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ustração sobre responsabilidade civil acidente de transito

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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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是指造成损害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容貌(形体)损害;在许多情形下,这一责任还会落到车辆所有人身上,即使车辆是由经其许可的第三人驾驶的。

交通领域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Código Civil)第186条和第927条。这两条规定,任何人因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疏忽或轻率而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都有赔偿义务。在道路交通领域,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通常要对照《巴西交通法典》(Código de Trânsito Brasileiro)所禁止的行为来判断,例如超速、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违规超车以及酒后驾驶。

STJ (巴西高等法院) 的判例已逐步确立这样一种观点:违反交通行政规范,即推定违法者有过错,但该推定可以被推翻,这在实践中等于倒置了举证责任。被告须证明存在足以切断行为与损害事件之间因果关系的免责事由,否则就要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在有偿运送乘客的情形中,责任转为无过错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734条和《消费者保护法典》(Código de Defesa do Consumidor)。承运人对乘客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无须考虑其是否有过错,唯一的例外是能够证明存在不可抗力。

所有人与驾驶人的连带责任

讨论中的核心问题,是车辆所有人与实际造成事故的驾驶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42条确立,不法行为的行为人和共同行为人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例形成的规则,并由STF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第492号判例要旨(Súmula 492)固定下来,将这一逻辑延伸适用于汽车租赁公司,并通过类推适用于把车辆交给第三人的所有人。

这并不要求存在正式的合同关系,也不要求所有人本身有直接过错。只要交出了足以产生风险的物品,所有人就要对损害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车辆是被暴力夺走或被秘密盗用的除外。从本质上说,这属于in eligendo过错(选任不当之过错)的情形,目的是在驾驶人可能无力赔偿时保护受害人。

因此,受害人可以只起诉所有人,也可以只起诉驾驶人,或者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视哪种方式在财产上对自己更有利而定。在之后的追偿之诉中,已经履行赔付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34条,向实际造成损害的人追回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将车辆交给第三人,所有人即须承担赔偿义务,即使事故发生时他并不在驾驶座上。

不过,这种连带责任安排不同于雇主对雇员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后者规定在《民法典》第932条第III项。驾驶人作为公司的受托人行事时,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须证明其在选任或监督上有过错,这也是STF第341号判例要旨(Súmula 341)已经确立的观点。

只要交出了足以产生风险的物品,所有人就要对损害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车辆是被暴力夺走或被秘密盗用的除外。

可获赔偿的损害类型

受害人应得的赔偿涵盖范围广泛,且可以累积主张。财产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即修车费用、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财物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受害人在康复期间或因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未能取得的收入。

精神损害则源于对人格权的侵害,尤其是对身体和心理完整性的侵害。STJ第387号判例要旨(Súmula 387)确认,当事故后遗症造成可能引发社会性尴尬的永久性畸形时,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容貌(形体)损害赔偿。这是两项各自独立、依据不同的赔偿项目,应当分别计算。

受害人死亡的,还会产生民事性质的死亡抚恤金,支付给经济上依赖受害人的家属,期限至受害人按IBGE (巴西地理统计局) 测算的预期寿命年龄之日为止。对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已被稳定的判例所承认,再加上丧葬费用以及死亡前医疗费用的补偿,共同构成对受事故影响的家庭较为充分、有力的保护性赔偿体系。

常见问题

如果事故是由并非车主的司机造成的,应当由谁负责?

依据《民法典》第942条和STF第492号判例要旨,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起诉其中任何一方,也可以一并起诉二者;所有人在赔付之后,可以向直接造成损害的人行使追偿权,但车辆被暴力夺走或被秘密盗用的情形除外。

在同一个赔偿诉讼中,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容貌(形体)损害赔偿吗?

可以。STJ第387号判例要旨允许同时主张这两项赔偿,即使它们源于同一事实。精神损害赔偿补偿的是痛苦以及对心理完整性的侵害,而容貌(形体)损害赔偿弥补的是永久性的身体畸形,两者有各自的诉讼理由和法律依据,因此在判决中可以分别确定数额。

就交通事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损害事件发生之日起算,依据《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第V项。如果属于消费关系,例如有偿运送乘客,则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典》第27条规定的五年期限,自知悉损害及其责任人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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