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balhador da construção civil recebe socorro de colega após acidente de trabalho

INSS认定的职业病与工伤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职业病与典型工伤之间的区别,决定了参保人从INSS(巴西国家社会保障局)领取哪一种待遇,以及停工期间享有哪些劳动保障——从就业稳定权到FGTS(巴西工龄保障基金)的缴存。

法律如何界定工伤与职业病

第8.213/1991号法律第19条将工伤定义为:劳动者在为企业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发生,并造成身体损伤或功能障碍,足以导致死亡、劳动能力永久或暂时丧失或减损的事故。这就是典型工伤:在工地上从梯子摔落、被工业机械割伤、履行职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职业病则遵循另一套逻辑。同一法律第20条将两种不同情形视同工伤:一是职业性疾病,即由特定行业所特有的工作引发或诱发的疾病;二是工作相关疾病,即因从事工作的特殊条件而患上或诱发、并与该工作直接相关的疾病。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的效果与典型工伤完全相同。

这种法定的视同关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改变了INSS发放的待遇类型、停工的性质,以及劳动法为该事件所配套的一整套保障。如果职业来源未获认定,劳动者领取的只是普通的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无法享有法律为工伤性质停工所规定的额外权利。

职业性疾病与工作相关疾病:职业病的两种形态

职业性疾病是某一行业典型的所谓”职业特有病”,也被称为技术性职业病。它直接源自所从事岗位的性质,例如工业机械操作工因噪音引起的听力损失,或采矿业中接触硅尘的工人患上的矽肺病。

工作相关疾病则并非来自工作活动本身,而是来自在特定环境中从事工作的具体条件。例如长时间高强度打字导致的重复性劳损(LER/DORT),或因企业环境中的极端压力和系统性精神骚扰而诱发的心理障碍。

第20条第1款明确将若干情形排除在视同范围之外:退行性疾病、特定年龄段固有的疾病、与工作无关且未列入社会保障部所编目录的疾病,以及特定地区的地方性疾病——除非能够证明因工作性质而发生了直接暴露或接触。例如,与衰老相关的普通骨关节炎,不会仅仅因为劳动者从事体力工作就被视同工伤。

第21条进一步扩大了这一概念,将下列情形也视同工伤:在住所与工作地点之间的通勤途中发生的事故、履行职务时遭受的侵害、第三人实施的破坏或恐怖行为,以及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因意外污染而患上的疾病。上述每一种情形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和劳动法效果,均与典型工伤相同。

同一第21条第I项还规定了所谓”共同原因”:与工作相关的事故,即便不是唯一原因,但直接促成了参保人的死亡、劳动能力的减损或丧失,或造成了需要医疗处置的伤害。因此,一项原本存在的健康问题,若因工作环境条件而加重,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性质,即使该问题的最初根源与所从事的岗位并无直接关联。

法律将职业病视同工伤,改变了待遇类型、停工性质以及与该事件相关联的整套保障。

要在INSS面前证明这种视同关系,需要提供特定的文件,首先是对该事件的正式申报,以及对疾病与所从事工作之间关联的技术性证明。

CAT、流行病学技术关联与职业来源的证明

一旦确认职业来源,企业依法有义务在事件发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之前签发工伤事故申报书(CAT),这是第8.213/1991号法律第22条的规定。未予申报的雇主将被处以罚款,但这并不妨碍权利的认定,因为CAT同样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其被抚养人、所属行业工会、主治医生或公共机关正式提交。

当企业拒绝签发申报书时,参保人还可以借助社会保障流行病学技术关联,即NTEP,该机制由同一法律第21-A条设立。它将医疗证明中载明的国际疾病分类(CID)与企业的国家经济活动代码(CNAE)进行交叉比对。只要疾病与该行业之间存在公认的统计相关性,便推定其与工作存在关联,即使此前并未登记任何CAT。

这一推定是可以推翻的:企业可以向INSS或法院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疾病与所从事的工作并无关系。在实践中,NTEP将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参保人,这在LER/DORT以及职业性心理障碍的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在这些情形下,直接证明关联通常更难以收集。

INSS的医学鉴定负责评估劳动能力丧失情况和停工性质,会审查临床病史、辅助检查,以及(如有)职业健康医师的报告或企业出具的社会保障职业档案(PPP)。正是在这一鉴定环节,决定待遇将按普通社会保障类别还是按工伤类别发放。

INSS认定工伤来源后所保障的权利

工伤性质一经认定,待遇即转为工伤性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代码为B91,与普通社会保障津贴(B31)相区别。这一区别带来的实际后果,远不止于待遇名称的不同。

其中最主要的是临时性就业稳定权,规定于第8.213/1991号法律第118条:领取过工伤津贴的劳动者,在待遇终止后的十二个月内享有劳动合同继续存续的保障,在此期间,无正当理由的解雇被推定为无效,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存在正当事由。

在因工伤停工的整个期间,企业还必须继续向雇员的专属账户缴存FGTS,这是第8.036/1990号法律第15条第5款的规定,即便该期间并不支付工资。而在普通社会保障津贴的情形下,这一义务并不以同样方式适用,这也进一步凸显了向INSS争取正确类别认定的实际意义。

此外,若能证明雇主在劳动安全规范方面存在过失,还可能影响到针对雇主提起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诉讼。INSS在行政层面对职业来源的认定,通常成为这一争议的起点;不过,雇主的民事责任遵循其自身的规则和期限,与社会保障程序有所不同。

当INSS仅按普通社会保障类别发放待遇,而职业来源的迹象已十分明显时,参保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申请转为工伤类别,提交医疗报告、PPP或其他能够支持流行病学技术关联的材料。若仍被拒绝,下一步便是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该待遇的工伤性质,并对就业稳定权以及停工期间应缴存的FGTS产生追溯效力。

常见问题

INSS的普通待遇与工伤待遇有何区别?

普通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B31)适用于劳动能力丧失与工作无关的情形;而工伤津贴(B91)则在存在与典型工伤、职业性疾病、工作相关疾病或第8.213/1991号法律第21条所列视同情形的关联时予以认定。这一区别直接改变了与停工相关的劳动权利,例如十二个月的就业稳定权,以及参保人在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由企业继续缴存FGTS。

企业不签发CAT,还能申请工伤待遇吗?

可以。当企业不履行义务时,工伤事故申报书可以由劳动者本人、被抚养人、所属行业工会、主治医生或公共机关正式提交。此外,社会保障流行病学技术关联机制允许INSS通过将确诊疾病与企业经济活动进行交叉比对来认定职业来源,而无需事先登记CAT。

所有与工作相关的疾病都能获得工伤待遇吗?

不能。第8.213/1991号法律明确排除了退行性疾病、特定年龄段固有的疾病,以及与工作无关且未列入社会保障部所编目录的疾病。INSS的医学鉴定会逐案评估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呈现的临床状况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或共同原因关联,依据包括各项检查、工作经历以及(如有)职业健康医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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