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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兼任:巴西宪法允许的情形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巴西联邦宪法》原则上禁止兼任领取报酬的公职,但为教师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设置了特定例外,且始终以工作时间相容并遵守薪酬上限为前提。

一般规则:禁止兼任领取报酬的公职

禁止兼任公共职务、公共雇佣岗位和公共职能的规定,见于《联邦宪法》第37条第XVI项。该条款明确,原则上任何公务人员都不得因与行政机关保持的两项关系而同时领取报酬。

这一规定有双重目的。一方面,它旨在维护公共服务的效率,避免公务员在彼此难以兼顾的义务之间疲于奔命;另一方面,它也防止在没有相应职务投入的情况下,由公共财政集中支付多份报酬。

这项禁令并不限于直接行政机关。同一条第XVII项把该规则延伸适用于自治机构、基金会、公营企业、混合经济公司及其子公司,几乎涵盖了国家的整个组织体系。

宪法文本允许的情形

禁令的例外是穷尽列举的。宪法仅在三种情形下允许兼任并领取报酬,均规定在第37条第XVI项的各个字母项中。

  • 两个教师职务;
  • 一个教师职务与另一个技术或科学类职务;
  • 两个专属于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职务或雇佣岗位,且相关职业须为依法规范的职业。

第三种情形经2001年第34号宪法修正案扩大了范围。在此之前,条文只允许兼任两个医生职务。修正后,这一许可扩展到所有依法规范的医疗卫生职业,例如护士、物理治疗师和牙科医生。

除这些情形外,任何想同时保有两份由公权力支付报酬的关系的主张,都会触碰宪法禁令,即便涉及缩短的工作时间,或看似可以兼顾的职能,也是如此。

该条款明确,原则上任何公务人员都不得因与行政机关保持的两项关系而同时领取报酬。

技术或科学类职务需要专业知识

第二种兼任情形,即教师职务与另一个技术或科学类职务的组合,取决于如何准确界定此类职务的含义。行政机关与法院的看法趋于一致:技术或科学类职务以履行需要专业知识的职责为前提,通常与特定的高等教育学历或技术教育背景相关联。

不过,仅凭职务的名称并不足够。审查的是实际履行职能的内容。纯粹事务性或基础执行性质的职务,通常被排除在该例外之外,正是因为它们不具备宪法所要求的技术或科学成分。这一区分对于判断某一职务能否与教师职务并存具有决定性意义。

工作时间相容与薪酬上限

即使属于被允许的情形,兼任也不是自动成立的。宪法要求在所有情况下,两项职务的工作时间必须相容。行政机关应结合具体个案核查:两份工作的时间是否重叠,或者是否足以使两者都得到切实履行。

工作时间相容,是在实践中判断兼任是否正当的关键要件。

司法实践不再把每周工时的一般性上限当作唯一标准,而是倾向于对每种情形逐一分析。审查的是公务员能否真正有规律地履行这两项职能。

此外还有第37条第XI项的薪酬上限,它针对的是所领取的全部报酬总额。另有第37条第10款的规则,该款由1998年第20号宪法修正案引入,禁止同时领取退休金与在职职务的报酬,但可兼任的职务、选举产生的职务和委任职务除外。由于这一问题既涉及宪法规则,又需要对每一项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合法性的核查属于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需要专业评估的行政法问题之一。

常见问题

哪些职务可以合法兼任?

宪法允许三种组合:两个教师职务;一个教师职务与另一个技术或科学类职务;两个专属于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且职业为依法规范职业的职务或雇佣岗位。所有组合都取决于工作时间相容并遵守薪酬上限。除这些情形外,禁止兼任领取报酬。

可以同时担任公职并领取退休金吗?

原则上不可以。《宪法》第37条第10款禁止同时领取退休金与公共职务、公共雇佣岗位或公共职能的报酬。这一禁令有个别例外,例如宪法上可兼任的职务、选举产生的职务和委任职务,在这些情形下允许金额叠加。

兼任被认定为非法时会怎样?

一旦发现不当兼任,行政机关会启动程序查明情况,并通知公务员在两项关系中择一保留。若存在恶意,可能导致被免职,并须退还不当领取的款项。在允许的情况下,主动改正通常能减轻对当事人适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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