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与促进协议(Termo de Fomento):实务中的差异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选择协议(convênio)还是促进协议(termo de fomento),将决定与公共行政机关所缔结的合作关系适用何种法律制度、何种遴选程序以及何种账目报告规则,其实际影响远不止名称上的不同。
两种文书各自的规范依据
行政协议(convênio)源于第8.666/1993号法律第116条,该条款在新的《招标法》即第14.133/2021号法律中得以保留,在联邦层面由第6.170/2007号法令加以规范。它是联邦各级政府实体之间,或公共行政机关与非营利性私人实体之间的合作文书,旨在共同实现共同利益目标,不涉及有偿转让财产或服务。
促进协议(termo de fomento)则由第13.019/2014号法律设立,即所谓的《公民社会组织监管框架》(Marco Regulatório das Organizações da Sociedade Civil,简称MROSC),适用于公共行政机关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该法区分了三种文书:促进协议、协作协议(termo de colaboração)和合作协定(acordo de cooperação),它们在提案来源、是否涉及财政资金以及合作目的方面各有特点。
因此,区分的出发点在于合作相对方的性质和合作标的。协议(convênio)仍适用于联邦各级政府实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属于MROSC范围的特定合作;而当合作伙伴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组织时,促进协议和协作协议则更为突出。
谁来提出方案,如何遴选合作伙伴
这些文书在实际操作上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提案的来源。在促进协议中,主动权在公民社会组织,由其提交以自身项目为基础的工作计划。公共行政机关在认可提案的价值后,对这项已由第三部门构思好的活动给予促进。相反,在协作协议中,提案出自公共行政机关,由其寻找合作伙伴来执行事先设计好的公共政策。
这一区别直接影响遴选程序。促进协议和协作协议原则上须依第13.019/2014号法律第24条进行公开征集(chamamento público),但同一法律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免除及不可行情形除外。公开征集是MROSC特有的程序,不同于传统的招标,尽管二者同样以保障平等和竞争为目的。
依第6.170/2007号法令制度签订的协议(convênio),根据内部规定,在遴选私人实体时同样需要进行公开征集。主要差别在于MROSC程序更为严格,它设定了客观的评审标准、具体的资格参数,以及关于利益冲突的详细规则。
所选择的文书,从遴选程序到适用于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都会受到制约。
此外,在遴选方面,主体范围也有所不同。只有符合第13.019/2014号法律第2条第I项规定的公民社会组织,才能订立促进协议或协作协议。而协议(convênio)所允许的合作伙伴范围更广,包括其他层级的公共实体、自治机构、基金会,以及不符合监管框架所定义的公民社会组织概念的实体。
确定合适的文书应当先于合作关系的缔结,并应考虑客观因素。
账目报告与问责制度
账目报告制度或许是这些文书在实务中差异最为明显的方面。在受MROSC规范的合作关系中,第13.019/2014号法律确立了以结果为导向的模式,对目标、指标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最终的账目报告侧重于合作标的的履行情况,而不仅仅是支出在形式上是否合规。同一法律第64条以及联邦总审计署(Controladoria-Geral da União)的第5/2017号规范性指令对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在协议(convênio)中,则沿用第6.170/2007号法令和第424/2016号部际联合规章所规范的传统逻辑,强调文件合规、收支对应,以及受让方(convenente)可能开展的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对标的实质内容的审查固然存在,但形式审查的分量更重。
对公共管理人员和合作实体而言,影响是直接的。促进协议要求制定包含可衡量目标、可核查指标并预设配套投入(contrapartidas)的工作计划;而协议(convênio)则要求详尽的财务明细、实物—财务进度表,以及对市场价格的说明。
选择文书时的策略性考量
确定合适的文书应当先于合作关系的缔结,并应考虑客观因素。首先是合作伙伴的法律性质:如果是MROSC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组织,自然的途径是促进协议或协作协议;如果是公共实体、自治机构、基金会或不属于公民社会组织的实体,则仍可采用协议(convênio)。
第二个因素是倡议的来源。当项目源自公民社会,且公共行政机关认可促进该活动具有公共价值时,促进协议便是适当的文书。当政策由行政机关构思、并由其寻找执行方时,则必须采用协作协议。试图颠倒二者,是外部审计中经常导致费用被否决(glosa)的原因。
第三个因素是合作标的。联邦各级政府实体之间具有共同利益的活动,例如共享数据库,或由州和市协同执行联邦计划,适合采用协议(convênio)。而公民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文化、教育或环境类项目,则自然适用促进协议。
第四个因素是希望适用的问责制度。MROSC将公民社会组织的责任限定于履行经批准的工作计划,而协议(convênio)则维持更为严格的制度,由受让方就形式上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资源有限、负责执行公共政策的实体而言,这一区别可能具有决定性。
事先分析并对选择作出技术上的论证,既保护公共管理人员,也保护合作实体。缺乏充分论证而作出的决定,一直受到审计法院和检察机关(Ministério Público)的系统性质疑,后果甚至可能构成行政不当行为(improbidade administrativa),依据经第14.230/2021号法律修订的第8.429/1992号法律。
常见问题
谁可以作为促进协议的当事方?
任何联邦层级的公共行政机关,以及符合第13.019/2014号法律第2条第I项要求的公民社会组织。营利性实体、政党,以及从事宗教活动的宗教组织不在此列。该实体还须证明具备特定的资格条件,例如最低存续年限,以及与合作标的相匹配的既往经验。
促进协议与协作协议在实务上有何区别?
根本区别在于提案的来源。在促进协议中,由公民社会组织提出自己的项目,公共行政机关决定予以支持。在协作协议中,由公共行政机关构思公共政策,并寻找合作伙伴来执行。这些差异会影响公开征集程序、评审标准,以及适用于工作计划的监督制度。
现行有效的协议(convênio)可以转为促进协议吗?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直接转换。订立促进协议需要按照MROSC走专门的程序,在要求时进行公开征集,并审查符合促进逻辑的工作计划。如要转换,需要先终止原协议,同时遵守账目报告制度,再依据第13.019/2014号法律另行建立新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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