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信任职务的证人可以在诉讼中出庭作证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巴西高级劳动法院在一起由医药代表(销售型)提起的诉讼中,排除了对担任信任职务的证人自动适用“嫌疑”的做法,并再次重申了就此问题确立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观点。
再审上诉(recurso de revista)中的裁判内容
负责审理的合议庭一致撤销了下级审级的裁判。该裁判曾认定一家制药实验室在劳动申诉中提出的证人存在“嫌疑”。合议庭就这一问题形成了如下认识:证人在公司担任信任职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当然使其丧失出庭作证的资格。据此,一些地区法院此前一直适用的自动化做法被排除。
该争议是通过再审上诉(recurso de revista)提交到高级劳动法院的。此前,地区法院仅将这些证人作为“陈述人”(informantes)采纳,而这一身份的陈述作为证据,分量较低。地区法院认为,担任信任职务与对任何证人所要求的中立心态不相容,尤其是在作证者同时还在庭审中担任公司代表(preposto)的情况下。
根据这一新的裁判,案卷将退回原审劳动法庭,位于埃雷欣(Erechim,RS),由其在考虑此前被拒绝的证言的基础上继续审理。这一转变改变了一场纠纷中的证据格局:该纠纷涉及加班费,以及一名来自南里奥格兰德州内陆地区的医药代表(销售型)所主张的奖金差额。
医药代表(销售型)一案
该诉讼由一名医药代表(销售型)提起,他在南里奥格兰德州内陆地区从事药品推广工作。在多项请求中,他要求确认未支付的加班费,以及与公司业绩目标计划相关的奖金差额,并主张其实际工作时间超出了正式记录。
在审理庭审(audiência de instrução)期间,劳动者对雇主提出的证人证言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其中有一名团队协调员,他还经常在该实验室的劳动案件庭审中担任公司代表(preposto),兼任多重角色。按照原告一方的主张,这会影响其作证所需的中立性。
证人在公司担任信任职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当然使其丧失出庭作证的资格。
一审法官驳回了取消这些证人资格的请求,但二审时观点发生了变化。地区法院认为,公司代表(preposto)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足够的中立心态,不能作为普通证人作证,并以此为由判令公司支付所主张的加班费。这一推理正是上诉的焦点,实验室在上诉中主张其辩护权受到了限制。关注劳动争议的人通常会就劳动法寻求专业指导,以评估此类证据对诉讼最终结果的影响。
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观点与辩护权
主审意见提到,这一问题已在重复性上诉案件(recursos repetitivos)的审理中得到统一。根据所确立的观点,担任信任职务本身并不产生“嫌疑”的推定:主张证人不公正的一方,须在具体个案中证明,该职务使证人丧失了庭审所要求的中立心态。
在审查上诉时,合议庭指出,地区法院虽认定了信任职务的存在,但没有记载任何要素表明这些证人拥有雇主所特有的指挥和管理权力。缺乏这种具体证明,仅仅拒绝这些证言,最终就限制了公司享有的对质权和充分辩护权,而这些都是劳动诉讼中受到保障的权利。
该裁判强化了在评估证人证言时进行个别化说理的重要性。法官不应作出笼统的排除,而应审查每一位作证者的具体地位、其权力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影响陈述真实性的特定迹象。对于需要规划诉讼策略的企业和劳动者,可以查阅本所的业务领域。
劳动司法中的嫌疑、回避与“陈述人”
劳动诉讼补充适用《民事诉讼法典》(CPC)中关于证人证据的规则,而CPC第447条区分了两种常被混淆的情形。“回避”(impedimento)涉及配偶、三亲等以内的血亲或姻亲、监护人、保佐人,以及与案件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嫌疑”(suspeição)则涉及密友、死敌、当事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就争议事项向某一方当事人提供过建议的人。这些情形均不得仅因担任信任职务而被推定,必须有具体证明,才能排除相关证言。
拒绝证言的实际后果取决于所认定的瑕疵。在绝对回避的情形下,该人无论以何种方式都不得作证。在嫌疑的情形下,法官可以免除其作证,或将其作为陈述人听取,该身份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第457条。陈述人作出陈述时无需承诺如实陈述,其陈述的证明价值较低,仅作为形成心证的辅助要素,与书证、鉴定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一并考量。
在加班费及各类津贴的争议中,言词证据往往具有决定性分量,尤其是在工时控制记录由雇主保管,或存在被判例所质疑的“整点式”考勤记录(registro britânico)时。因此,仅凭所任职务就自动取消证人资格,往往会破坏证据平衡,使提出证人的一方须在短时间内承担不成比例的举证负担,去提供其他证据手段,这也进一步凸显了在评估证言时进行个别化说理的重要性。
常见问题
在劳动司法中,什么被视为信任职务?
在劳动法语境下,信任职务是指涉及有别于一般岗位的指挥、管理或代表雇主权力的职能,具有更强的信赖关系,通常还有与之相匹配的报酬。这类岗位在工作时间和职务津贴方面通常适用特别的规则,但其认定取决于对具体职责的实际分析,而不仅仅取决于职位名称。
谁需要证明证人存在嫌疑?
证明证人存在嫌疑的责任由主张该瑕疵的一方承担,通常是试图排除雇主所提证言的劳动者。仅仅指出该人担任信任职务是不够的:必须提出具体要素,表明其缺乏中立性,例如拥有指挥和管理权力,或与争议标的存在直接联系。
以陈述人而非证人身份作证是怎么回事?
当法官认定存在某种回避或嫌疑情形时,可以将该人作为陈述人听取,该身份作出陈述时没有如实陈述的法定承诺。陈述人的叙述证明力较低,仅作为形成心证的辅助要素,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如书证、鉴定以及当事人的本人陈述一并考量。
Base legal cit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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