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调整制度在违宪审查中的运用:违宪的法律为何仍然有效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在宣告某项法律违宪时,可以决定该裁判自何时起发生效力,以保障安定性为由,保护已经形成的既定法律状态。这一机制称为时间效力的调整(modulação de efeitos temporais),要求达到特别多数的表决门槛,并须作出专门的说理。
调整违宪裁判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当最高法院认定某项规范违反宪法时,自然的后果是确认该规范自始无效。依照无效理论,违宪的法律从未产生过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违宪宣告会溯及既往,推翻在该法律庇护下所做的一切。
时间效力的调整,正是让法院得以偏离这一一般规则的技术。法院不再适用溯及既往的无效,而是确定一个时间节点,裁判自该节点起生效,从而保护在该规范仍被推定为有效时形成的行为、合同和法律状态。
这一制度源于调和两种经常冲突的价值的需要。一方面是宪法的至上性,它排斥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另一方面是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如果每一次违宪宣告都推翻多年来基于善意形成的既定关系,这种稳定性将受到严重冲击。
宪法层面的依据:法律安定性与社会公共利益
集中审查中调整效力的法律依据,是第9.868/1999号法律第27条,该法规定了直接违宪之诉(ação direta de inconstitucionalidade)和合宪宣告之诉(ação declaratória de constitucionalidade)。对于违反基本准则之诉(arguição de descumprimento de preceito fundamental),相应的规定见于第9.882/1999号法律第11条。
该核心条文明确规定了运用这一技术的条件:
在宣告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违宪时,鉴于法律安定性或特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联邦最高法院可以经其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限缩该宣告的效力,或者决定该宣告仅自其裁判确定之时或另行确定的其他时点起发生效力。
从文本可以看出,效力调整并不是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它取决于对两个实质前提中至少一个的证明。法律安定性保护人们对现行规范所寄托的正当信赖,而特殊社会公共利益则保护集体利益,为保全这些利益,可以缓和溯及力。
正因为这是一种例外,最高法院的判例要求给出加重的说理。仅仅笼统地援引法律安定性是不够的,法院必须具体指明哪些关系会受到影响,以及为什么完全溯及既往会造成不成比例或者对社会有害的结果。
这种对高标准说理的要求发挥着控制作用。由于规则是溯及既往的无效,主张调整效力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各项要件已经具备,法院则应当阐明其认为构成了可以适用的例外情形的理由。
效力调整在宪法的规范约束力与对既定关系中正当信赖的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缺少这种权衡,该制度就会失去意义,沦为不加区分地使实体裁判相对化的工具,从而损害违宪审查本身的权威。
效力调整不能由认定违宪的同一多数来决议。
效力调整的类型:ex tunc、ex nunc与pro futuro
巴西违宪审查的一般规则是ex tunc效力,这个拉丁语表述指的是溯及既往的效力。宣告追溯至规范产生之时,并要求撤销在其有效期间内形成的各种状态,除非裁判明确作出不同的规定。
效力调整提供的第一种选择是ex nunc效力,意为自此时起生效。在这种类型下,裁判只对判决作出之日或确定之日以后产生后果,此前所做的行为则被完整保留。
第二种选择是pro futuro效力,即法院确定未来某个特定时刻作为效力的起点。当立即宣告无效会造成规范真空或行政混乱时,这一技术尤为有用,它给立法者或行政机关留出时间来适应新的状况。
最常见的时间节点包括:判决作出之日、判决记录公布之日和裁判确定之日。节点的选择并非随意,因为它精确地界定了哪些情形会得到豁免,哪些会被无效宣告所涵盖。
适当类型的确定,取决于所保护的法益的性质。例如,在税务事项中,效力调整通常用于保护已经完成的税款征收;而在行政事项中,则可以保留在被质疑规范有效期间内作出的任命、合同和管理行为。
三分之二的特别多数表决门槛
效力调整不能由认定违宪的同一多数来决议。法律要求更为严格的表决门槛,即联邦最高法院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相当于组成全体庭审会议的十一位大法官中的八位。
这一要求目的明确。由于这是对宪法溯及效力加以限制的例外,立法者希望确保审判者之间有广泛的共识,避免以简单多数就通过效力限缩而使其变得寻常。
实践中,表决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全体庭审会议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认定违宪或者排除违宪。只有在此之后,才在单独的部分中审查效力调整的请求,该请求必须获得所需的八票才能被接受。
如果未达到特别多数,效力调整即被驳回,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继续适用,即使大法官中的简单多数赞成限缩效力也是如此。因此,缺少所要求的票数,就会导致ex tunc效力的完全适用。
对正在进行的个案诉讼的影响
效力调整最敏感的方面之一,是它对确立裁判观点时已在审理中的案件的影响。最高法院在集中审查中作出的裁判对所有人具有效力并具有约束力,这会直接影响尚待裁判的个人诉讼。
当法院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时,就是在界定在该节点之前提出的请求能否从违宪宣告中受益。法院常常明确保留已经提起的诉讼,以保护在裁判观点确定之前就寻求司法保护的人的权利。
这种保留看重的是及时提起诉讼者的主动性,避免效力调整惩罚勤勉的当事人。在多个判例中,最高法院确定新的见解仅适用于未来的情形,但保护在裁判之日已在法院中就该问题进行争议的人。
因此,密切关注所确定的节点,对诉讼策略具有决定性意义。正确解读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可以看出哪些主张仍然可以援引,哪些请求仍然可行,以及该示范性裁判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正在进行的诉讼的结局。
由于违宪审查贯穿税务、社会保障和行政等事项,效力调整的实际影响出现在多个法律业务领域,需要对每一个具体情形进行个别分析。
最后需要指出,尽管第27条原本规定的是集中审查,最高法院也已开始承认在分散审查中同样可以调整效力,尤其是在具有普遍影响(repercussão geral)的案件裁判中,类推适用相同的法律安定性和特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
常见问题
如果最高法院不调整裁判的效力,会发生什么?
没有效力调整时,适用溯及既往效力的一般规则,即ex tunc效力。该规范被视为自始无效,违宪宣告涵盖在其有效期间内所做的一切行为。这意味着,已经形成的状态可能被撤销,不当缴纳的款项可能被返还,这一期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可能被重新审查,具体取决于个案情况以及在法院提出的请求。
谁可以申请调整时间效力?
申请可以由集中审查之诉的适格主体、制定被质疑规范的机关以及被程序接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法院本身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提出这一问题的讨论。无论何种情形,都必须证明存在法律安定性或特殊社会公共利益,因为这是授权限制现行立法所规定的溯及既往效力的前提。
在分散式违宪审查中可以调整效力吗?
可以。尽管法律的明文规定针对的是集中审查,但最高法院已开始在分散审查中同样适用效力调整,特别是在按普遍影响制度审理的案件中。在这些情形下,法院类推适用法律安定性和特殊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相同的要件,以及三分之二的特别多数门槛,并根据事项的性质和裁判对既定关系的影响来调整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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