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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适用情形与提起方式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是巴西的一种宪法性诉讼,专门用于保护人身行动自由,对抗违法行为或权力滥用。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无需律师代理;既可以制止已经发生的强制措施,也可以预防即将危及被申请人行动自由的威胁。

宪法依据与适用情形

人身保护令规定于《巴西联邦宪法》第5条第LXVIII项,保障任何人不得在缺乏正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剥夺自由或受到自由被剥夺的威胁。《刑事诉讼法典》第647条和第648条具体列明了可以提起该诉讼的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的羁押、由无权限的机关作出的羁押决定、授权羁押的原因已经消失、违反必要的法定程式等。

该诉讼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救济型人身保护令,也称解除型,适用于强制措施已经实际发生的情形,也就是被申请人确实已被羁押,或者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其二是预防型人身保护令,用于排除具体且迫在眉睫的羁押威胁,一旦获准,将签发所谓的“安全通行令”(salvo-conduto)。

司法实践中的一致看法是:人身保护令(writ)不适用于对证据进行深入审查,在有普通救济途径可用时,也不能代替这些途径。选择这一途径的前提是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即无需经过举证程序即可当即认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资格及管辖法院

宪法对提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资格规定得十分宽泛。被申请人本人、任何为其利益行事的第三人(无论是否为律师、亲属,也无论是否具有正式关系)、检察院,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法院自身依职权,都可以提起。这是巴西法律体系中少数不要求具备诉讼代理资格的诉讼之一,使人们更容易获得对人身自由的紧急保护。

被申请人一方是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即作出或下令作出违法行为的主体。它可以是公共机关(警察局长、法官、监狱长),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是私人,即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事实上行使支配力的人,例如在私营精神病诊所中的强制收治。

审理人身保护令的管辖权取决于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如果该行为出自联邦一审法官,则由相应的联邦区域法院(Tribunal Regional Federal)管辖。对联邦上诉法院法官(desembargadores federais)的行为提出异议,应向高等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提出。对STJ法官或各高级法院法官的行为,则向联邦最高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提出。在州一级,一审法官的行为由州法院(Tribunais de Justiça)进行复审。

如何撰写并提交起诉状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状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但必须包含最基本的内容,以便法院进行审查。需要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姓名、身份信息及事实状况)、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其身份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强制或威胁的清楚陈述,以及请求准予发出该令,可同时请求或不请求先行裁定。没有律师并不妨碍法院受理,但有合格的专业人士参与,往往能使所提出的法律理由更为专业。

在情况紧急且存在 fumus boni iuris(表面上权利成立的可能性)时,可以提出先行裁定请求,由承办法官在合议庭审理之前以独任方式作出准许决定。对于被认为违法的现行犯逮捕、预防性羁押或临时羁押,附带先行裁定请求的人身保护令是最快的途径,可以在等待合议庭作出最终审理之前中止强制措施。

笼统地作出预防性羁押决定,而没有具体的、个别化的事实依据,即构成违法强制,可据此提起人身保护令,而无论签署该决定的机关在形式上是否有管辖权。

提交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书记处办理,也可以通过电子系统(PJe或e-Proc,视审级而定)进行;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654条第1款的规定,以电报或传真方式提交。准予发出令状后须立即执行,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若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

对有管辖权的法官作出的预防性羁押决定,可以提起人身保护令质疑其合法性吗?

可以。当《刑事诉讼法典》第312条规定的预防性羁押法定要件没有在案卷中得到具体证明时,法官在形式上有管辖权并不妨碍通过人身保护令进行审查。笼统作出决定,而缺乏适当且个别化的事实依据,即构成违法强制,可以通过这一宪法性诉讼向二审法院请求纠正。

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人身保护令来讨论?

在没有明显违法情形影响被申请人自由的情况下,人身保护令不是重新讨论已生效判决实体问题的适当途径;也不能用于质疑单处罚金的适用,不能用于争辩需要对全部证据进行广泛重新审查的问题,也不能用来替代仍在上诉期内的可用救济手段。将人身保护令不当地用作上诉的替代手段,通常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州法院驳回了人身保护令,接下来有哪些途径?

对于州法院(Tribunal de Justiça)或联邦区域法院(Tribunal Regional Federal)作出的驳回裁判,如涉及普通犯罪,可依据《巴西联邦宪法》第105条第II项“a”款,直接向高等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提起宪法普通上诉。如果问题涉及宪法争议,还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Supremo Tribunal Federal)提起特别上诉(recurso extraordinário)。与此同时,也不妨碍向STJ或STF另行提起人身保护令,只要所依据的理由不同于先前已审查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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