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之诉与占有之诉:区别及各自的适用情形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返还原物之诉与占有之诉是两种不同的司法救济手段:前者保护丧失房产占有的所有权人,后者则保护占有人免受妨害、侵夺或占有威胁。
返还原物之诉:对所有权的保护
返还原物之诉(ação reivindicatória)是房产所有权人向不法占有人追回房产的诉讼手段。该诉讼规定于《巴西民法典》第1.228条,要求原告证明三项基本要素:所有权的归属(通过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登记证明,即matrícula)、房产的特定化(对所主张之物的准确描述),以及被告的不法占有(即没有合法权源而占用房产)。
返还原物之诉是保护所有权最为全面的诉讼,只要所有权人仍持有其权利凭证,该诉权就不受时效限制。不过,这一权利也受到取得时效(usucapião)的制约:如果占有人满足了法定的取得时效要件,返还原物之诉将被驳回,因为占有人已经原始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该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可以提交书证、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原告应当提交最新的房产登记簿记载,并证明被告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占用该房产。判决支持诉讼请求的,将判令把房产返还给所有权人;如果房产受到损毁,还可以一并判令赔偿损失。
占有之诉:对占有的保护
占有之诉保护的是占有本身,不涉及所有权的争议。《巴西民事诉讼法典》根据占有受侵害的程度,规定了三种占有之诉:恢复占有之诉(reintegração de posse,针对侵夺,即占有人的占有被完全剥夺)、维持占有之诉(manutenção de posse,针对妨害,即占有受到干扰但并未完全丧失)以及禁止侵害令(interdito proibitório,针对侵夺或妨害的威胁)。
提起占有之诉的原告应当证明自己的占有、妨害或侵夺(或威胁)发生的时间、占有的延续(维持占有之诉)或占有的丧失(恢复占有之诉),以及被告实施的妨害或侵夺行为。原告无需证明所有权:承租人、借用人、用益权人以及其他任何直接占有人,都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原告应当提交最新的房产登记簿记载,并证明被告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占用该房产。
如果妨害或侵夺发生在一年零一天以内,诉讼适用特别程序,可以申请恢复占有或维持占有的临时禁令(liminar)。如果超过一年零一天(即所谓的“旧占有”),则适用普通程序,不能依特别程序获得临时禁令,但仍可依一般程序申请紧急保全措施。
两类诉讼的根本区别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诉讼依据:返还原物之诉以所有权为基础(ius possidendi),占有之诉则以占有这一事实为基础(ius possessionis)。这会带来重要的实际后果。在返还原物之诉中,争议的是谁是所有权人;在占有之诉中,争议的是谁享有占有,以及占有是否受到侵害。
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占有之诉适用可替代原则(fungibilidade):法官可以根据案卷所查明的情况,给予与原告所请求的不同的占有保护。例如,原告请求维持占有,但经证明实际发生的是侵夺,法官可以判令恢复占有。这一可替代原则不适用于返还原物之诉。
在举证方面,返还原物之诉需要提供所有权的书证(登记簿记载),而占有之诉允许就占有的行使广泛举证,包括证人证言、照片、税费缴纳凭证以及水电等消费账单。依据《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557条,占有之诉中不得讨论所有权问题。
何时适用哪种诉讼
当所有权人(已在公证处办理登记)需要从没有合法权源的占用人手中收回房产时,适用返还原物之诉。如果所有权人从未取得占有,或者很早以前就已丧失占有、并不构成近期侵夺,这就是应当选择的途径。
当占有近期受到侵害时,适用占有之诉,无论原告是否为所有权人。被出租人阻止进入房屋的承租人、土地被邻居侵占的占有人、行使权利时受到干扰的用益权人,都可以借助占有之诉。
在实践中,所有权人也可以选择占有之诉而不是返还原物之诉,尤其是在侵夺刚刚发生、有可能获得临时禁令的情况下。选择哪一种,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措施的紧迫程度以及所采取的诉讼策略。
常见问题
占有人能否在所有权人提起的返还原物之诉中胜诉?
可以,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的。最常见的抗辩是主张取得时效:如果占有人证明自己满足取得时效的要件(占有平稳、和平、不间断,并达到法定期限),返还原物之诉将被驳回。此外,《巴西民法典》第1.228条第4款和第5款还规定了所谓的私人司法征收:如果房产是一大片土地,且已有相当多的人善意占用,并在其上完成了具有重大社会和经济意义的工程与服务,法官可以拒绝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
邻居侵占了部分土地,应当提起哪种诉讼?
如果侵占是近期发生的(不足一年零一天),提起恢复占有之诉是最合适、也最迅速的途径,因为可以申请临时禁令。如果侵占已久,且原告对被侵占的区域拥有所有权登记,则可以选择返还原物之诉。无论哪种情形,鉴定证据(由测绘师或土地测量员进行测量)对于划定实际被侵占的范围都至关重要。如果问题涉及相邻房产之间界线不明,则划界之诉(ação demarcatória)可能更为合适。
返还原物之诉能否与损害赔偿请求一并提出?
可以。所有权人可以将返还房产的请求(返还原物)与赔偿请求合并提出,例如对房产所受损害的补偿、因使用而产生的赔偿(即对房产的不当使用,相当于租金价值),以及为使房产恢复原状所必需费用的偿还。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偿还必要改良费用和有益改良费用,并可行使留置权,直至获得清偿。而恶意占有人则应当就所收取的孳息以及房产的损毁向所有权人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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