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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J:更正PPP的诉讼归劳动法院管辖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巴西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庭明确,当INSS(巴西国家社会保障局)未被列为被告时,要求更正《社会保障职业档案》的诉讼应由劳动法院审理。该指导意见源自2026年6月16日审结的一起管辖权争议案。

第一审判庭确定了什么

该判决确立了即时适用的指导意见:当INSS不在诉讼被告一方时,为社会保障目的而要求更正《社会保障职业档案》(即PPP)的争议,由劳动法院受理和审判。判决系一致通过(STJ CC 220.345/SP)。

本案的具体情形是:一名公共雇员对一家市级基金会(间接行政机构)提起作为义务之诉,目的是更正PPP的内容,该文件系这名劳动者打算提交给社会保障机构的材料。INSS并未被追加进入诉讼。

由于本案并非重复性上诉程序,该判决不具有强制遵循的裁判要旨。即便如此,它对实务仍有相当分量的指引作用,因为这一认定出自该院集中审理社会保障与行政事务的审判庭,并且切实解决了关于管辖法院的僵局。

案件走到高等法院的过程

这起诉讼最初在劳动法院提起。劳动法院认定自身无管辖权,裁定将案卷移送州普通法院。普通法院的公共财政庭收案后持不同意见,于是提出消极管辖权争议。

所谓消极管辖权争议,是指两个法院都拒绝受理同一案件。双方均不承认自己有管辖权,案件便一直停滞,直到上级法院裁定由谁审理。这段毫无进展的空档,正是明确管辖法院为劳动者免除的实际代价。

第一审判庭解决了这一僵局,确认更正请求由劳动法院管辖。该裁定并未审查PPP是否确实存在错误,这一问题留待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技术证据作出判断。

管辖权取决于诉讼请求,而非背后的事项

判决理由从该院已确立的前提出发:管辖权原则上按ratione materiae(事项管辖)确定,即取决于所提诉求的法律性质。这一性质来源于诉讼请求和诉因,而不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涉入。

这一标准解释了判决结果。文件的用途固然是社会保障方面的,但诉求的内容却是要求雇主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更正其自己出具的记录。所争议的义务属于企业,而非社会保障机构。

判决援引了ADI 3.395/DF案的裁判,在该案中,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对经第45/2004号宪法修正案修改的《共和国宪法》第114条第一项作出了解释。在分析”劳动关系”这一表述时,最高法院排除了任何将公共行政机关与具有典型法定任职关系或行政法律性质关系的公务员之间的案件划归劳动法院管辖的解读(STF ADI 3.395/DF)。

第一审判庭由此提炼出适用于本案的检验标准:公职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机构之间的争议由谁管辖,取决于双方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基于CLT(巴西劳动法统合法)建立的关系归劳动法院;法定任职关系或行政法律性质的关系则仍由联邦或州的普通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由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决定,而不取决于拟更正文件的社会保障用途。

正因如此,这名受雇于间接行政机构、适用CLT的公共雇员,其法定管辖法院便是劳动法院。倘若她担任的是法定任职制度下的正式编制职位,同样的推理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案件将归普通法院管辖。

第8.213/91号法律中的PPP与企业的义务

第8.213/91号法律第58条规定了特殊工作活动的证明方式。该条第1款规定,参保人实际暴露于有害因素的证明,须通过按INSS规定格式、由企业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表格进行,并以工作环境条件技术报告为依据。

同一款还要求,该技术报告须由职业医师或劳动安全工程师依照劳动法规出具。PPP正是履行该条所规定表格功能的文件,而技术报告则是它的支撑依据。

第2款补充规定,技术报告中应载明是否存在能够将有害因素强度降至容许限值的集体或个人防护技术,以及关于相应场所采用该技术的建议。

第4款完成了整体框架:企业应当编制并持续更新涵盖劳动者所从事活动的职业档案,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其提供该文件的真实副本。这项义务是持续性的,并不仅限于离职之时。

违反义务是有后果的。第3款规定,企业若未根据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持续更新技术报告,或出具的实际暴露证明文件与相应技术报告不符,将受同一法律第133条规定的处罚。

这一法律架构说明了STJ关于管辖法院的结论。编制、更新并交付该文件的义务落在雇主身上,并源于劳动合同。拒不履行的是企业,诉讼针对的也正是企业。

促使参保人要求更正的缺陷

管辖问题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有缺陷的文件十分常见。引发更正之诉的瑕疵,在特殊工种退休和特殊工龄折算的申请中反复出现。

  • 遗漏有害因素,尽管企业自己的技术报告中已有记载。
  • 对部门和岗位的描述笼统,未写明实际执行的工作任务。
  • 暴露期间不完整,在已证明的合同年限中存在空缺。
  • 缺少环境记录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 记录了有害因素的强度,却未注明所采用的测量方法。
  • 防护设备信息与作为文件依据的技术报告不符。

这些缺陷没有一项能由参保人自行更正。填写由企业负责,因为环境记录和职务履历都掌握在企业手中。当企业持续拒绝时,司法途径就成了唯一出路,而在哪里起诉也就不再是无关紧要的程序细节。

对依赖PPP的人而言,实务上有何变化

收到不完整PPP的劳动者有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二者不可混淆。把它们当作一回事,是常见的受损原因。

第一条是行政途径,面向INSS,争议的是享受待遇或折算缴费年限的权利。第二条是针对雇主的诉讼,旨在更正文件。这一指导意见作用的正是第二条路径:管辖法院一经确定,只要是CLT劳动关系且社会保障机构不是被告,起诉状就应递交劳动法庭。

向错误的法院起诉很少会导致案件终结,但会造成拖延。案卷须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两个法院互相推诿,还会引发管辖权争议并上报上级法院。这一过程所耗费的时间,往往超过社会保障机构审核申请的期限。

有必要指出判决明示的适用界限。该指导意见以INSS不在诉讼被告一方为条件。社会保障机构与雇主一并被诉的情形,并未在该案中得到审查,此时推理的前提便不复存在。

该判决也没有认定相关工作属于特殊工种,或文件确有错误。这属于实体审查,将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进行,需要技术报告、技术证据以及对工作环境真实状况描述的分析。

对于已有申请在办理中的人来说,当务之急是准备文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索取PPP,保留申请回执,并将收到的内容与现有技术报告逐一比对,便可在起诉之前准确衡量缺陷的范围。

常见问题

企业拒绝更正PPP时,由谁来更正?

更正应通过作为义务之诉向雇主本身主张。根据第一审判庭的指导意见,当劳动关系受CLT调整且INSS未被列为被告时,此类案件由劳动法院审理。

这一认定是否同样适用于法定任职制度下的公务员?

判决理由按关系性质区分不同情形。CLT劳动关系归劳动法院;法定任职关系或行政法律性质的关系仍归普通法院,视公务员所隶属的公共机构而定,由联邦或州法院管辖。

申请特殊工种退休前,必须先更正PPP吗?

两项措施之间没有强制的先后顺序。行政申请可凭现有材料提出,针对雇主的诉讼则可同步进行。不过,备齐正确的文件仍能降低因暴露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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