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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冒犯成为犯罪:诽谤罪、毁谤罪与侮辱罪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骂人是小偷、散布关于邻居品行的传言,或是当众辱骂同事,这些情形看似各不相同,却都可能构成侵害名誉的犯罪。巴西《刑法典》将这类冒犯行为分为三种类型:*calúnia*(诬告式诽谤,即捏造他人犯罪事实)、*difamação*(损害名誉的诽谤)和*injúria*(侮辱)。弄清三者的区别至关重要,因为每一种罪所需的证据不同,可以提出的抗辩也各不相同,所产生的刑事和民事后果更不能混为一谈。

法律所保护的“名誉”是什么

侵害名誉的犯罪规定在《刑法典》第138条至第140条,所保护的法益在学理上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客观名誉,即一个人在社会上享有的声誉,也就是他人对其形成的印象。第二个层面是主观名誉,涉及个人对自身尊严与体面的感受,即一个人对自己的评价。

这一区分并非纯粹的学术细节,它决定了行为人究竟实施了哪一种犯罪。*Calúnia* 和 *difamação* 侵害的是客观名誉,因为它们取决于冒犯言论在他人中间产生的影响。*Injúria* 侵害的是主观名誉,直接指向被冒犯者本人,即使没有第三人听到这番攻击,也可以成立。

诬告式诽谤、诽谤与侮辱:具体区别

第138条规定的 *calúnia*,是指虚假地指称他人实施了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事实。其中有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一是言论必须描述一个具体的事实;二是该事实必须对应一种犯罪行为。明知没有发生,却声称某人侵吞了协会的资金,就是 *calúnia* 的典型例子,因为侵吞资金属于犯罪。

第139条规定的 *difamação*,同样要求指称一个特定的事实,但该事实仅仅有损名誉,并不构成犯罪。散布某人抛弃家庭,或者在生意上居心不良,都可能构成 *difamação*。这里与 *calúnia* 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在 *difamação* 中,事实是真是假并不重要,因为法律所制止的,是玷污他人形象的散布行为。

第140条所述的 *injúria*,则不以指称任何事实为前提。它因冒犯受害人的尊严或体面而成立,通常表现为辱骂、贬损性的称呼或粗俗的言辞。说某人无能、不诚实或品行不端,而没有叙述具体事件,往往就构成 *injúria*。

诬告式诽谤是指称虚假的犯罪,诽谤是指称不光彩的事实,侮辱则只是冒犯:三条不同的路径,带来同样的伤痛。

将这三种犯罪并列对照,会更加清楚。

罪名受侵害的名誉所指称的内容示例
Calúnia客观名誉被规定为犯罪的虚假事实指控他人实施了并不存在的盗窃
Difamação客观名誉有损名誉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说某人不打招呼就丢下工作
Injúria主观名誉负面的品质,不涉及事实骂人是骗子

请注意,*calúnia* 以事实虚假为前提,而 *difamação* 原则上并不讨论事实是否真实。至于 *injúria*,则无需任何事实,只要针对受害人的言辞具有侮辱性即可。

散布某人抛弃家庭,或者在生意上居心不良,都可能构成 difamação。

证据问题与所谓的“真实性抗辩”

由于每种犯罪都有自己的结构,所需的证据也各不相同。在 *calúnia* 中,事实是否真实是争议的核心,因为该罪恰恰取决于指称内容的虚假性。《刑法典》允许提出“真实性抗辩”(*exceção da verdade*),被告可以借此证明归于受害人的事实确实发生过,从而排除犯罪的成立。

在 *difamação* 中,真实性抗辩只在有限的情形下被允许,主要是冒犯针对的是公职人员,且与其履行职务有关。除此之外,证明事实属实并不足以使行为人免责,因为法律所制止的正是损害声誉的散布行为本身。

在 *injúria* 中,不存在真实性抗辩,原因很简单:没有需要证明的事实。冒犯在于侮辱本身,而价值判断是否属实,并不是可以在法庭上加以证明的事情。

在实践中,受害人通常会收集信息、语音、社交媒体上的发布内容、证人证言和录音等证据。冒犯内容以书面或数字形式固定下来,有助于举证,因此,发生在聊天群组和公开评论中的冒犯行为引发的诉讼数量不断增加。

撤回、宽恕与各罪的分量

法律给行为人留了一条重要的出路:撤回(*retratação*)。《刑法典》第143条规定,在 *calúnia* 和 *difamação* 中,如果被告诉人在判决前作出完全的撤回,则免除刑罚。撤回必须是完整的、不附保留的,并且要清楚地消除所实施的冒犯。

然而,这一可能性不适用于 *injúria*。由于 *injúria* 伤害的是受害人的尊严感,立法者认为单纯的撤回无法弥补所造成的损害,因此该制度不适用于这一犯罪。

刑事后果同样有所不同。这三种犯罪在某些情形下都可以加重刑罚,例如在多人在场时实施冒犯、针对老年人或残障人士,或者采用便于传播的方式。当 *injúria* 涉及种族、肤色、民族、宗教,或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士的身份时,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理,适用加重处罚。

还应当记住,这类犯罪原则上取决于受害人自己的发起,即通过自诉(*queixa-crime*)提出,期限为自知晓行为人之日起六个月。错过这一期限,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刑罚追诉权消灭。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并行

对行为人的追责并不止于刑事领域。侵害名誉同样会在民事领域产生赔偿义务,依据是《民法典》第186条和第927条,这两条规定了不法行为和赔偿损害的义务。因此,受害人可以请求判令行为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两个领域相互独立。同一行为既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也可能被判令支付民事赔偿,这并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双重处罚。二者属于性质不同的责任:一个旨在惩罚,另一个旨在弥补所遭受的损失。

在许多情况下,受害人会选择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赔偿之诉,尤其是当其主要利益在于经济赔偿和重塑形象,而不是对行为人施加刑罚时。赔偿金额会考虑冒犯的严重程度、传播的范围、双方当事人的状况,以及判决的教育意义。

在刑事途径、民事途径或两者并用之间作出选择,属于策略性的决定,应当综合考虑可用的证据、期限以及受害人的目标。由于涉及期限很短的专业决策,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具体案件都值得进行个别化的法律分析。

常见问题

诬告式诽谤(calúnia)与诽谤(difamação)在实践中有什么区别?

*Calúnia* 是指虚假地指称他人实施了构成犯罪的事实,例如指控某人偷了其从未偷过的东西。*Difamação* 是指指称一个仅仅有损名誉、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例如声称某人在生意上居心不良。在 *calúnia* 中,事实的虚假性是关键;在 *difamação* 中,法律所制止的是玷污声誉的散布行为,无论事实是否真实。

撤回能让行为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免于处罚吗?

不能。依据《刑法典》第143条,在判决前作出的完全撤回,仅在 *calúnia* 和 *difamação* 中免除刑罚。在 *injúria* 中,该制度不适用,因为冒犯伤害的是受害人的尊严感,而法律认为单纯的撤回无法弥补这类损害。即便如此,即使已经撤回,行为人仍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以在提起刑事追诉的同时,还请求赔偿吗?

可以。刑事领域与民事领域相互独立。受害人可以通过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或另行依据《民法典》第186条和第927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判决并不妨碍民事赔偿,因为每个领域都有各自的目的:一方面是惩罚,另一方面是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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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informações deste artigo são de caráter informativo e não substituem consulta jurídica individualizada. Cada caso possui particularidades que exigem análise específ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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