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ta aérea de mata fechada com pequeno lago entre as árv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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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保护区:STJ(巴西高等司法法院)维持拆除令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STJ(巴西高等司法法院)第2庭裁定,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不能成为保留永久保护区内所建房屋的依据,并确认了拆除令。

高等司法法院审理的案件

合议庭审查的是一栋面积400平方米的住宅,该住宅建在距Lagoa da Conceição湖仅16米处,位于佛罗里扬诺波利斯,坐落于terrenos de marinha(海岸国有土地)之上。争议的核心在于,能否依据法律一般原则免除拆除该建筑的义务,尤其是在该地区城市化已经成形、基础设施已完备数十年的情况下。

第4区联邦区域法院的意见恰恰相反。该区域法院认为,单独拆除一栋房屋不会带来显著的环境收益,因为当地的原生植被早已消失多年,周边到处都有人类居住的痕迹。然而,STJ在上诉审中否定了这一推理。

最初的审查由Herman Benjamin大法官负责,他以独任裁定支持了特别上诉,并在环境事务中适用了禁止援引既成事实理论的规则。他在第2庭的继任者Maria Thereza de Assis Moura大法官在审理内部申诉时确认了这一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一致表示赞同。

环境立法面前的合理性与比例原则

业主的辩护方主张,该地区的城市化早在1941年就已获公权力批准,也就是说,早于1965年的《森林法典》出台,也早于永久保护区法律制度的确立。上诉人认为,这样的时间顺序要求作出不同的解释,否则保护性规范就会被不公正地溯及既往。

然而,STJ驳回了这一主张。法院认为,援引比例原则和合理性来保留该建筑,实际上等于排除《森林法典》的适用,并违背关于环境保护的既定判例。因此,仅凭城市已经成形这一理由,不足以对抗法律明文规定的保护性命令。这一争论涉及巴西环境法的核心议题,尤其是在原则性的灵活处理应以强制性规范为限这一点上。

确立这一方针时,合议庭进一步强调,占用状态在时间上的稳定性,并不产生足以抵消法律保护性命令的主观权利。长期形成的既成状态,不能使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得以延续,因为针对环境保护不存在所谓的既成事实。判例在一系列涉及沿海、河岸及山坡建筑的案件中,都印证了这一方针。

长期形成的既成状态,不能使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得以延续,因为针对环境保护不存在所谓的既成事实。

还应当指出,所确立的论点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从建造到提起修复之诉所经过的时间,并不能使最初的违法性变为合法,尤其是在环境法律明文规定了保护性命令的情况下。这一解读与财产的社会功能以及宪法所规定的保护义务相一致。

环境责任与义务的移转

本案判决的另一个关键点,涉及环境义务所谓的propter rem(随物义务)性质。主审大法官指出,即便仅为论证而假定损害是由先前的占用人或该地区的历史性城市化进程造成的,这一情况也不会免除当前停止非法占用的义务。恢复该区域的责任随不动产而走,并移转给每一位新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

这一推理与咨询和诉讼业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形直接相关,涉及不动产问题与土地合规化,尤其是在买受人不知道该财产上存在环境限制的时候。判例再次确认,环境义务具有长期性,这要求买受人在购买之前负责核查,该不动产是否与永久保护区、水道两岸地带、山坡、红树林或restingas(沿海沙地植被带)存在重叠。

还应当指出,该判决强化了这样一种解读:环境规范的解释应当有利于对环境的最大限度保护,避免用论证上的构造架空法律的命令。其实际结果是,仅凭主观善意的主张,并不足以免除全面修复的义务,尤其是在建筑占用了《森林法典》所划定的保护地带时。

对所有权人和占有人的实际影响

对于持有靠近水体、山坡、山顶或法律所列其他永久保护区情形的不动产的人而言,这一先例强化了在环境尽职调查中格外审慎的必要性。取得之前,建议审查不动产登记簿、图纸、市级和州级证明文件,并与官方地理坐标数据库进行比对。市政府的许可或早年的行政批准,并不能取代对与保护区重叠情况所作的最新技术审查,这一点可见于与行政法及其合法性控制相呼应的各项先例。

合议庭的结论是,维持拆除令符合永久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保护功能。该判决向市场和司法机关发出信号:以城市已经成形为依据的论点,即使披着表面合理的外衣,一旦与《森林法典》的字面规定以及公民法院(即STJ)的既定判例相对立,也不能占上风。

常见问题

什么是永久保护区?

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地域空间,无论是否有原生植被覆盖,其环境功能在于保护水资源、景观、地质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森林法典》规定了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水道两岸地带、水源地周边、湖泊和潟湖、坡度超过45度的山坡、山顶、restingas(沿海沙地植被带)和红树林。其划定范围随水道宽度或地理类型而异,因此必须查阅最新的技术标准。

在APP(永久保护区)内建造的房屋可以合规化吗?

合规化属于例外情形,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通常与现行规范出台之前已经成形的城市区域相关,并须加入环境恢复计划且满足技术要求。即使在这些情形下,也不会自动认定其合规,当发现直接违反《森林法典》时,司法机关可以否定这种认定。必须逐案分析,因为行政上表面的容忍,并不能取代关于能否保留该建筑的法律审查。

不动产出售后,谁来承担环境损害的责任?

环境责任具有propter rem(随物义务)的性质,也就是说,它随不动产而走,并移转给新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无论最初的损害由谁造成。买受人承担停止非法占用并恢复受保护区域的义务,理论上可以在民事层面向出让人追偿。因此,取得前进行环境审计是必不可少的审慎措施,尤其是在沿海、河岸或地势起伏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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