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精神损害赔偿:概念、实例与司法救济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集体精神损害,是指违法行为侵害了某一群体的基本价值,影响到扩散性权利或集体性权利,行为人因此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所得惠及整个社会。
概念与法律依据
在巴西法律体系中,集体精神损害被承认为一种独立的损害类型,有别于个人精神损害。个人精神损害侵害的是特定个人的内心领域,而集体损害侵犯的则是整个社区或社会群体的价值与利益。
其法律依据是第7.347/1985号法律(《公益民事诉讼法》,Lei da Ação Civil Pública)第1条,该条规定,对扩散性利益和集体性利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保护法典》(第8.078/1990号法律)第6条第VI项和第VII项同样保护集体精神损害。
巴西高等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已形成定论:集体精神损害可以成立,且无需证明个人的痛苦或折磨。只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侵害了集体的核心价值,例如某一群体的尊严、平衡的生态环境或经济秩序,即为已足。
个人精神损害与集体精神损害的区别
个人精神损害要求确定一名特定的受害人,其情感、心理或名誉遭受了损害。集体精神损害则不与特定的人相关联,而是指向整个集体,或可识别的若干人群。
个人损害的赔偿直接归受害人所有。集体损害的判决金额则划归扩散性权利保护基金(Fundo de Defesa dos Direitos Difusos,简称FDD),该基金规定于第7.347/1985号法律第13条,或由法官指定的其他专项基金。
在环境法领域,对于污染河流、非法砍伐森林以及污染土壤而波及整个社区的案件,集体精神损害经常得到认定。
举证方面也有很大差别。在个人精神损害中,原告通常需要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不过在某些情形下,法律也承认“事实本身即证明损害”(in re ipsa,即损害无需另行举证)的损害。在集体精神损害中,只需证明违法行为及其足以侵害集体价值即可,无需证明群体中每一位成员所受的痛苦。
司法实践中已认定的实例
在消费者权益法领域,大规模实施虚假广告、普遍性不当收费,或者系统性地不履行对消费者义务的企业,可能被判决支付集体精神损害赔偿。
环境破坏会损害周边全体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有理由要求集体赔偿。
在劳动法领域,雇主如果让劳动者处于类似奴役的状态、实施系统性歧视,或者普遍违反劳动安全规范,就要在劳动检察院(Ministério Público do Trabalho)提起的公益民事诉讼中承担集体精神损害责任。
针对整个社会群体的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或性别歧视案件,同样构成集体精神损害。对某一群体带有侮辱性的出版物、带有歧视性的拒绝服务,以及机构层面的歧视性做法,都是法院已经认定的例子。
起诉资格与公益民事诉讼
集体精神损害的赔偿通过公益民事诉讼来主张,有权提起该诉讼的主体规定于第7.347/1985号法律第5条:检察院(Ministério Público)、公设辩护署(Defensoria Pública)、联邦、各州、各市、自治机构、公营企业、基金会,以及成立至少一年的协会。
检察院是集体精神损害公益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告,既在民事领域也在劳动领域提起诉讼。民事调查程序(inquérito civil,即检察院专有的调查程序)是起诉前收集证据最常用的手段。
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和人权方面的民间协会同样享有起诉资格,条件是其机构宗旨包含对受侵害权利的保护,并且按照法律要求已成立至少一年。
集体赔偿金额的确定
金额的确定会考虑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害的范围、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判决的教育警示作用。与个人损害不同,集体赔偿的金额通常要高得多,在严重案件中可达数百万雷亚尔。
惩罚与警示功能在集体精神损害中尤为重要。判决应当足以遏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既针对侵权人本人,也针对可能实施类似行为的其他人。微不足道的金额无法发挥这种威慑作用。
判决金额划入扩散性权利保护基金,由联邦或州一级的理事会管理,并应当用于恢复受损的利益。在环境事务中,法官可以指定资金的具体用途,用于修复被破坏的区域。
常见问题
谁可以提起集体精神损害诉讼?
集体精神损害诉讼通过公益民事诉讼提起,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检察院、公设辩护署、联邦、各州、各市、自治机构,以及成立至少一年的民间协会。自然人个人不能提起集体精神损害诉讼,但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相关事实,由检察院展开调查并提起诉讼。
集体精神损害的赔偿金归谁?
赔偿金划归扩散性权利保护基金(FDD),依据第7.347/1985号法律第13条。该基金由一个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将资金用于弥补对集体造成的损害。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可以指定具体用途,例如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区域,或者用于消费者保护项目。
构成集体精神损害是否必须证明痛苦?
不需要。集体精神损害无需证明个人的痛苦或折磨,只需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且该行为足以侵害集体的核心价值。STJ(巴西高等法院)已确立这样的见解:集体精神损害可依 in re ipsa 认定,也就是仅凭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即可认定,无需证明受影响群体中每位成员的情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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