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预约合同:效力与风险
本页为葡萄牙语原文的译文,仅供参考,内容涉及巴西法律。如有出入,以葡萄牙语版本为准。 阅读葡萄牙语原文
买卖预约合同(compromisso de compra e venda)是不动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会为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但其能否对抗第三人,取决于是否经过登记。
买卖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
买卖预约合同(也称买卖允诺或预备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将来订立不动产买卖正式合同的法律文件。它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有其自身的效力,适用《民法典》第1.417条和第1.418条的规定;涉及城市地块分割销售的,还适用第6.766/79号法律。
与最终的公证买卖契约不同,买卖预约合同无论不动产价值高低,都可以通过私人文书订立。这一特点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便利:在初步阶段无需前往公证处,既降低了成本,也加快了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手续的进度。
根据《民法典》第1.417条,预约合同一经在不动产登记簿(matrícula)上登记,便赋予预约买受人一项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凭借这项物权,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或其继承人和权利继受人)签署最终契约;若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受人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强制过户之诉(adjudicação compulsória)。
核心条款与起草时的注意事项
买卖预约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完整身份信息(姓名、国籍、婚姻状况、职业、CPF(巴西纳税人登记号)和住址);不动产的详细描述(以不动产登记处的登记簿记载为准);价款及付款条件;签署最终契约的期限;以及各方当事人不履行所承担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不可撤回、不可撤销条款对于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有了这一条款,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退出合同而不承担约定的法律和经济后果。若缺少这一条款,该允诺可能被认定为可以撤回,已向出卖人支付部分价款的买受人,其处境便会因此变得脆弱。
付款条件的描述必须准确,写明金额、到期日、货币贬值的修正指数以及迟延履行的后果。凡是与未来事件挂钩的分期款项(例如银行贷款获批),都应当约定最长期限,并规定在该事件未能于当事人在合同文书中确定的期限内实现时的替代方案。
与最终的公证买卖契约不同,买卖预约合同无论不动产价值高低,都可以通过私人文书订立。
有关不动产占有的条款尤其值得重视。合同应当明确买受人何时取得占有(是签约时、付清全款后,还是在某个特定日期)、从签约到签署最终契约期间由谁承担税费和相关费用,以及办理购房手续的买受人验收和接收不动产的条件。
预约合同的登记及其效果
将买卖预约合同在不动产登记处登记,可使该交易具有公示效力,并使预约买受人的权利能够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的预约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既无法阻止出卖人把不动产转让给他人,也无法阻止出卖人的债权人对预约标的物申请查封。
对于期限较长的分期交易而言,登记尤为重要:买受人需要连续数月甚至数年付款,之后才能付清价款并取得最终契约。在此期间,登记可以保护买受人,使其免受出卖人丧失清偿能力、欺诈性转让,以及针对该已预约出售的不动产采取的司法查封等措施的影响。
对于分块销售的地块,第6.766/79号法律要求买卖预约合同必须登记,才能对第三人有效。开发商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已登记的合同,如拒绝提供,可能面临专门规范巴西城市土地分割的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预约合同的违约与解除
买受人违约(通常是未按期支付分期款项)时,出卖人有权在遵守相关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请求解除合同。应当通过庭外通知使买受人陷入迟延,并给予其合理的补正期限,之后才能对违约的预约买受人提起合同解除之诉。
因买受人过错而解除合同的,已形成定论的司法判例保障买受人可以取回部分已付款项,但需扣除出卖人的费用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扣留比例因案件情况而异,不过法院通常将扣留比例限定在已付款项的10%至25%之间;但按第13.786/2018号法律规范的期房(imóveis na planta)情形除外。
出卖人违约(在价款付清后拒绝签署最终契约)时,买受人有权提起强制过户之诉。这一诉讼的目的是以判决替代出卖人的意思表示,所得判决可代替公证契约,并可直接凭其到有管辖权的不动产登记处办理过户登记。
为了在买卖预约合同中保护自己的利益,最重要的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由律师审查合同、就登记事宜提供指导,并确保所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同时契合客户在拟进行的不动产交易中的利益。
买卖预约合同与银行贷款
买卖预约合同常常是申请银行贷款的前置步骤。在这种情形下,合同会约定交易能否完成取决于金融机构是否批准贷款,并规定如果贷款未能在当事人于合同文书中确定的期限内获批,应适用的期限和后果。
签订预约合同时支付的定金(arras)可以是确认性定金,也可以是悔约性定金。确认性定金会从价款中扣除;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扣留定金,并另行主张损害赔偿。悔约性定金则相当于对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无论守约方实际遭受多少损失,赔偿都以定金金额为限。
在买卖预约合同的谈判和订立阶段获得专业的法律指导,是一项能够预防日后纠纷的投入,也能为正在办理最终合同手续的不动产交易中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安全保障。
常见问题
买卖预约合同与公证契约具有同等效力吗?
不具有。买卖预约合同是预备性合同,产生订立正式合同(公证契约)的义务。只有在不动产登记处登记了契约之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不过,预约合同一旦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就赋予买受人一项取得不动产的物权,该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并可通过司法程序请求强制过户。
我可以把买卖预约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吗?
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约定,买卖预约合同中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新买受人)对出卖人承接转让人(原买受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应当通知出卖人,并且最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附记登记(averbação),这样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并充分保障法律上的安全。
如果出卖人在价款付清后拒绝签署最终契约,会怎样?
已付清全部价款的买受人可以提起强制过户之诉,以获得可替代公证契约的司法判决。该判决直接在不动产登记处登记,无需出卖人配合即可转移所有权。预约合同已在登记簿上登记的,程序会更为便利;但即使未经登记,只要能够证明已全额付清价款,也可以请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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