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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律师费合同前应如何审阅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与律师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像审阅银行合同那样,逐条仔细阅读每一项报酬条款。这份文件决定了您要付多少钱、何时付款、哪些项目会作为费用计入账单,以及如果双方关系在诉讼结束前终止会发生什么。弄清这些要点,既能避免意外收费,也能同时保护委托人和律师双方。

律师费合同必须写清楚的内容

律师费合同是将当事人与其律师之间的关系正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书。它绝非走过场的形式:合同要写明服务的内容、付款方式以及律师执业的范围。一份措辞严谨的合同能够减少日后的纠纷,因为它把口头上的期待变成了书面的义务。

有三个要素最容易引发疑问。第一是约定律师费与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之间的区别:前者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约定,后者则是败诉一方依法院裁判支付的费用。把两者混为一谈,当事人会误以为自己只需付一次钱,而实际上可能存在两笔性质不同的款项。

第二个要素是计算基数。合同必须说明,所约定的百分比是按案件标的额计算、按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计算,还是按固定金额计算。这一区别至关重要:按经济利益计算的百分比,只有在取得成果时才需要支付;而固定金额则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须支付。

第三个要素是服务范围的界定。一份委托在一审程序中代理的合同,并不能推定涵盖向上级法院提起的上诉。当事人以为自己委托的是整个诉讼,律师却认为只受托办理某一阶段,分歧便由此产生。合同的标的条款必须明确写明受托代理的范围到哪一步为止。

胜诉酬金:如何运作,风险何在

胜诉酬金,又称附条件律师费,只有在诉讼达到约定结果时才需支付。对于无力预先垫付费用的人来说,这种模式颇具吸引力,因为它把诉讼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了律师。律师只有在当事人胜诉时才能获得报酬,而约定的百分比通常也反映了这种不确定性。

敏感之处在于如何界定”胜诉”。赢得官司与实际拿到钱是两回事。一份有利的判决如果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始终未能兑现为付款,就可能引发关于是否应支付胜诉酬金的争议。合同应当明确,胜诉是以判决生效为准,还是以实际收到款项为准。

赢得官司与收到款项是两个不同的时间点,合同必须写明究竟由哪一个触发胜诉酬金的收取。

另一个需要留意的是百分比的高低。收取胜诉酬金必须遵守合理适度的限度,不能吞掉当事人所获利益中不成比例的份额。过高的百分比再叠加已经支付的固定律师费,可能构成收费过度,可依法予以调整。当事人应在签字前把所有款项加总,看清这次委托的总成本。

还应当留意胜诉酬金与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之间的关系。在许多合同中,法官判定的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归律师所有,而非归当事人。如果合同同时还约定了按当事人所获利益计算的胜诉酬金,律师便可从两个来源获得报酬。这本身并不违法,前提是合同透明,当事人清楚两者相加的数额。

费用报销,以及OAB收费标准所禁止的行为

诉讼费用与律师费是两回事。法院诉讼费、公证处费用、各类规费、执行员送达费以及鉴定人费用,都属于诉讼过程中的开支,由提起诉讼的一方预先垫付。合同通常会约定这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若由律师先行垫付,则事后向律师报销。

问题往往出在费用条款含糊不清的时候。如果条款笼统地授权律师扣除任何款项而无需报账,就为没有凭据的收费留下了空间。良好的做法是要求每一笔报销的费用都提供书面凭证,并清楚区分哪些是诉讼成本、哪些是对律师工作的报酬。

OAB(巴西律师协会)各地方分会制定的律师费标准表,是律师服务最低收费的参考依据。它为报酬设定了下限,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作为法院酌定律师费的参照标准。系统性地以低于标准表的价格收费,并以此作为招揽客户的手段,是律师执业法所谴责的行为,因为这构成了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这份标准表有助于校准预期。远低于下限的报价,可能意味着服务浮于表面或存在违规招揽;相对于案件复杂程度明显高出合理范围的报价,则值得提出质疑。该标准并非硬性束缚,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但它为协商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起点。

律师业的商业化同样被禁止。承诺保证结果、把法律服务当作货架商品来做广告、通过诱导方式拉拢案源,都违反了这一职业的伦理规范。当事人若察觉到此类做法,应当加倍警惕,因为”稳赢”的承诺与司法诉讼的本质根本不相容。

解除合同:律师费如何处理

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无限期地受合同约束。当事人可以撤销委托、更换律师;律师也可以辞去对案件的代理。这种自由是存在的,但它会产生经济上的后果,合同必须事先作出安排,以免在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一般而言应按已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比例的律师费。仅仅因为关系在判决之前终止,就让数月的工作得不到任何回报,这并不合理。合同可以事先约定这一比例部分的计算标准,从而缩小解约时的争议空间。

相反的情形同样需要规则。如果律师在诉讼的关键阶段无正当理由辞去代理,则可能无权获得全额律师费,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仍须继续承担代理责任,以免当事人失去辩护。辞去代理并不是一张可以说走就走、抛下案件的通行证。

解约违约金条款需要格外留意。对当事人行使更换律师权利施以不成比例的惩罚性违约金,可由法院审查并予以减少。平衡点在于:约定的应是对实际工作的补偿,而不是把缔约自由变成陷阱的惩罚。签字前读清这一条款,决定了日后是平静退出,还是陷入新一轮争执。

最后,当事人应保存已签署的合同副本以及全部付款凭证。将双方关系记录在案,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它能证明约定的内容,便于报账核对,并在费用争议诉至法院时作为证据。书面透明是防范意外收费的最佳良方。

常见问题

约定律师费与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是同一回事吗?

不是。约定律师费是当事人与律师在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的。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则由法官判定,在诉讼结束时由败诉一方支付,一般归律师所有。两者性质不同,合同应当写明每一项对当事人如何适用,以免当事人对两者相加的数额感到意外。

律师可以在律师费之外另行收取诉讼费用吗?

可以,而且这样区分是正确的。诉讼费、公证处费用、送达费以及鉴定费都属于诉讼开支,与律师工作的报酬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应要求合同约定每一笔报销的费用都须提供书面凭证,避免没有依据的笼统收费。当事人有权核对自己支付的哪些是成本、哪些是律师费。

如果我在诉讼中途更换律师,已付的钱会不会白交?

一般而言,与实际已完成工作相对应的部分不会损失。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但须按解约之前已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比例的律师费。为惩罚更换律师而约定的不成比例的违约金,可由法院审查调整。因此,保存好合同和付款凭证,对于公正地计算双方关系的最终账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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