反,财产登记不冻结财产,不转移占有,不妨碍转让,也不设定任何足以阻碍交易的负担。
被登记的财产仍归纳税人所有,仍然可以出售。财产登记所产生的,是一项告知义务。
这一区分有着切实的影响。被登记的不动产可以用于融资、提供担保、赠与或出售。被登记的车辆照常上路,也可以过户。拥有被登记财产的企业继续经营。所有这些操作都无需税务机关的事先批准,因为法律要求的不是批准,而是告知。
转让被登记财产时的告知义务
第64条第3款规定了这一措施的核心义务。自财产登记行为通知之日起(通知通过送达相应登记通知书副本的方式进行),被登记财产和权利的所有权人在转移、转让或设定负担时,应将该事实告知对纳税义务人税务住所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单位。
因此,有三个动词触发这项义务:转移、转让和设定负担。出售是最显而易见的情形,但抵押、让与担保、赠与、互易以及将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另一家公司,同样属于此列。起算点是收到通知之时,而非登记通知书在税务机关内部制作之时。
不履行这一手续代价高昂。第4款规定,以任何名义转让、设定负担或转移被登记的财产和权利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申请税收保全措施。换言之,沉默不语会把一项纯粹的信息性措施变成向法院申请冻结财产的理由。
正因如此,税收保全法在列举可以提出申请的情形时,既包括债务合计超过已知财产百分之三十的情形,也包括未向国库主管机关依法告知即转让财产的情形。财产登记正是这一升级过程的信息前提。
登记通知书在公共登记机构的备注
财产登记通过登记公示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5款规定,登记通知书应予登记,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或规费:不动产在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处登记;依法须登记或受控制的动产或权利,在相应的机关或实体登记;其余财产和权利,在纳税义务人税务住所地的文书登记处(Cartório de Títulos e Documentos)登记。
登记免费这一点值得注意,因为税务机关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对纳税人而言,其后果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会出现这一备注,任何申请登记簿誊本的人都能看到。买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看到这一备注后,通常会在成交前要求作出说明。
第6款还规定了一项附加效果:签发的纳税合规证明应载明是否存在财产登记。即使因可执行性中止而取得具有无欠税效力的欠税证明的人,也可能在证明文件上看到关于财产登记的记载,因此需要做好准备,向阅读该文件的人解释情况。
如何申请注销
法律直接规范了与债务消灭相关的情形。根据第8款,若引发财产登记的税收债权在移送登入积欠税款名册之前已经清偿,主管机关应将该事实告知登记通知书所在的不动产登记处、公证登记处、登记和控制机关或实体,以撤销财产登记的效力。
如果债务已经登入名册,则适用第9款:债权依第6.830/1980号法律清偿或提供担保后,由国家财政检察院的主管机关负责发出告知。在这一阶段,清偿和适格担保在撤销备注方面产生相同的实际效果。
在上述情形之外,途径是向制作登记通知书的联邦税务局单位提出行政申请,请求复查或注销。最常见的理由都是客观且可核实的:债权总额未达到法定金额下限,债务未超过已知财产的百分之三十,财产因采用历史成本而被低估,债权已经消灭或可执行性已中止。
财产指定错误也可以通过行政途径争议,例如登记了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属于配偶且附有不可共有条款的财产,或已被认定不得查封的财产。申请被驳回,或遭遇无正当理由的拖延时,便只剩司法途径:提起撤销之诉,或在违法性一望可知时申请令状保护(mandado de segurança)。
文件材料比言辞更重要。最新的财产评估报告、不动产登记簿誊本、清偿凭证、债务与财产之间比例的计算说明以及已提供担保的证明,往往能使申请在行政层面即获解决,而行政途径更快、成本也更低。
收到登记通知书者的常见错误
第一个错误是把登记通知书当作即将到来的查封,出于无端的恐惧而停止一切交易。第二个错误恰恰相反,而且严重得多:出售被登记财产而不告知税务机关,这会把一个登记上的麻烦变成税收保全措施的申请。正确的做法介于两个极端之间:照常经营,并告知每一项处分行为。
另一个常见的失误是不去核对登记通知书上的数字。已知财产的估值通常来自最近一次提交的申报,而过时的申报会使计算结果向不利于纳税人的方向扭曲。核对比例的计算基础,是打算对这一措施提出异议者的首要步骤。
- 核对债权总额是否超过法定金额下限,以及是否超过已知财产的百分之三十。
- 保存通知的凭证,它决定了告知义务的起算点。
- 对涉及被登记财产的每一项出售、赠与、互易或担保,均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取得受理回执。
-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和相关登记系统,确认备注已在何处完成。
- 债务一经清偿、提供担保或可执行性中止,立即申请注销。
常见问题
财产登记会妨碍不动产的出售吗?
不会。法律并不要求转让被登记财产须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只要求将该行为告知纳税人税务住所地的联邦税务局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出售完全有效。不过,登记簿上的备注会出现在各类证明中,往往需要向买家以及为该交易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作出说明。
财产登记与税收保全措施有何区别?
财产登记属于行政措施,无需法院裁定,产生的是信息性效果,即登记通知书予以登记并在纳税合规证明中载明。税收保全措施则须向司法机关申请,以第8.397/1992号法律为依据,并使财产不得处分。未告知税务机关即转让被登记财产,恰恰是可以申请保全措施的行为之一,因此第二项措施可能正源于对第一项措施义务的违反。
联邦税务局何时必须撤销备注?
债务在登入积欠税款名册之前清偿的,由联邦税务局的主管机关负责发出撤销财产登记效力的告知。登入名册之后,经付款或提供适格担保的,告知由国家财政检察院发出。在其他情形下,例如金额条件或财产比例条件不再满足,纳税人需要自行申请注销,先通过行政途径,必要时再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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