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致损与动物致损的责任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从窗口坠落的物品、倒塌的围墙、在人行道上袭击路人的狗,这些情形有一个共同点:法律在此免除了过错证明的要求。《民法典》以专门条文分别规定了这些情形,并且只允许极少数抗辩理由,这改变了索赔一方和应诉一方的策略。
自身行为、第三人行为与物件致损
巴西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以行为人应受谴责的行为为出发点。《民法典》第186条将侵权行为界定为:以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疏忽或轻率,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即使仅为精神损害。以此为依据请求赔偿的人,必须证明对方行为上的过失。
然而,还有一类情形,损害并非直接源于某个人的举动,而是源于他人保管之下的物件或动物。第927条单项为此打开了一扇门,规定在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下,无论有无过错均负有赔偿损害的义务。第936条、第937条和第938条正属于这些情形。
学理上将这些情形统称为物件致损与动物致损。这既不同于雇主和父母那样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也不同于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纽带在于另一点:对该物件或动物拥有支配权的人,承担它们造成损害的风险。
这一区分并非纯属学术。它决定了谁是诉讼中的被告、受害人需要证明什么,以及被告可以提出哪些抗辩。用错法律依据往往会导致败诉,因为每一条文都有各自的责任主体和构成要件。
物品坠落或抛掷:由居住人承担责任
第938条规定,居住于建筑物或其一部分的人,对从该建筑物坠落或被抛掷到不当位置的物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条文简短,却包含三项重要的立法选择。
第一项在于责任主体。条文说的不是所有权人,而是居住人。住在公寓里的承租人,要对从自家窗台掉落的花盆负责,即便房屋属于他人所有。将占有交付给承租人的所有权人,一般而言不在此列,除非损害与建筑物的结构相关。
第二项在于并列的两个动词。法律同时涵盖坠落的物品和被抛掷的物品,因此意外事故与故意抛掷在赔偿上受到相同对待。烟头、瓶子、玩具、工具以及清洁用水都算在内。
第三项在于法律未作要求的部分。无需证明房屋有瑕疵、养护不善或存在致损的故意。只要物品与所居住的建筑物之间存在关联即可。居住人能够争辩的只是这一关联,而非其自身的谨慎程度。
建筑物倒塌:第937条要求修缮需求明显
与此相邻、却由另一条文规制的情形,是建筑物的倒塌。依第937条,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对因其倒塌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只要该倒塌是由于缺乏修缮所致,且修缮的必要性是明显的。
这里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承担责任的是所有权人,而非居住者。构成要件也随之变化,因为该条文将赔偿义务限定于缺乏必要性明显的修缮。但判断标准仍然是客观的:考察的不是所有权人实际知道什么,而是以通常注意养护该财产的人能够察觉到什么。
倒塌并不仅指整体坍塌。雨篷下坠、阳台脱落、抹灰剥落、瓦片飞落、围墙倾倒,都是常见的局部倒塌情形。其共同特征在于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发生了解体。
值得指出的是,第13.425/2017号法律两次试图为第937条增设款项,均被否决。该条文保留其唯一文本,仅由一句规定构成。
动物:由所有人或持有人承担责任
第936条采用了一种特殊的立法技术:动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应赔偿该动物造成的损害,除非其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或存在不可抗力。这句话既确认了赔偿义务,同时又将证明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交给了责任人。
正是这种举证倒置,赋予了该情形以客观责任的性质。受害人无需证明大门因疏忽而敞开,或动物未系牵引绳。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或存在不可抗力,是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责任,而未能澄清的疑点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不问所有人是否尽到了小心。它问的是,损害发生时动物处于谁的保管之下。
对持有人的提及,大大扩展了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在那一刻对动物实际进行保管的人,即使没有所有权凭证,也要承担责任:训犬师、受雇的遛狗人、在主人外出期间代为照看狗的邻居、宠物寄养机构。
该条文也不限于犬类。在公路上引发碰撞的散养牲畜、从牧场逃脱的马、人工饲养的蜜蜂,以及经许可圈养的动物,都适用同一规则,因为法律的标准是保管,而非物种。
免责事由:法律允许的与无济于事的
抗辩空间狭窄,且因所援引的条文而异。在动物致损中,条文只列出了两项:受害人过错和不可抗力。前者例如有人挑逗动物、闯入动物被圈养的区域,或无视明显的警示。
不可抗力的定义见于第393条单项,即其后果无法避免或阻止的必然事件。将动物所拴系的设施整个掀翻的异常风暴,倾向于符合这一框架;而锁链的单纯断裂则不属于。
实践中最有用的区分,是外部偶然事件与内部偶然事件。与该活动无关且不可避免的事件,可以切断因果关系。而属于保管正常风险范围内的事项,如门锁失灵、大门未调好或房屋本身的缺陷,仍然留在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之内。
同样,责任人主张自己已尽谨慎义务、动物此前从未攻击过人、或物品是被来访者碰落的,也都无法免责。第三人的行为,只要可以预见且与保管相关,往往被视为已承担的风险,赔偿后可向实际造成损害的人行使追偿权。
无法查明物品从哪一户坠落时
第938条要求确定居住于该建筑物或其某一部分的人。在拥有数十套公寓的楼宇中,这就带来了一个现实难题:在人行道上被砸中的受害人,很少能指认出物品源自哪扇窗户,而缺少这一环节,赔偿便无人承担。
法院采取的立场于是将责任转移至业主共同体(condomínio)。在无法查明来源住户期间,由全体业主对损害承担责任,费用的内部分摊则留待事后在住户之间解决。业主共同体由物业管理人(síndico)代表出庭,第1.348条第II项赋予其作为原告和被告的代表权。
这里有三种情形,混淆它们会妨碍索赔。查明了来源住户的,依第938条由该住户的居住人承担责任。物品来自公共部分的,如外立面、门窗框或饰面,由业主共同体承担责任,因为依第1.348条第V项,养护和看管公共部分的义务落在业主共同体身上。无法查明的,由业主共同体以集体方式承担责任。
当技术鉴定能够将可能性缩小到特定的一组住户,例如楼宇同一朝向的住户时,可以主张将责任限定于这一范围。这一主张完全取决于扎实的鉴定意见,一旦被驳回,业主共同体作为整体的责任便保持不变。
值得提醒的是,第1.348条第IX项要求物业管理人为建筑物投保。保单通常涵盖对第三人的损害,这为比诉讼途径更快的行政解决方式开辟了道路。
需要证明什么,期限多长
过错既已退出舞台,举证便集中于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现场和物品的照片记录、报警记录、楼宇监控录像、门卫登记簿、证人以及有据可查的就医记录,构成真正有用的核心证据。
就财产损害而言,修理报价单和发票用以量化请求金额。若有人身伤害,则另加治疗费用、可能的劳动能力减损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后遗症外观可见时还包括容貌损害赔偿。
期限尤其值得注意。依第206条第3款第V项,民事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三年,自损害事件发生之日起算。在与业主共同体或保险公司协商期间任由时间流逝,是此类索赔中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向责任人或物业管理人发出载明事实和损害情况的诉讼外通知,通常能立即产生实际效果,并留存对方已知情的证据。
常见问题
物品从出租的公寓坠落,由谁赔偿?
依第938条,由居住在该住户的人承担责任,即承租人,即便其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公寓所有权人只有在损害源于倒塌或结构缺陷时才被牵涉,该情形适用第937条,并要求其特有的构成要件,即缺乏必要性明显的修缮。
狗主人证明自己锁好了大门,就能免责吗?
原则上不能。第936条不承认谨慎义务作为抗辩理由,只承认受害人过错和不可抗力。门锁失灵或大门未调好属于保管的正常风险。如果是第三人故意打开了大门,则需讨论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而作出赔偿的人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
业主共同体事后可以向责任住户追讨吗?
可以。业主共同体因无法查明物品来源而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后,仍保留对日后被认定为肇事者的业主的追偿权。在此之前,该费用进入常规分摊,由全体业主承担,这也解释了为何查明物品来源符合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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