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制度:从封闭制到开放制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刑罚执行制度决定了被判刑人如何服刑。本文为您讲解封闭制、半开放制和开放制的区别,以及晋级的条件。
巴西的刑罚执行制度
巴西的监狱体系实行累进式刑罚执行制度,该制度规定于《刑法典》(1940年第2.848号法令)第33条,并由《刑事执行法》(1984年第7.210号法律)加以细化。执行制度共有三种:封闭制、半开放制和开放制,三者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和服刑条件上各有特点。法官在有罪判决中确定初始执行制度,并综合考虑所判刑罚的刑期、是否构成累犯,以及《刑法典》第59条规定的司法情节。
刑罚individualization原则载于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XLVI项,要求所确定的执行制度须与被判刑人的个人情况及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STF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在第26号约束性判例中重申了这一原则,宣告对重罪(crimes hediondos)一律以封闭制作为初始执行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违宪,从而允许法官逐案individualization评估。
封闭制:特点与运作方式
封闭制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制度,被判刑人在最高或中等安全级别的监狱服刑,实行单人牢房,并有特定的隔离条件。《刑法典》第34条规定,在封闭制下服刑的人,白天须从事劳动,夜间休息时实行隔离。劳动在监狱内部进行,并根据被判刑人的能力安排。
刑期超过八年的有期徒刑(reclusão,即较重的徒刑),应当适用封闭制。根据《刑法典》第33条第2款a项,被判处reclusão的累犯,无论刑期长短,也适用封闭制。不过,STJ (巴西高等法院) 在第269号判例中确立:对于被判处四年以下(含四年)刑罚的累犯,如果司法情节有利,可以确定适用半开放制。
刑期超过八年的有期徒刑(reclusão),应当适用封闭制。
在封闭制下,被判刑人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能获准临时外出,例如配偶、伴侣、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姐妹去世或患重病,以及需要接受医疗。根据《刑事执行法》,这类外出许可由监狱长批准,并通知执行法官。
半开放制:过渡阶段
半开放制是中间阶段,被判刑人在农业劳改场、工业劳改场或类似场所服刑。其限制比封闭制宽松:被判刑人可以在外部工作,参加正规教育或职业培训,并可定期获准临时外出探望家人,依据为《刑法典》第35条以及《刑事执行法》第122条至第125条。
刑期超过四年且不超过八年,并且被判刑人不是累犯的,适用半开放制。半开放制下的临时外出由执行法官批准,每次不超过七天,可以在一年内多次续批,但须遵守刑事执行立法规定的限度。这类外出对于回归社会至关重要,使被判刑人得以维系家庭和社会关系。
半开放制下的外部劳动,不以服满刑期的最低比例为前提,这与封闭制不同:在封闭制下,《刑事执行法》第37条要求至少服满刑期的六分之一。外部劳动的机会对于被判刑人重新就业、为重返社会做好准备十分重要。
开放制与监禁的替代措施
开放制是限制最少的制度,其基础是被判刑人的自律和责任感。根据《刑法典》第36条,被判刑人应当在监狱之外且不受看管的状态下,白天工作、上课或从事经批准的活动,夜间及休息日则回到Casa do Albergado(过渡性收容所)留宿。
但在实践中,现实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巴西大多数司法辖区(comarcas)并没有Casa do Albergado,因此法院采取了一些替代措施,例如配合电子监控(电子脚镣)的居家羁押。STJ确立了这样的立场:没有合适场所的空位,不能成为阻碍晋级至开放制的理由,被判刑人应当以居家羁押方式服刑。
对于刑期不超过四年的判决,《刑法典》(第44条)允许以限制权利刑代替剥夺自由刑,例如社区服务、金钱给付和周末限制。适用这种替代须同时满足:犯罪不是以暴力或严重威胁方式实施的,被告不是故意犯罪的累犯,且司法情节有利。如果您想了解自己的案件适用哪种执行制度以及晋级的可能性,请咨询专业律师。如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晋级需要服刑多长时间?
刑罚晋级所需的服刑比例已由2019年第13.964号法律(《反犯罪一揽子法案》)修改,并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被判刑人的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对于普通犯罪,晋级需服满刑期的16%(初犯)或20%(累犯)。对于重罪(crimes hediondos),比例在40%至70%之间,取决于犯罪性质以及是否构成累犯。除时间条件外,还需要有监狱长出具证明的良好狱中表现。
开放制可以佩戴电子脚镣服刑吗?
可以。当辖区内没有Casa do Albergado的空位时(这在巴西大多数市镇是常态),法官可以决定以配合电子监控(电子脚镣)的居家羁押方式执行开放制。STJ已统一了这一立场,明确国家设施的不足不得损害有权适用开放制的被判刑人。
累犯一定从封闭制开始服刑吗?
不一定。尽管《刑法典》第33条规定,被判处reclusão的累犯应当适用封闭制,但STJ通过第269号判例放宽了这一规则:对于被判处四年以下(含四年)刑罚的累犯,如果司法情节有利,可以适用半开放制。每个案件都应当逐案分析,并考虑前罪的性质和被判刑人的个人情况。
Receba novidades por e-mail
Cadastre-se gratuitamente para receber nossos novos artigos.
Seus dados estão protegidos conforme a LGPD.
Ficou com dúvidas? Fale com um advogado especialista.
📱 Falar pelo WhatsApp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consulta jurídica individualizada.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específi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