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与赔偿金:何时需要缴纳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所收款项的性质: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免征所得税,而可得利益损失(lucros cessantes)和劳动关系终止款项则适用特定规则。
一般原则:赔偿是对财产的恢复
从法律概念上讲,赔偿是对所受损害的填补,无论是财产损害(物质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根据税法的一般原则,旨在使财产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的赔偿,并不构成财产的增加,因此无需缴纳所得税(Imposto de Renda,简称IR)。这一理解源于《国家税法典》(第5.172/1966号法律)第43条,该条将取得任何性质的收入和所得的经济上或法律上的支配权,规定为所得税的应税事实。
当纳税人收到的赔偿金只是用来补偿被毁坏、受损或被盗财物的价值时,并不存在财产的增加:所得款项替代了丢失的财物,使财产维持在原有水平。例如,车辆全损所获得的保险金、征收补偿金,以及诉讼中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均适用这一逻辑。所收款项的补偿性质,是判断能否免税的决定性标准。
然而,如果所收款项超出了单纯的财产恢复,构成纳税人财产的增加,则需要缴纳所得税。可得利益损失(lucros cessantes,即纳税人因损害而未能获得的收益)就属于这种情况,其性质是收入,而非财产恢复。这一区分至关重要,也经常引发纳税人与联邦税务局(Receita Federal)之间的争议。
免征所得税的赔偿
立法和司法判例已经确认了赔偿金免征所得税的若干情形。根据第7.713/1988号法律第6条第V项以及STJ (巴西高等法院)的判例,个人和集体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免征所得税。其理由在于,精神损害侵害的是人格权(名誉、形象、尊严),相应的赔偿不同于应税收入。
工伤赔偿免税,依据为第7.713/1988号法律第6条第IV项。该项免税既涵盖因工伤或职业病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涵盖物质损害赔偿。由公权力机关支付的不动产征收补偿金同样免税,因为它代表的是对被征收财产的恢复,而不是财产的增加。
根据第7.713/1988号法律第6条第V项,精神损害赔偿免征所得税。
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FGTS (巴西工龄保障基金)的40%罚金)免税,代通知金(aviso prévio indenizado)以及PDV(自愿离职计划)相关款项也免税,依据为STJ第215号汇编意见(Súmula 215)以及第7.713/1988号法律第6条。理解各类税收的法律性质,有助于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区分补偿性款项(免税)与报酬性款项(应税)。
应缴纳所得税的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即受害人因损害而未能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其逻辑在于,这些款项替代的是在损害未发生时本应正常纳税的收入。因此,若某位专业人士因身体伤害无法工作而获得法院判决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则该赔偿需缴纳所得税,因为它相当于他本可获得的报酬。
劳动合同解除时支付的具有报酬性质的款项同样属于应税范围。工资余额、按比例计算的已届满休假工资加三分之一、按比例计算的第13个月工资以及加班费,均被视为劳动所得,须在源头代扣所得税。劳动合同解除中补偿性款项与报酬性款项的区分,是劳动税法领域争论最多的议题之一。
诉讼中收到的迟延利息是另一个已经得到解决的争议领域。STF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在RE 855.091案(第808号重大影响议题)中裁判,对迟延支付的劳动款项所产生的迟延利息,因具有补偿性质而免征所得税。这一理解适用于任何劳动款项的迟延利息,包括具有报酬性质的款项,对于在诉讼中一次性收到累计款项的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可观的税款节省。
诉讼中所获赔偿的税务处理
当赔偿金因诉讼而一次性支付时,由于应税收入在同一个日历年度内累积,可能导致税负过高。为缓解这一影响,第7.713/1988号法律第12-A条规定了按”累计收入”(Rendimentos Recebidos Acumuladamente,RRA)计算所得税的方式,即根据收入所涉及的月数适用所得税累进税率表,避免一次性计税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
在IRPF(个人所得税)申报中,诉讼所得款项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免税款项(精神损害赔偿、工伤、FGTS的40%罚金、代通知金、迟延利息)填入”免税收入”栏目,应税款项(可得利益损失、工资余额、按比例计算的休假工资、第13个月工资)填入”应税收入”栏目,并注明支付方以及代扣的所得税。
根据已确立的司法判例,纳税人在诉讼中支付的律师费,可以从所收取的应税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应在IRPF申报中填报净额(扣除律师费之后),并将支付给律师的费用作为可扣除的支出单独申报。如果纳税人就某项款项缴纳了所得税,而该款项后来经司法裁判被认定为免税,则可以通过不当缴税返还之诉(repetição de indébito)来追回。
常见问题
在诉讼中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征税?
根据第7.713/1988号法律第6条第V项以及STJ已确立的判例,精神损害赔偿免征所得税。无论所收金额多少,也无论损害的类型(单纯精神损害、美容损害或生存损害),该免税均适用。纳税人应在IRPF申报的”免税及不征税收入”栏目中填报该金额,并注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
通过诉讼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如何在IRPF中申报?
可得利益损失属于应税收入,应填入”从法人收取的应税收入”栏目(由企业支付时),或”累计收入”栏目(涉及多个月份时)。”累计收入”(RRA)制度允许更优惠的计税方式,即将金额除以收入所涉及的月数,再适用累进税率表。律师费可以从总额中扣除。
受益人领取的人寿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因被保险人死亡而领取的人寿保险金免征所得税,依据为第7.713/1988号法律第6条第XIII项。该免税适用于因被保险人死亡、永久性残疾或重大疾病而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额。至于保险资金投资所产生的金融收益(例如VGBL),则可能根据计划类型和投资期限而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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