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型取得时效:配偶一方离家弃守婚姻住所时如何适用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民法典》第1.240-A条规定的家庭型取得时效(usucapião familiar),允许被遗弃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在连续两年独自占有共有房产后,取得该房产的完整所有权。
家庭型取得时效的由来与立法依据
家庭型取得时效是通过第12.424/2011号法律引入巴西法律体系的,该法律在《民法典》中增设了第1.240-A条。这一制度也称为夫妻间取得时效、因弃守住所而取得的时效,或因弃守住所而产生的城市特别取得时效。设立这一类型,是为了保护在另一方自愿离开后仍留在共有房产中的配偶或同居伴侣。
这一制度体现了正当的社会关切:保护关系中更为弱势的一方。这一方往往要独自承担维持家庭生活和照料子女的责任,而另一方配偶或同居伴侣却离开了房产,既无返回之意,也无意分割财产。家庭型取得时效为这种情形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途径,使其得以取得共同居住房产的完整所有权。
家庭型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要使家庭型取得时效获得认可,必须同时满足多项要件。第一,申请人须对该房产持续、独自、不间断且无人异议地直接占有,期限至少两年。在巴西法律规定的各类取得时效中,这一期限是最短的。
第二,该房产须为夫妻共有(或同居伴侣之间共有),且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这一面积上限使家庭型取得时效与保障平民住房的宗旨相契合,将高档房产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此处所指的面积是土地面积,而非建筑面积。
第三,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侣须为自愿弃守住所。这种离开必须没有正当理由且具有终局性,表现为共同生活事实上的断裂。它不同于暂时离开,也不同于因家庭暴力而离开的情形(在后一种情形中,离开的是施暴者,且往往是依法院裁定离开)。
这种离开必须没有正当理由且具有终局性,表现为共同生活事实上的断裂。
最后,申请人不得拥有其他城市或农村房产,并且须将该房产用于自己或家人的居住。同一申请人只能获得一次家庭型取得时效的认可。
确认程序
家庭型取得时效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确认,也可以通过非诉途径确认。在司法途径中,由有管辖权的民事法庭受理诉讼,弃守住所的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侣将作为被告被传唤。关于两年独自占有及弃守住所的证据,可以通过证人、书面文件(以申请人名义缴纳的水电等费用账单)、照片以及其他任何合法手段来提供。
在非诉途径中,申请直接向不动产登记处提出,依据第13.105/201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并由国家司法委员会(CNJ)第65/2017号规则(Provimento)予以规范。非诉程序要求前配偶表示同意;若无法取得同意,则须依法定期限通知其表明意见。
确认取得时效的判决或非诉程序结果,构成以申请人名义登记完整所有权的有效权利凭证,并使弃守住所的前配偶的共有权消灭。
争议与判例见解
家庭型取得时效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界定“弃守住所”。各法院认为,弃守必须是自愿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仅有事实上的分居并不足够。例如,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离开住所,不构成家庭型取得时效意义上的弃守。
另一个争议涉及该制度的合宪性。批评者认为,它惩罚了离开住所的一方,重新引入了婚姻解除中的过错之争,而这一问题已因第66/2010号宪法修正案而成为过去。尽管如此,STJ(巴西高等法院)仍认可家庭型取得时效合宪,前提是法定要件得到证明。
司法实践还就该制度对稳定同居关系的适用,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形进行了研讨。在受害人获得保护令、使施暴者远离住所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的离开并不构成自愿弃守,但法官可以认定对受害人财产的其他保护形式。
实际效果与财产影响
家庭型取得时效获得确认后,房产的完整所有权转移给留在住所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共有关系随之消灭。这意味着,原属前配偶的那一半份额由申请人取得,无需向原共有人作出任何补偿或支付任何款项。
这一效果对财产分割具有重要影响。如果离婚或稳定同居关系的解除尚未办理正式手续,家庭型取得时效可能显著改变待分割的财产,因为该房产将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建议分居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尽快对共同财产的财产状况办理正式手续,以免因两年期限届满而出现意外。
常见问题
谁可以申请家庭型取得时效?
在另一方弃守住所后仍继续居住在共有房产中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可以申请家庭型取得时效。这一制度既适用于婚姻,也适用于稳定同居关系,与夫妻财产制无关。申请人须证明:其至少两年独自、不间断且无人异议地占有该房产;房产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其没有其他房产;并且将该房产用于居住。
两年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两年期限自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侣实际自愿且终局性地离开该房产之日起算。起算点是弃守事实确定之时,而不是正式分居或离婚之日。弃守的确切日期,可以通过证人、报案记录(boletim de ocorrência)、双方之间的往来联络、公共登记中的地址变更,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弃守何时成为事实的材料来证明。
家庭型取得时效适用于农村房产吗?
不适用。《民法典》第1.240-A条所规定的家庭型取得时效,仅适用于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的城市房产。对于农村房产,另有其他类型的取得时效(例如《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的农村特别取得时效),它们有各自的要件,包括五年的期限、最大50公顷的面积,以及须凭自己或家人的劳动使土地产出的要求。这些农村类型均未专门涉及弃守住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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