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ãos de detento algemado sendo fichado em uma delegacia

刑罚量定:法官如何在刑事诉讼中计算刑罚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刑罚量定(dosimetria da pena)是法官分三个先后阶段,结合犯罪的客观与主观情节,计算对被定罪人具体适用刑罚的程序。

有罪判决作出时,法官并不能随意选择刑罚。《巴西刑法典》第68条规定了必须遵循的三阶段方法,旨在使刑罚的确定更加理性、规范。了解每一个步骤,对于发现可能存在的错误并据此提起上诉至关重要。

第一阶段:基础刑

在第一阶段,法官依据《刑法典》第59条规定的八项司法情节进行审查:罪责程度、前科、社会行为、人格、动机、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害人的行为。每一项不利情节,都可能在该罪名法定最低刑与最高刑的范围内提高刑罚。

司法判例要求,对每一项作出否定性评价的情节都必须有具体的论证。仅仅断言前科记录不良是不够的,法官必须指出案卷中能够支持加重刑罚的具体材料。

每一项不利情节,都可能在该罪名法定最低刑与最高刑的范围内提高刑罚。

第二阶段:加重情节与减轻情节

在第二阶段,法官适用《刑法典》第61条至第66条规定的一般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常见的加重情节包括累犯、动机卑劣或微不足道,以及针对儿童或老年人实施的犯罪。减轻情节中较为突出的有自愿供认、相对未成年以及悔过。

司法判例一致认为,刑罚不得低于该罪名的法定最低刑,高级法院对此立场一贯如此。加重或减轻的幅度通常在六分之一左右,不过法律并未规定固定的比例。

第三阶段:加重事由与减轻事由

最后一个阶段考虑《刑法典》分则以及单行法律中规定的特殊事由。与加重情节不同,这一阶段法律会指明具体的比例,例如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典型例子包括连续犯和减轻处罚的毒品贩运(tráfico privilegiado)。

在这一阶段,根据所适用的比例,刑罚可能超出法定最高刑,也可能低于法定最低刑。因此,这一环节经常引发争议和上诉,尤其是在多项加重事由并存的情况下。

论证说理与司法监督

量刑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求明确说明理由,否则判决无效。缺乏具体的说理,会为高级法院的复审留下空间,并可能导致所判刑罚被减轻。根据STJ (巴西高等法院) 已形成的见解,诸如称犯罪引起社会愤慨、或行为在抽象意义上严重之类的笼统表述,并不足够。

司法判例要求,法官对每一项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司法情节,都应当指明取自案卷的事实依据。前科只有在不构成累犯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以避免重复评价(bis in idem),这一禁止规则已在多项判例汇编(súmulas)中得到重申。至于社会行为和人格,则不能推定,需要有鉴定报告或具体材料,而不能仅凭法官的主观印象。

量刑阶段的辩护策略

即使是在定罪之后,辩护方在刑罚的确定中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明确请求认定减轻情节、对论证不充分的司法情节提出异议,以及请求以限制权利刑替代自由刑,都应当写入最终辩论意见和所提起的上诉之中。在这一阶段有所疏漏,通常会成为上级审级重新审查的障碍。

另一个具有策略意义的方面,是正确适用折抵羁押期间(detração)、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等制度。这些制度能够显著降低最终的刑期总量,如果被忽略或适用不当,就足以成为提起刑事再审或人身保护令的理由。认真跟进量刑过程,是刑事领域从业者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累犯及其对刑罚的影响

累犯是对量刑影响最大的一般加重情节之一。被告人在因前罪被最终判决定罪后,在巴西或国外再次犯罪的,即被认定为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满五年,前一次定罪的加重效力即告消除,学理上称之为拟制累犯(reincidência ficta)。

不当认定累犯,是刑事判决中最常见的错误之一。如果犯罪记录证明书不能证明存在已确定生效的有罪判决,就不能将被告人作为累犯对待。辩护方应当核查判决确定生效的日期,并将其与新罪的发生日期进行比对,以确认该加重情节是否确实适用。

此外,还需区分累犯与恶劣前科。当前一次定罪不构成累犯时(例如已超过消除期间),该定罪可以在量刑的第一阶段作为恶劣前科使用。但在两个阶段以同一依据重复使用,就构成重复评价(bis in idem),为高级法院所禁止。

数罪并罚与总刑期的计算

当被告人在同一诉讼中被指控多项犯罪时,由于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则,量刑会变得更为复杂。在实质竞合中,各项刑罚相加,可能导致较重的处罚。在想象竞合和连续犯中,则适用最重之罪的刑罚并按一定比例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理相对更为有利。

连续犯由《刑法典》规定,要求同一种类的犯罪在时间、地点和实施方式上具有相近的条件。其认定在上诉阶段经常引发争议,因为可适用的加重幅度会随违法行为的次数而变化。高级法院的判例确立了递进式的参数,用以指导法官选择加重的比例。

至于不真正想象竞合,则是指行为人以单一行为、基于各自独立的意图,实施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项刑罚是相加的,而不是在加重一定比例的基础上累计适用。真正想象竞合与不真正想象竞合的区分,直接影响刑罚的总量,因此这一分类上的错误常常在上诉审中得到纠正。

替代刑与自由刑的替换

量刑结束时,法官会审查自由刑能否被限制权利刑所替代。这种可能性存在的条件是:所判刑罚未超过一定的法定限度,犯罪未使用暴力或对人身的严重威胁,并且被告人具备相应的主观条件,例如不是故意犯罪的累犯,且罪责程度、前科、社会行为和人格均较为有利。

限制权利刑包括社区服务、暂时剥夺权利、周末限制、金钱给付以及财产和价值的没收。根据所判自由刑的刑期,可以替换为一项或两项限制权利刑。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所附条件的,限制权利刑将转为自由刑,并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刑罚的初始执行制度也在这最后阶段确定。刑期较长的故意犯罪以封闭制为起点,而较轻的刑罚则可适用较宽松的制度。在确定初始执行制度或拒绝以限制权利刑替代时出现的错误,是刑事实务中提起人身保护令和上诉的常见原因。

常见问题

基础刑总是从法定最低刑开始吗?

不一定。当所有司法情节都有利时,基础刑定在最低刑。如果存在经过充分论证的不利情节,法官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按比例提高。

自愿供认一定会减轻刑罚吗?

原则上是的,前提是法官将其作为定罪的依据之一。STJ的第545号判例汇编(Súmula)承认,即便是部分供认或附条件的供认,只要在判决中被采纳,也构成减轻情节。

可以就刑罚量定提出上诉吗?

可以。刑罚量定经常在上诉以及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中受到质疑,尤其是在缺乏说理、重复评价或比例适用错误的情况下。高级法院对刑罚的重新审查十分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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