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C 2015:民事诉讼的原则与创新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CPC)为巴西民事诉讼带来了结构性变革,确立了合作、诉讼诚信以及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制度等新原则。
CPC/2015的基本原则
CPC/2015(第13.105/2015号法律)明文确立了一批以往仅见于学说和判例的原则,开启了巴西民事诉讼的新阶段。这些原则贯穿于程序规范的全部解释与适用。
诉讼合作原则
CPC/2015第6条规定,诉讼的所有主体应当相互合作,以便在合理期限内获得公正而有效的实体裁判。这意味着法官、律师、检察院(Ministério Público)成员以及当事人本人,都对诉讼的顺利推进共同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合作体现为几项义务:释明义务(法官在认定诉讼请求不适格之前,应当先要求当事人予以说明)、咨询义务(对于未经辩论的问题,作出裁判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以及预防义务(法院应当提示当事人注意可以补正的程序瑕疵)。
客观诉讼诚信
第5条规定,任何参与诉讼的人都应当依诚信行事。主观诚信关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而客观诚信不同,它要求行为人无论出于何种意图,都必须采取忠实正当的行为。
这一原则禁止诸如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自相矛盾的行为)、supressio(因长期怠于行使而丧失诉讼权利)以及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违反该原则,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须对诉讼损害承担责任。
诉讼的合理期限
第4条强化了宪法性权利中关于诉讼合理期限的规定,明确当事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获得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全面解决,包括执行阶段的满足性活动。这一原则与法典所规定的上诉与程序机制直接呼应。
相较于1973年CPC的主要创新
CPC/2015相较于旧法典作出了多项改动。其中最重要的包括:诉讼开始时强制进行的调解或居间调停听证(第334条)、事先经过对席辩论的法人人格否认附带程序(第133条至第137条),以及仅按工作日计算期限的规则(第219条)。
CPC/2015第6条规定,诉讼的所有主体应当相互合作,以便在合理期限内获得公正而有效的实体裁判。
另一项重要创新,是禁止所谓的“突袭裁判”。第10条规定,法官不得依据当事人没有机会发表意见的理由作出裁判,即使该事项属于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的范围。这一规则强化了实质意义上的对席辩论,保证当事人能够更多地参与裁判的形成。
CPC/2015不仅仅是一次立法更新,更是巴西民事诉讼运作方式的一次真正的范式转变,它把合作与诚信置于审判活动的核心。
临时保护措施也得到了重塑。法典统一了紧急保护措施(预先性与保全性)的处理方式,并创设了明证性保护措施:当所主张的权利可以被明显证明时,即使不存在损害危险,也可以予以批准。这种体系化的安排,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期间更容易获得保护措施。
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制度
CPC/2015最深刻的变化之一,是建立了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制度。第927条规定,法官和法院应当遵循STF(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在集中合宪性审查中作出的裁判、具有约束力的判例要旨(súmulas vinculantes)、重复性上诉案件和管辖权承接附带程序中的合议庭裁判等。
这一制度旨在使司法裁判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法律安全性和平等性。当上级法院就某一法律问题确立了见解,一审法官和各地区法院就应当遵循该意见,但先例存在区别适用(distinguishing)或推翻(overruling)可能性的情形除外。
先例约束力的引入,使巴西的诉讼制度在某些要素上向普通法靠拢,但并没有放弃大陆法系的传统。对律师和诉讼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诉讼结果更容易预见,也减少了所谓的“彩票式”判例现象。
对律师和诉讼当事人的实际影响
CPC/2015给司法实务带来了切实的影响。律师需要根据新的先例制度调整诉讼策略,在撰写诉状和文书时,更多地援引上级法院已经确立的判例。
对诉讼当事人来说,这些变化带来了更高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例如,调解听证成为强制程序,为协商解决创造了空间,避免了纠纷长期拖延。程序性法律行为(第190条)则允许当事人根据个案特点调整诉讼程序。
司法诉讼的数字化虽然并非CPC/2015首创,却因新法典而得到推动。第193条规定,诉讼行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实施;第246条则将电子送达确认为有效的送达方式。这些规定加快了电子诉讼在整个巴西司法体系中的落地。
常见问题
CPC/2015对诉讼期限作了哪些改变?
最主要的变化,是依第219条,期限仅按工作日计算。1973年的CPC则按连续日历日计算期限。这一修改让律师和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拥有了更多实际可用的时间,尤其是在答辩这类较短的期限上。
第334条规定的强制调解听证是什么?
CPC/2015第334条规定,起诉状被受理后,法官应当在通知被告出庭答辩之前,指定调解或居间调停听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所争议的权利不允许自行和解时,才不举行该听证。
STJ的先例对一审法官有约束力吗?
有。依据CPC/2015第927条,STJ(巴西高等法院)在重复性特别上诉案件和管辖权承接附带程序中作出的合议庭裁判,其他法院和法官应当遵循。无正当理由不遵循的,可以向确立该先例的法院提起reclamação(针对不遵循裁判的申诉)。
Base legal cit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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