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ustração sobre nova lei de improbidade administrativa

行政不当行为:第14.230/21号法律带来的变化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第14.230/2021号法律重写了《行政不当行为法》的多项核心内容:限缩行为类型、要求具备特定故意、重新设计时效期间,并将起诉资格集中于检察院。这些修改在实践中重塑了公职人员因损害公共财产和违反行政原则而承担责任的方式。

取消过失形态,要求特定故意

第14.230/2021号法律所推动的这次改革,核心在于取消了行政不当行为中的过失形态。修改之前,第8.429/1992号法律第10条允许对仅有过失、却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只需证明存在疏忽、轻率或不够专业即可。现行条文则明确要求必须具备故意,而且不是任何一种故意,而是指向法律所规定的违法结果的特定故意。

由此产生的实际影响相当大。管理失误、行政疏漏以及对规范存在争议的解释,即使造成了经济损失,只要缺少主观上的故意,就不再构成行政不当行为。此前已经形成的判例曾允许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追究责任,如今这些判例失去了规范依据,各法院也正在逐步调整。

第8.429/1992号法律第1条第1款的新条文明确规定,行政不当行为以法律规定的故意行为为前提,排除了扩大解释。过去,旧第11条的开放性条款使构成要件界限模糊;现在则以穷尽式的行为清单取而代之,并要求法律描述必须精确。

新的时效期间与集中的起诉资格

此次改革还重新调整了时效制度。新的第23条规定的期间为八年,自事实发生之日起算;如属持续性违法行为,则自该状态终止之日起算。此外还规定了期中时效(prescrição intercorrente,即诉讼进行中的时效),期间为一般期间的一半,适用于因原告怠于推进而使案件陷入停滞的情形。

在起诉资格方面,改动尤为深刻。第8.429/1992号法律的原始条文赋予利害关系的法人和检察院共同的起诉资格。第14.230/2021号法律生效后,起诉权集中于检察院,受损害的公共机构不能再直接提起诉讼。这种集中是否合宪曾受到质疑,之后又由最高联邦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作出限定,该院在合宪性审查中认可公共机构保留补充性的起诉资格。

改革转移了追责的重心:从过失转向故意,从类型开放转向穷尽列举,从多元起诉资格转向集中起诉资格。

起诉资格的重新设计改变了诉讼的运行方式。受损害公共机构的律师部门(Procuradoria)过去是行政不当行为诉讼中的主角,如今成为任择共同诉讼人或辅助角色,须与检察院协调行动。这一重新配置要求监督机构调整内部架构,也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产生影响,其中许多案件重新引发了关于原告方是否继续存在的争论。

第14.230/2021号法律所推动的这次改革,核心在于取消了行政不当行为中的过失形态。

判例影响与溯及力之争

改革引发的最敏感问题,是这些修改能否适用于第14.230/2021号法律生效之前的事实。最高联邦法院在审理第1.199号总体影响议题(Repercussão Geral)时确定:取消过失形态的新条文不具有溯及力,不能推翻已经确定的有罪判决,但适用于仍在审理中、且尚无终局有罪判决的案件。

这一立场划定了一种过渡性制度,需要对第14.230/2021号法律之前提起的每一起案件逐一分析。仅以过失为由提出请求、且尚无终局判决的案件,往往会被终止或改判;而故意已得到证明的案件则依然有效,只是适用新的证据规则体系。

判例争议的另一个方面,涉及新的集中起诉资格以及期中时效制度是否合宪。最高联邦法院对效力作出限定,意在维护法律安全,避免对公共财产和行政原则的保护出现突然断裂,这一做法依据的是《联邦宪法》第37条第4款的规定。

在学理层面,法律界相当一部分人士对这次改革持保留态度,理由是取消过失形态会削弱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机制。与之相反,支持修改的人认为,旧有的类型开放性造成了不确定性,使尽职尽责的管理者承担了不成比例的责任,因此有必要重新设计规范。

常见问题

第14.230/2021号法律生效后,谁可以提起行政不当行为诉讼?

第14.230/2021号法律将起诉资格集中于检察院,取消了受损害法人直接起诉的权利。之后,最高联邦法院在审查该条文的合宪性时对这一立场作出限定,承认公共机构享有补充性的起诉资格,以便在检察院(Parquet)不作为时仍能保护公共财产。

改革后现行的时效期间是多久?

第8.429/1992号法律的新第23条规定时效期间为八年,自事实发生之日起算;如属持续性违法行为,则自该状态终止之日起算。此外还规定了期中时效,为一般期间的一半,适用于因原告怠于推进而使案件陷入停滞的情形。

最高联邦法院如何处理这些修改的溯及力?

在审理第1.199号总体影响议题时,最高联邦法院确定:取消过失形态不具有溯及力,不能推翻已经确定的有罪判决,但适用于仍在审理中、且尚无终局裁判的案件。这一划分形成了一种过渡性制度,需要对第14.230/2021号法律之前提起的每一起案件逐一审查。

Ficou com dúvidas? Fale com um advogado especialista.

📱 Falar pelo WhatsApp

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consulta jurídica individualizada.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específica.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