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U (巴西全国司法统一裁判庭) 重申: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津贴的“丧失工作能力”,应以被保险人在丧失工作能力开始前最后从事的惯常职务为准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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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联邦特别法庭全国统一裁判庭 (Turma Nacional de Uniformização dos Juizados Especiais Federais,TNU) 重申了其在社保鉴定问题上的一贯立场:认定是否具备领取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津贴的资格,应以被保险人在能力受限开始前最后惯常从事的职务为参照,而不是某种泛泛的、抽象的经济活动。
全国统一裁判庭重申的立场
这一裁判进一步巩固了多年来指导联邦特别法庭的基本方向,但在鉴定实践中,这一方向仍不时引发分歧。核心问题说起来简单,却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在审查被保险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时,鉴定专家不应去问这个人能否从事任何可以想象的职业,而应当问他能否胜任自己患病时实际从事的工作。
这一区别会带来很具体的后果。一名体力劳动者脊柱严重受伤,理论上仍可以坐着从事行政类工作。如果鉴定采用这种宽泛的推理,就会得出“具备工作能力”的结论,从而驳回津贴申请。全国统一裁判庭重申的立场否定了这条思路,要求分析必须从申请人实际的职业状况出发。
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津贴(此前称为 auxílio-doença,即疾病津贴)的目的,是保障因疾病或事故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工作的人。这一津贴本身具有临时性,意味着被保险人在康复后将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应当针对这一具体工作来认定丧失工作能力的逻辑。
支撑这一标准的法律依据
其规范依据是规定丧失工作能力类津贴的第8.213/91号法律。该法将津贴的发放条件设定为:被保险人在法定期间内无法从事自己的工作或惯常职业。“惯常职业”一词正是问题的核心,也正是全国统一裁判庭在统一全国各合议庭解释时所重申的内容。
设立统一裁判机制,恰恰是为了避免处境完全相同的被保险人,因案件所在地区不同而得到截然相反的司法答复。如果有的合议庭对丧失工作能力作宽泛解释,另一些却作严格解释,平等原则便被破坏了。重申“最后惯常职务”这一标准,正是为了终结这种“抽签式”的解释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以惯常职业为准来认定,并不等于自动推定丧失工作能力。被保险人仍须通过医学证据证明,疾病确实使其无法从事原来所做的工作。这一标准只是划定了鉴定的对象范围,并不免除对能力受限的举证责任。
一名体力劳动者脊柱严重受伤,理论上仍可以坐着从事行政类工作。
为什么惯常职务是恰当的衡量标准
以最后从事的职务作为参照,符合现实原则。劳动能力并不是在实验室里测量的抽象概念,而是完成那些维持被保险人生计的具体工作任务的实际能力。如果拿这个人从未从事过、也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来评估其是否丧失工作能力,得出的结果必然是人为的,也是不公正的。
不妨设想一位五十岁的泥瓦匠,识字不全,职业经历完全在建筑行业。如果说他“假设上”可以去做前台接待或电话营销员,就忽视了他缺乏相关资质、年龄偏大以及劳动力市场中的现实障碍。以惯常职务为出发点的鉴定可以避免这种抽象化,使被保险人免于遭受脱离其实际生活的拒绝。
此外还有一个体系上的理由。如果丧失工作能力是部分性的、永久性的,并且确有转岗从事其他工作的康复可能,法律制度自有相应的机制,例如转介职业康复,以及在适当情形下转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退休金。临时津贴并不是用来强迫被保险人立即转行重新就业的场合。
衡量劳动能力,应当看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工作,而不是他从未做过的抽象职业。
这样的逻辑衔接,可以避免被保险人在患病到可能重新就业之间的这段时间里陷入无助。因此,惯常职务并不只是鉴定中的一个技术细节,而是在面对丧失工作能力风险时,对社会保障权利的法律表达。
司法鉴定与鉴定报告应有的内容
这一立场最直接的影响,落在司法鉴定专家的工作上。鉴定报告必须准确指出被保险人的惯常职业是什么,描述其对体力和精神的要求,然后回答所诊断的疾病是否影响这些具体任务的履行。如果报告只是笼统地认定存在或不存在丧失工作能力,而没有把病症与具体职务联系起来,在技术上就是不充分的。
当报告遗漏了惯常职业这一点时,就为提出异议提供了空间。被保险人及其律师可以要求鉴定专家作出说明、提出补充问题,并指出诊断与结论之间的矛盾。全国统一裁判庭对这一标准的重申,强化了这些主张,因为对报告的质疑建立在统一的裁判立场之上,而不只是法官个人的孤立解释。
此外,裁判者不应只看鉴定报告,还应综合全部证据。私人医疗文件、休假停工记录、就诊记录,以及对工作条件的描述本身,共同构成了一幅图景,使人能够把鉴定结论与被保险人的真实处境进行对照。
对申请津贴者的实际影响
对被保险人来说,最主要的启示是:要清楚地以文件证明自己从事的是什么工作,以及这一工作的真实要求是什么。工作证、合同、职位说明,甚至关于日常工作情况的陈述,都有助于确定鉴定的正确参照标准。对惯常职务的证明越具体,笼统评估损害申请的可能性就越小。
对于因“具备从事其他活动的能力”而被拒绝津贴的人来说,这一标准的重申是提出申诉的有力依据。无视惯常职务的拒绝决定,违背了已经统一的裁判立场,可以根据案件所处阶段,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予以复审。
不过,也应当谨慎,避免作过于简单化的解读。惯常职务标准既不保证自动获批,也不排除对丧失工作能力提供充分证据的必要。它确立的是正确的分析角度,而被保险人仍须用有力的医学材料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间内确实无法从事自己的工作。
这一立场也凸显了妥善开展诉讼取证的重要性。准确的鉴定问题、对有缺陷报告的有理由的异议,以及提交最新的医学证据,都会显著提高此类案件胜诉的几率。
常见问题
以最后惯常职务来认定丧失工作能力是什么意思?
这意味着鉴定应当核查被保险人能否胜任其患病前实际从事的工作,而不是市场上任何泛泛的职业。衡量标准是这个人具体的职业状况,即能力受限出现时他实际从事的工作在体力和精神方面的要求。
这一标准能否保证自动获得津贴?
不能。这一立场只是确定了鉴定评估的正确角度。被保险人仍须通过有力的医学证据证明,疾病或事故使其在法定期间内无法从事惯常职业。该标准划定了鉴定的对象范围,但并不免除对丧失工作能力的实际举证。
如果鉴定评估的是从事其他工作的能力,该怎么办?
如果报告以惯常职业之外的其他职业为依据,得出具备工作能力的结论,可以对其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专家作出说明,并提交补充问题。这种泛泛的评估违背了已统一的裁判立场,可作为行政申诉或司法上诉的依据。最理想的做法是收集清楚的证据,证明实际从事的职务,以及疾病如何影响这些任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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